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时代之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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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对著作权人的专有权的保护与公众获取智力成果的自由是著作权法恒久的困境。关于智力产物应强调“公益优先”还是“保护私利”,学者们站在各自的立场,坚守各自的原则争论了一代又一代。但是,本文看来两者恰似一个罗生门的圈,都不够客观。与其纠结于其存废或合理性,不如把握时代的脉搏不断探索处理作者、作品和公众之间关系的新机制。因为,只有时代的需求是最客观的。
  关键词 版权制度 公益与私利 时代需求
  作者简介:隋一卓,东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专业: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31-02
  
  一、历史的需求
  精神上的追求与创造是恐怕人与虫豸的唯一区别。第一个研究生火的人、第一个开始打磨石器的人、第一个用骨头制作小饰品的人、第一个在洞穴岩壁绘出渔猎生活的人,天赋的灵感在他们脑中迸发出人类文明星星之火。如果说人类的所有知识是一张网,那么他们就是网中央的那一个结。但是如果没有传播,星星之火也不会成燎原之势。口口相传、代代相传,在传播的过程中,这些知识又被不断的丰富和深入,人类知识的巨网就这样朝着未知的黑暗无限的延伸。而在那个时候,谁会去追究对创作者以及作品的保护呢?相反,我们也不能得出“个人的智力成果应该共享”,“公益优先”这样的结论,现代的我们没有权力去做这样的评判,因为那时一切如同种子发芽般自然和神圣。
  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后,“传播”成了知识交流与发展的重要阻碍。那时候对著作的抄写和传播是一件非常有价值和意义的事情,所以那个时候最需要保护的是作品本身,俩千多年以前的雅典共和国,因为抄写者和演员不尊重著名悲剧作家的作品,公元前330年表决通过了一项法律:与原文一致的三大经典作家作品的抄本应存放在国家档案馆;演员必须尊重正式文本。这表明古雅典人意识到作者的精神权利,尊重作品完整性和禁止修改作品 。这是版权史上的第一个阶段。
  15世纪中叶,活字印刷术和雕版术使人类精神作品的命运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传播变得相对容易,人民更容易接近贤者的智慧。但是,聪明的人总不是易于被管理和统治的,所以当时的国王出于政治以及经济等多方考量,运用皇家特权管制图书贸易,一场阴谋悄然开始。威尼斯共和国1469年授予在威尼斯领土上引进印刷术的印刷商冯?施贝叶的为期五年的印刷特许权。这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者颁发的保护版权特许令。在此之后,罗马教皇于1501年,法国国王于1507年,英国国王于1534年,都曾为印刷出版商颁发过禁止他人随便翻印其书籍的特许令 。英国1662年颁布的《许可法》是第一部管制印刷的法令。它规定“凡印刷出版图书必须在出版公司登记并领取印刷许可证,出版公司有权搜查包含敌视教会或者政府内容的图书,凡取得许可证者有权禁止他人翻印或者进口有关图书。”尽管这种特许权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但是它仍然包含有著作权要素——赋予印刷商和书商一定期限的垄断权:在限定的期限内授予印刷、出售作品复制件的专有权利、采取强制性措施追究违反特许令的责任以及要求赔偿所受损失的专有权利。这个时期的版权制度被称为“王室与商人的共谋”。
  从17世纪末起,由于启蒙思想的巨大影响,西方国家纷纷废除印刷商特许权,产生了著名的英国《安娜法》和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各项作者权法令。1710年英国下议院通过的《安娜法》,取代1557年的一项皇家赋予伦敦书籍印刷出版经销同业行会享有本国图书出版垄断权的法律,承认作者在法定期限内享有印刷或支配图书复制品的专有权利。出版商只有通过作者的许可才能获得印刷的权利。《安娜法》废除印刷特许权制度,标志着现代意义的版权制度的诞生。1791年法国“制宪议会”通过法令,承认戏剧作品创作者的表演权,权利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以死亡后五年。在1793年的法令中,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赋予其发行和销售作品的专有权利,权利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以死亡后十年。《安娜法》影响了英国、英联邦国家、美国等,形成了具有普通法传统的版权,作者权法令影响了法国、德国以及拉丁美洲国家等,两者都是现代著作权法的渊源,奠定了现代著作权法基石。
  印刷术的出现带来了王室的“特许令”,其初衷是维护统治者的利益,而真正开始对“私权利”保护的是17世纪末到18世纪末。这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崭新的时代,一个机器开始轰轰作响的时代,市场经济的种种原则开始渗透进人类生活的每一个细胞。与其说对著作权中“私权利”的保护是人文关怀的结果,不如说是市场经济的作用。毕竟“利益”才是创作人最大的积极保障。在这里笔者想引入一组数据:“美国经济学家德隆的研究表明,从旧石器时代到公司元2000年的250万年间,人类花了99.4%的时间,也是就是到15000年前,世界人均GDP达到了90国际元,然后花了0.59%的时间,到公元1750年,达到180国际元,从1750年到2000年,即在0.01%的时间里,达到6600国际元,增加了37倍。换句话说,人类97%的财富是在过去250年,也就是0.01%的时间里创造的。带来这250年财富迅速增长的机制就是市场经济……”
  这组数据所表达的财富增加在人类社会精神财富的增加上同样适用,选取的时间点1750年,是市场经济开始作用的年代,也就是人类开始保护作品创作人私权利的时代。
  当人们站在“公益”的高度对著作权制度指手画脚之时,有没有想过现代著作权制度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增益呢?“著作权制度极端自私...”(乐莎·普里埃)、“版权从本质上是一种垄断…”(麦考利)、“思想不宜成为专有财产…”(杰斐逊)等等,这些理论思索自然非常有价值,但是时代在更新着作品、作者、公众之间的关系,选择对作者私权利的保护是时代的召唤,欧洲工业革命中机器的轰鸣就是时代的声音。
  二、今天的要求
  也许我们并未察觉,但我们正身处一个人类社会的大变革的时代,正如机器转动了工业革命,转动了市场经济,以及带动种种连锁反应一样,我们也处于一个变革的时代,这场变革的起点就是“网络技术”。
  不管网络技术的初衷如何,它带来的结果却是颠覆性的。网络让人们进入了一个信息膨胀的时代;网络粉碎了传统意义上的精英圈对文化的控制和引导;网络让人们进入了一个资源共享的时代,这是当下这个时代的脉搏和潮流,网络开启了一个真正的公众时代!它正像机器带动18世纪一样带动21世纪,并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符合这个潮流趋势的才是合理的,客观的。
  现在,任何人都可以把任何作品、言论发布到网络这一公共空间。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仅仅通过电脑完成信息的传播与获取,这颠覆了传统的出版业,并把版权制度推向了一个尴尬的境地。如果我们忽视这些变化,无疑是自欺欺人,如果我们通过各种技术手段继续维护传统的版权机制,同样是违背时代的潮流,而且技术终有被突破的可能。
  面对这些新的问题,与其不断纠结于“保护著作权人私利”还是“公益优先”俩个命题的合理性,不如跳出现有版权制度,寻求一种新的机制来调整作者、作品和公众之间的关系。在今天,这种机制应该具备俩项职能:一方面满足作者的利益,保障作者的积极性,激励作品创新,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一方面要顺应时代潮流,满足公众对知识的获取自由,顺应“资源共享”的时代潮流,在这里笔者有几点设想:
  第一,对“署名权”的保护。把名字刻在作品上,是西方的传统,这不单是对作者的尊重,也是对知识的尊重。而且这并不阻碍作品的合理传播,还从一个方面刺激了作者的创造热情。因此在跳出版权制度的条件下“署名权”的设立非常必要。“署名权”应该属于人格权中名誉权的一種。
  第二,保障作品的完整性。这同样是对作者和作品的尊重,也是设立“署名权”的前提。俩者互相依托,构成了作品发表后对公众的约束。
  第三,作者一次性收益制。通过一次性收益的形式,作者把发表的作品公共化。目前有“公益基金”形式和作者津贴形式,两种设想。作者可以通过基金委员会审核自愿申请该项基金;同时配合作者津贴制度,国家设立专业资格证书,培养专职作者,以此丰富艺术和学术资源。
  这些设想并不成熟,而且不需要“公益优先”或“私利保护”的理论支持,因为只有时代的需求才是最客观且合理的。
  三、中国的渴求
  可以说,今天的中国对知识的尊重远远不够,从国家对教育的投入、学术研究人员的工作报酬、知识产权观念的淡薄等方面就可以看出。当下的中国实用主义大行其道,“拿来主义”成风。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当网络之风吹过中国的时候,掀起了别样的波澜。
  首先,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对私权利的保护做的不够好,这可能和我们的文化传统与民族心理有关。我们开始重视对“私权利”的保护不过30年历史,而西方从文艺复兴起就开始宣扬“人本主义”情怀,并为之斗争了几百年才有今天的社会面貌和被公众普遍支持的坚定理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西方很多学者也开始思考“公益优先”的原则,那么是否今天的中国面对网络时代的版权问题就应该本着“公益优先”的精神方向去建立新制度呢?笔者认为,这是非常不可取的。
  “公益优先”在西方的出现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循环,也就是说是建立在私权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我们的姿态仍应该是重视对私权的保护。那么这与当下的潮流:交流、共享的公众时代是否相悖呢?
  网络时代给中国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但同时对中国文化产业发展也是莫大的挑战。网络获取让知识更便捷,让智慧更大众化,同时网络也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国人思维的创造性。“内事问百度,外事问谷歌”已成为年轻人的习惯,“复制粘贴做学问”的现象也非常突出,独创性的东西越来越少,人类的思维成果就很难被突破。如果仅用发展瓶颈来解释现状还不够,网络的便捷以及对个人智力成果缺乏好的保护机制是问题的关键。在中国,传统的版权制度更无法切实做到对作者的保护。与其让著作权人在网络上权利的保护名存实亡,不如采取一次性收益等办法,一方面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把作品彻底公共化,一方又能挽救中国作家的窘境。虽然中国目前还没有设立“公共基金”的社会基础,建立一套作者薪金制度也非常困难和麻烦,但是这些技术层面的问题是可以克服的。也可以通过在特定领域进行试点的方式推广这一机制。
  中国有着不一样的历史进程,特殊的发展轨迹和独特的智慧哲学。我们应该坚信,顺着时代的脚步,我们可以独辟蹊径,在“智力产业”方面,走一出条科学又合法理的发展道路。
  四、总结
  对人类智力产物的权属问题,在理论界一直饱受争议。公益与私利在一个二元的命题下很难达成平衡,而且所谓正确的理论就可以指导出正确的制度么?应然与实然间是否存在一片神秘的沼泽?不如通过历史的眼光看待一种机制是如何产生的,它的初衷怎样,作用如何,由此再分析现状,然后跳出原有框架寻求解决问题的新办法。丘吉尔曾讲过“你能看到多远的过去,就能看到多远的未来。”
  
  注释:
   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4页.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9页.
   美国经济学家德隆的研究结果,选自央视纪录片《公司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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