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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
高通公司是一家世界500强企业,而丁某贪污纳贿手段并不高明。按理来说,丁某是很难从事如此重大的经济犯罪行为的。但是,由于高通中国财务管理部门过于相信人性与道德的约束,而在财务管理制度上没能坚持内部控制中的“职务分离”原则,也未能及时监督检查,所以让个人财务人员有机可乘。在这里,笔者对本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一)内部控制形同虚设 监督检查不到位
西方公司的财务管理一般相对严格,有成熟的内部防控机制,很少出现财务人员舞弊案件。然而,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后,出于成本考虑,雇用的员工绝大多数是中国人,且财务管理方式也趋向于“本土化”。此外,外资企业在中国往往抱着“相信员工会对企业忠诚”的心理去制定管理措施,在某些环节上相对宽松,结果导致不少财务问题的发生。
在本案例中,高通中国的收支业务都是由丁某一人负责;在对接审计方面,丁某也负责具体工作。此外,丁某作为财务人员,还负责银行对账单的接收、整理工作。以上种种迹象均表明,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内部控制严重缺失,存在着种种漏洞。
此外,丁某在一年多的时间内累计挪用高达1 100多万元的公司资金,且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文件的手法十分粗糙,但公司却一直未能及时发现,反映了公司缺乏相应的检查机制。后来,财务经理发现账目有异常,却又轻信同事的荒唐说辞,而没有进一步查账,显得十分大意。
笔者建议,外资企业在进入中国后,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内控机制,明确各财务部门、岗位的职责,细化财务人员的工作流程,并责成独立的审计或其他监督部门定期对涉及公司资金、资产等相关的流程进行检查。同时,公司的舞弊行为反应机制也应当加强,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现的财务异常情况,不应存在侥幸或拖延解决的心理。
(二)不相容岗位未分离 财务凭证管理不规范
1996年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明确规定,货币资金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包括:钱账分管,即出纳专职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除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外,不负责汇总记账凭证等,不抄寄各种往来结算账户对账单;出纳与核对职务应分离,每月收受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由出纳、管现金账和银行存款账以外的人员负责;支票的签发除有专用公章外,还要有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的私章同时盖印才有效,上述支票印签章不能由出纳一人保管;一切付款均须得到恰当批准,即付款经办人与审批人应当分离。
在实务中,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应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其中,出纳主要负责现金、支票等方面的工作;印章等财会凭证应由会计或财务经理保管,出纳等人在使用时必须说明事由,使用完应立即交还。
公司支票的使用更不能一个人包办。按照正常支票签发程序,不论是用支票购买什么,都应由领导授權,相关部门、人员找会计审核,最终由出纳开出支票,力图做到单凭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更无法提出现金。
本案中,丁某可以越过授权、审核程序,直接把公司大量资金通过虚开的支票汇入没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公司,单笔挪钱数额最高达到90万元,反映出高通中国的支票管理非常混乱。
笔者建议,在境内开展业务的外资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支票管理流程,无论是事先审批,还是事后核对,都要做到“账目记录清楚,领导心中有数”。
高通公司是一家世界500强企业,而丁某贪污纳贿手段并不高明。按理来说,丁某是很难从事如此重大的经济犯罪行为的。但是,由于高通中国财务管理部门过于相信人性与道德的约束,而在财务管理制度上没能坚持内部控制中的“职务分离”原则,也未能及时监督检查,所以让个人财务人员有机可乘。在这里,笔者对本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一)内部控制形同虚设 监督检查不到位
西方公司的财务管理一般相对严格,有成熟的内部防控机制,很少出现财务人员舞弊案件。然而,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后,出于成本考虑,雇用的员工绝大多数是中国人,且财务管理方式也趋向于“本土化”。此外,外资企业在中国往往抱着“相信员工会对企业忠诚”的心理去制定管理措施,在某些环节上相对宽松,结果导致不少财务问题的发生。
在本案例中,高通中国的收支业务都是由丁某一人负责;在对接审计方面,丁某也负责具体工作。此外,丁某作为财务人员,还负责银行对账单的接收、整理工作。以上种种迹象均表明,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内部控制严重缺失,存在着种种漏洞。
此外,丁某在一年多的时间内累计挪用高达1 100多万元的公司资金,且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文件的手法十分粗糙,但公司却一直未能及时发现,反映了公司缺乏相应的检查机制。后来,财务经理发现账目有异常,却又轻信同事的荒唐说辞,而没有进一步查账,显得十分大意。
笔者建议,外资企业在进入中国后,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内控机制,明确各财务部门、岗位的职责,细化财务人员的工作流程,并责成独立的审计或其他监督部门定期对涉及公司资金、资产等相关的流程进行检查。同时,公司的舞弊行为反应机制也应当加强,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现的财务异常情况,不应存在侥幸或拖延解决的心理。
(二)不相容岗位未分离 财务凭证管理不规范
1996年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明确规定,货币资金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包括:钱账分管,即出纳专职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除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外,不负责汇总记账凭证等,不抄寄各种往来结算账户对账单;出纳与核对职务应分离,每月收受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由出纳、管现金账和银行存款账以外的人员负责;支票的签发除有专用公章外,还要有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的私章同时盖印才有效,上述支票印签章不能由出纳一人保管;一切付款均须得到恰当批准,即付款经办人与审批人应当分离。
在实务中,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应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其中,出纳主要负责现金、支票等方面的工作;印章等财会凭证应由会计或财务经理保管,出纳等人在使用时必须说明事由,使用完应立即交还。
公司支票的使用更不能一个人包办。按照正常支票签发程序,不论是用支票购买什么,都应由领导授權,相关部门、人员找会计审核,最终由出纳开出支票,力图做到单凭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更无法提出现金。
本案中,丁某可以越过授权、审核程序,直接把公司大量资金通过虚开的支票汇入没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公司,单笔挪钱数额最高达到90万元,反映出高通中国的支票管理非常混乱。
笔者建议,在境内开展业务的外资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支票管理流程,无论是事先审批,还是事后核对,都要做到“账目记录清楚,领导心中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