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法行医案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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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当前危害民生的犯罪屡有发生,非法行医案直接危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及国家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管理制度,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文试从2012年度某地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行医案中探寻其特点及原因,并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 非法行医 医疗卫生管理 犯罪
  作者简介:马若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检察员;梁立宝,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部,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85-02
  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我国对医疗行业的管理制度,严重影响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进步,严重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2012年,某地检察院院共审查起诉非法行医案件44件44人,相比2011年呈明显上升趋势,该类犯罪的主要特点如下:
  1.行为人均系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承担着“养家糊口”的责任。该类犯罪的行为人平均年龄为37岁,其中30岁至50岁的共计35人,不满30岁的仅有4人。上述行为人多为中青年,承担着赡养家中老人和抚养子女的责任。行为人以男性为主,占67%。从我国的传统观念来看,这一情况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述特点。
  2.行为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多未找到合适工作。该类犯罪行为人的文化为大专及以上的仅有6人,其余行为人的文化程度均未大专以下(不含大专),其中初中及以下的19人,占43%。如詹某某非法行医案中,行为人詹某某因家庭经济条件不好,2007年高中毕业就辍学打工,2011年12月回老家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遂于2012年4月来京开牙科诊所,谋取利益。
  3.案发地呈现以城乡结合部为主,且案发场所均为行为人承租的暂住地。
  4.犯罪对象多为进京务工人员,部分以行为人“老乡”为主要医治对象。如赵某某非法行医案中,据赵某某供述,其医治对象主要为一些外地进京的务工人员。再如戎某非法行医案中,据戎某供述,其与丈夫共同开了无名诊所,来看病的都是“老乡”。
  5.主要治疗牙类疾病、感冒、发烧等轻度常见疾病,医疗过程极其简单。该类犯罪中,行为人专门诊治牙科疾病的案件共计11件,其余案件中行为人均对感冒、发烧等轻度常见疾病进行治疗。行为人一般以简单询问患者病症、测量体温、输液、开方卖药为主要诊治过程。如王某某非法行医案中,王某某一般在简单询问患者病情后,根据测量体温、血压来判断病症,之后以开药、打针或者输液完成全部诊治过程。
  6.行为人医疗技术普遍低下。75%的行为人没有正规学习医疗技术,44件该类犯罪中的行为人仅有4人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2人取得医师执业资格。6件该类犯罪行为人仅在简单、非正规学习后就从事医疗行业。如詹某某非法行医案中,詹某某在亲属开办的牙科医院内学习一段时间后来京独自开办牙科诊所。
  7.医疗风险极大,个别案件造成患者严重伤亡后果。如,赵某某非法行医案中,赵某某在没有给患者进行检验,直接给患者进行输液,最终致患者昏迷后转入正规医院抢救。再如冯某某非法行医案中,冯某某在患者称自己患感冒咳嗽后,未做过敏性皮试直接输液治疗,最终致患者过敏性休克后死亡。
  通过对非法行医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发现引发上述特点的主要原因如下:
  1.经济利益的诱导与犯罪方法的传播。行为人均为缺乏一技之长的进城务工人员,无法找到合适工作,加上经营无照“个人诊所”成本低廉,为维持家庭生计,遂进行非法行医。如朱某某非法行医案中,朱某某以人民币5000元从他人手中承兑无照诊所,并以每月人民币1000元的租金承租非法行医场所,可见成本之低。行为人通过亲属、老乡之间的相传等各种途径获知“个人诊所”能有所收入的情况,进而承租房屋开办无照经营的“个人诊所”。如江西省都昌县和合乡人之间相传开办“个人诊所”可以有所收入,致该类犯罪行为人中户籍系该乡的居多。
  2.对进京务工人员信息管理的滞后与城乡结合部医疗服务体系的不足。由于因进城务工,较长期暂住于京的非京籍人员变动性较强,对其有效管理难度较大,缺乏对该类人员行之有效的信息采集制度,不能及时掌握其工作等情况。如张某某非法行医案中,张某某2009年11月在某出租房非法开办个人诊所,后于2011年7月搬至别处继续非法开办个人诊所。国家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的高标准与乡村医生的地区限制导致城乡结合部的医疗卫生体系处于介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尴尬地位,而进京务工人员多居住于此,现有医疗卫生体系仍不能完全适应该类人群的医疗需求。从非法行医对象来看,较多进京务工人员因收入不高,不能承受正规医疗机构的费用,遂选择价格低廉(一般为几元至几十元)的不正规诊所治疗感冒等多发轻微疾病。从非法行医的行为人来看,因《诊所基本标准》对于开办诊所从人员、房屋、设备、注册资金等都要较高的要求,成本过高,故而非法私自行医。如贾某某非法行医案中,贾某某已依法取得医师资格,但忌于依法开办个人诊所注册资金等成本过高,无法承担,为谋生遂非法行医。
  3.责任意识的缺乏与法律意识的淡薄。较多行为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没有基本的医疗职业素养和道德,导致其在缺乏必要甚至基本的医疗知识的情况下仍非法行医,对患者的诊疗过程及其简单,极易诱发医疗风险。另外,该类犯罪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其行为系犯罪行为,故而即使被卫生行政机关处罚后仍大肆非法行医。如占某某非法行医案中,因非法行医,于2012年4月及7月二次被卫生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后,以为没有“大碍”继续该违法行为,最后构成犯罪。
  4.处罚力度不够与执行机制不畅。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等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卫生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最高1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由于听证程序不但繁琐,而且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费用。这导致卫生行政机关习惯性适用简易程序,仅作出1000元行政罚款的处罚决定。该类犯罪中,行为人因被卫生行政机关二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共计42件,仅有2件因造成患者死亡而构成非法行医罪。而上述42件案件中有39件,除没收违法行为使用的药物等物品外,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为1000元罚款,远低于其违法收入。根据《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处罚力度仍有很大提升空间。另外,由于卫生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权力,较多行政处罚形成“一纸空文”,执法权威严重受损,一定程度上促使了非法行医的猖獗。如刘某某非法行医案中,其于2012年6月及7月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机关处罚1000元罚款,但直至案发也未依法缴纳罚款。
  针对上述特点及原因,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建立并完善进京务工人员的信息采集制度,准确掌握暂住地、工作等变动信息。引入社会力量,依托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織开展职业化义务教育,教授其一技之长,提高其维持家庭生计的能力。
  2.卫生行政机关牵头相关部门加强宣传法制教育,提高公民尤其是进京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定期公布辖区内依法开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3.加强城乡结合部房租租赁登记的监管力度,对房租使用情况进行登记。探索与城乡结合部特点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体系,适当放宽城乡结合医疗市场的准入门槛,引入公共资源,创建平价医院。
  4.加强相关机关的沟通协调与联合执法,探索卫生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法院执行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提高卫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处罚额度,适当简化卫生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畅通卫生行政处罚执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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