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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9年,中央政法委、最高检、最高法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救助的决定、资金发放、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检察机关开展和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有利于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含义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到犯罪行为侵害后,在没有获取有效的赔偿的情形下,国家给予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一定的经济救助,帮助其缓解经济困难、舒解精神痛苦的抚慰性救助制度。
检察实践中,刑事案件中导致被害人严重受伤、死亡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造成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陷入困境,甚至由此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者久访不息,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既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现状和困境
(一)救助对象的范围较小、门槛较高
按照《若干意见》职责分工,人民检察院对于决定不起诉的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审查涉案对象是否符合救助的条件。工作实际中,检察机关救助对象多数是不捕、不诉案件中因为遭受到严重的暴力犯罪而导致严重的伤残或者死亡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在检察实践中,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案件很少,而且也有许多不是暴力犯罪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因为犯罪行为侵害造成生活困难得不到救助。有的更是以息诉息访作为救助的必要条件。
(二)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救助的较多,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主动申请救助的较少
由于刑事被害人救助没有专门的立法,导致符合条件的被救助人对救助的条件、范围、程序不知悉。检察实践中,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启动主要是控申部门在接待信访、刑事申诉、国家赔偿等活动中发现或者公诉、侦监部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认为可以救助的,通知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救助申请,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拨付救助金。另一方面,部门之间缺乏有效配合,公诉部门单纯的审查起诉案件,案结了事,对有符合救助条件的,没有主动通知控申部门、告知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享有救助的权利,导致本应符合救助条件的没有得到救助。
(三)一次性救助为原则,救助金额有限,救助方式较为单一
对刑事被害人救助以一次性为原则,对于已经获得了一次性救助金额,不再予以救助。这只能缓解暂时的困难。但对于被救助的对象多为受到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被害人或其家属来说,并不能解决其后续的困难。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是多方面的,不仅是财产上的,还包括精神、心理上的伤害,单纯的经济救助并不能化解被害人伤害,被害人有可能带来二次伤害、涉检信访的发生、或者向犯罪人转变。
三、完善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
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专门性法律。救助工作中还存在救助标准不统一,救助机构多元化,救助程序、条件、方式不一致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出台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进一步提升救助的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确保对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二)完善救助形式、条件,拓展救助宽度,增幅救助效果
一是完善救助条件。救助的对象不应仅限于不起诉案件的被害人,只要在检察诉讼环节的刑事案件,符合救助条件的,均应予以救助并相应提高救助标准。
二是完善救助方式。根据刑事被害人的不同需求,兼顾救助的多样性、针对性和长效性,力求救助效益的最大化。将被动救助与主动告知相结合、物资救济与就业帮扶相结合、经济救助与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相结合、定期回访与帮助追偿相结合、个体救助与家庭救助相结合,延伸救助宽度,深化救助效果。
(三)完善多部门联合救助机制,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值
一是加强救助宣传,提高群众主动申请救助意思。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通过利用举报宣传、法制讲座、散发宣传册、展板等多种形式,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对象、条件、程序向群众公布,提高群众知情权、主动提出申请的救助意识,让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不因不知救助权而错过救助。
二是完善部门间救助协作制度。将救助节点前移,侦监、公诉部门对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案件,在作出不捕、不诉决定之前,主动了解被害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告知控申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定期召开部门沟通会,及时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情况、被害人的过错程度,确保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检察环节得到有效落实。
三是加强内外联合,提高救助效率。注重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建立联合救助协作机制,提高救助效率。强化与政法委、法院、公安、教育、卫生、社保、民政等部门建立救助协作机制,整体联动、协作配合,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最大限度地为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解决实际困难。
参考文献:
[1]代春波,姚嘉伟.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制度实证研究[J].中国刑事法学杂志,2012(10).
[2]孙慧民,奚旭.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N].江苏法制报,2011-8-9.
[3]李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浅析[N].西部法制报,2013-3-9.
[4]刘艳,刘太华.论基层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践操作[J].法制与社会,2010(16).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含义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到犯罪行为侵害后,在没有获取有效的赔偿的情形下,国家给予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一定的经济救助,帮助其缓解经济困难、舒解精神痛苦的抚慰性救助制度。
检察实践中,刑事案件中导致被害人严重受伤、死亡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造成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陷入困境,甚至由此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者久访不息,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既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现状和困境
(一)救助对象的范围较小、门槛较高
按照《若干意见》职责分工,人民检察院对于决定不起诉的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审查涉案对象是否符合救助的条件。工作实际中,检察机关救助对象多数是不捕、不诉案件中因为遭受到严重的暴力犯罪而导致严重的伤残或者死亡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在检察实践中,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案件很少,而且也有许多不是暴力犯罪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因为犯罪行为侵害造成生活困难得不到救助。有的更是以息诉息访作为救助的必要条件。
(二)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救助的较多,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主动申请救助的较少
由于刑事被害人救助没有专门的立法,导致符合条件的被救助人对救助的条件、范围、程序不知悉。检察实践中,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启动主要是控申部门在接待信访、刑事申诉、国家赔偿等活动中发现或者公诉、侦监部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认为可以救助的,通知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救助申请,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拨付救助金。另一方面,部门之间缺乏有效配合,公诉部门单纯的审查起诉案件,案结了事,对有符合救助条件的,没有主动通知控申部门、告知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享有救助的权利,导致本应符合救助条件的没有得到救助。
(三)一次性救助为原则,救助金额有限,救助方式较为单一
对刑事被害人救助以一次性为原则,对于已经获得了一次性救助金额,不再予以救助。这只能缓解暂时的困难。但对于被救助的对象多为受到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被害人或其家属来说,并不能解决其后续的困难。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是多方面的,不仅是财产上的,还包括精神、心理上的伤害,单纯的经济救助并不能化解被害人伤害,被害人有可能带来二次伤害、涉检信访的发生、或者向犯罪人转变。
三、完善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
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专门性法律。救助工作中还存在救助标准不统一,救助机构多元化,救助程序、条件、方式不一致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出台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进一步提升救助的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确保对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二)完善救助形式、条件,拓展救助宽度,增幅救助效果
一是完善救助条件。救助的对象不应仅限于不起诉案件的被害人,只要在检察诉讼环节的刑事案件,符合救助条件的,均应予以救助并相应提高救助标准。
二是完善救助方式。根据刑事被害人的不同需求,兼顾救助的多样性、针对性和长效性,力求救助效益的最大化。将被动救助与主动告知相结合、物资救济与就业帮扶相结合、经济救助与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相结合、定期回访与帮助追偿相结合、个体救助与家庭救助相结合,延伸救助宽度,深化救助效果。
(三)完善多部门联合救助机制,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值
一是加强救助宣传,提高群众主动申请救助意思。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通过利用举报宣传、法制讲座、散发宣传册、展板等多种形式,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对象、条件、程序向群众公布,提高群众知情权、主动提出申请的救助意识,让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不因不知救助权而错过救助。
二是完善部门间救助协作制度。将救助节点前移,侦监、公诉部门对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案件,在作出不捕、不诉决定之前,主动了解被害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告知控申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定期召开部门沟通会,及时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情况、被害人的过错程度,确保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检察环节得到有效落实。
三是加强内外联合,提高救助效率。注重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建立联合救助协作机制,提高救助效率。强化与政法委、法院、公安、教育、卫生、社保、民政等部门建立救助协作机制,整体联动、协作配合,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最大限度地为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解决实际困难。
参考文献:
[1]代春波,姚嘉伟.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制度实证研究[J].中国刑事法学杂志,2012(10).
[2]孙慧民,奚旭.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N].江苏法制报,2011-8-9.
[3]李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浅析[N].西部法制报,2013-3-9.
[4]刘艳,刘太华.论基层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践操作[J].法制与社会,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