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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发出通知,从2009年8月1日起,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可以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直接放款。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中国企业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活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这一政策,是继两个月前实施人民币对外贸易结算试点之后的又一重要政策。这一政策的落实,标志着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兑换限制的进一步放松,在实现完全可兑换的进程中又迈出重要一步。同时,也有助于对外经济贸易规模的扩大,进一步鼓励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跨国经营。
当前世界主要经济体都面临同样的问题——商业银行因为恐惧风险而不敢大规模发放贷款,中国海外投资企业在这种大环境中难以有效获得东道国金融系统的信贷支持。相比较而言,中国经济受到的冲击小一些,另外,国内银行经营稳健,流动性充足,加之中国政府已经积累了近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也亟需要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这样,将一部分外汇资金通过企业购买方式对外放款具有了3重意义:一方面,为企业积累资金找到投资出路;另一方面,可减轻国家外汇储备规模过大的风险压力和管理压力;再者,对海外企业而言,无疑获得了新的安全融资渠道。
该通知规定,放款人如需将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应按照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及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对外放款实际上是对外投资中的一种形式,在国际收支统计中归入“其他投资”项目下。放款到期后,国内企业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转为股权投资,在国际收支统计中计人“间接投资”或“直接投资”。这对于企业海外投资无疑是一种保护性激励。在核定境外放款的2年内,国内企业可以对海外全资或参股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监督,积累国际经营的经验,期满后再行决定是否将债权转化为股权,扩大对海外企业的资本投资。这比在没有任何国际经营经验条件下就开展对外股权投资更安全。
中国资本账户目前还没有全面开放,这也是一些国家指责中国在“后WTO时代”实施金融管制的借口。近年来我国资本账户自由化的条件正在逐步具备。在没有实现人民币汇率自由浮动之前,渐进式推进资本账户开放依然是中国政府坚持的原则。这一政策正遵循了这种原则,经过压力测试得出:政策实施后,短期内可能引起资本流出约300亿美元左右,这完全在政府可控制的范围内。
境外放款可以采取直接放款,或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如果境内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设有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财务公司,也可通过该财务公司以委托放款方式进行放款。同时,通知规定了严格的外汇放款划转程序,由外汇银行实行控制,这样可以确保中国企业对外债权的安全。
除此以外,通知中不限定放款企业的性质,这就意味着外资企业也可以通过购买外汇的形式向海外企业放款,打消了投资中国后资本汇出的顾虑。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这一政策,是继两个月前实施人民币对外贸易结算试点之后的又一重要政策。这一政策的落实,标志着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兑换限制的进一步放松,在实现完全可兑换的进程中又迈出重要一步。同时,也有助于对外经济贸易规模的扩大,进一步鼓励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跨国经营。
当前世界主要经济体都面临同样的问题——商业银行因为恐惧风险而不敢大规模发放贷款,中国海外投资企业在这种大环境中难以有效获得东道国金融系统的信贷支持。相比较而言,中国经济受到的冲击小一些,另外,国内银行经营稳健,流动性充足,加之中国政府已经积累了近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也亟需要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这样,将一部分外汇资金通过企业购买方式对外放款具有了3重意义:一方面,为企业积累资金找到投资出路;另一方面,可减轻国家外汇储备规模过大的风险压力和管理压力;再者,对海外企业而言,无疑获得了新的安全融资渠道。
该通知规定,放款人如需将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应按照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及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对外放款实际上是对外投资中的一种形式,在国际收支统计中归入“其他投资”项目下。放款到期后,国内企业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转为股权投资,在国际收支统计中计人“间接投资”或“直接投资”。这对于企业海外投资无疑是一种保护性激励。在核定境外放款的2年内,国内企业可以对海外全资或参股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监督,积累国际经营的经验,期满后再行决定是否将债权转化为股权,扩大对海外企业的资本投资。这比在没有任何国际经营经验条件下就开展对外股权投资更安全。
中国资本账户目前还没有全面开放,这也是一些国家指责中国在“后WTO时代”实施金融管制的借口。近年来我国资本账户自由化的条件正在逐步具备。在没有实现人民币汇率自由浮动之前,渐进式推进资本账户开放依然是中国政府坚持的原则。这一政策正遵循了这种原则,经过压力测试得出:政策实施后,短期内可能引起资本流出约300亿美元左右,这完全在政府可控制的范围内。
境外放款可以采取直接放款,或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如果境内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设有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财务公司,也可通过该财务公司以委托放款方式进行放款。同时,通知规定了严格的外汇放款划转程序,由外汇银行实行控制,这样可以确保中国企业对外债权的安全。
除此以外,通知中不限定放款企业的性质,这就意味着外资企业也可以通过购买外汇的形式向海外企业放款,打消了投资中国后资本汇出的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