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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族文化保护是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追求现代化生活方式,那些代表着民族文化和精神的非物质渐渐湮灭在了历史的边缘。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归属。申遗不等于保护,仅仅是申遗,远远不够,重要的是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能像文物一样被保护起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死的,我们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侗族 保护政策 传承 发展
中图分类号:K89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5)09-0086-02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全球化快速发展,精神文明建设要紧跟经济建设的步伐。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文明古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被人们所淡忘,政府亟需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族文化;让当代人认识和了解祖先留下的文化,下一代人传承非遗文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2004年8月,我国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而在世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框架下,开始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与执行的历程。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主要有代表作名录、代表性传承人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政策,综合性指导政策,以及保护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政策依据。2006年12月开始实施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重申了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以及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并提出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2008年5月,文化部颁发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定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管理和培训以及义务等进行了规定。2009年7月中央政府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工作”,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予以重点倾斜、推进非遗申报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
本文结合调研材料,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实施所取得的成就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特别对通道侗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实施做了相关调研工作,并尝试提出推进保护政策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实施的成就
从实际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在民族地区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制订“国家+省+市+县”共四级保护体系: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昆曲、古琴、新疆的木卡姆民族歌舞和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长调民歌称为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拥有世界非物质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1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34个;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853个。
笔者调研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在非遗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陆续完成了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普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社会文化发展规划体系当中。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能机构深入调研,收集、整理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素材,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代表作、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和信息资料数据库,并积极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保护优秀传承人,培养后续接班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建立、健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体制和机制,取得了丰硕的成就。
1地方性政策和法规逐步完善
为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长效保护机制,通道县政府相继出台了各类政策、法规,在工作规划、经费投入、人才培养、资料保存等方面对于各级名录项目的保护、抢救、活态传承等作出了规定。
通道侗族自治县先后出台了《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推荐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确立了自治县非遗保护工作的目标、方针、原则、步骤和措施。
2建立了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专业队伍进一步完善,工作成效显著。
为加快推进通道侗寨申遗,省委、省政府将其纳入了“十二五”规划和实施文化强省战略纲领性文件,市、县两级从人力、物力、财力上重点保障到位,组建了专门班子,多次专题研究部署申遗工作。将通道申遗工作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和纳入了重点建设项目考核管理,落实了定目标,定任务,定人员,定进度和定惩罚的“五定”责任制。
2011年7月,通道侗族自治县正式启动申遗工作,并与2012年11月17日,通道侗族村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进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致使通道侗族自治县开始进入激动而紧张的申遗之路。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机制日趋成熟,保护工作逐步迈向深入。
我县出台了《重点项目申报办法》,《整合部门资金管理办法》,整合部门项目及资金,积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保障体制。
通道侗族自治县50岁的粟田梅,先后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国优秀织锦工艺传承人”。传承侗锦织造技艺是她一生的追求,不仅创办了通道侗锦传习所、雄关侗锦坊,而且举办了120余期培训班,培训了1300多位村民学会织锦,她用实际行动诠释着“侗锦梦”“美丽乡村”梦。 二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存在着部分民族村寨地区还没有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代表性传承人突出个人,缺乏“传承群体”的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学校教育、侗族村寨的力度不够;重开发利用、轻传承保护的现象突出等主要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有来自执行方面的原因,但作为“政府主导”的一项事业性工作,其中政策因素带来的影响更为关键。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体系不完善、不完整,政策供给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很多,既有目前所提倡的活态性保护,也有传统的静态展示性保护,同时还包括了仍在学习和探索的新方法等。在实践中,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当地的工作实际开展保护工作,走出符合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律的新路子,包括从传承人、传习所、文化空间、生态基地、活动、节庆、展示、制度、法律等保护方式方面去探索,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此外,在一些重要领域还缺乏必要的专门性政策,如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学校教育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应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也强调“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但该项政策至今没有形成独立的文本,对教育教学体系、师资队伍、地方性课程和教材等建设缺乏专门性的指导。因此,真正针对少数民族、凸显“民族性”的教育举措尚未得到体现。
2缺乏可操作性和倾斜性。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于汉族地区有较大差异,在民族性、地域性、文化内涵及文化生态等方面多有不同,普适性的政策不一定适应其保护、传承和发展的需要。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适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点的倾斜性配套政策,而现有的政策又大多缺少有利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及合理开发利用的倾向性,难以很好地解决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现实问题。
3部分政策强调开发利用。
在实际的保护工作中,都将开发利用看作是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之一,过于强调搭建平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很多民族地区还将其纳入当地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当中,认为“丰富的民族文化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资源”,明确提出加大开发利用的力度——少数民族地区的客观情况决定了经济社会发展是其政府工作的重点,在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上,相关政策往往偏重于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的“双刃剑”效应被忽视,对其中蕴藏的风险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和本质意义。
三 推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重视加快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进程,积极完善政策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是一个庞大的文化工程,如何有效地传承发展,如何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变形”、“变味”以致“被遗忘”,是其中的重要问题和核心内容。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明确有关制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通过法律的形势上升为国家和社会的共同意志。
2推进政策进一步细化,针对具体问题制定专门性政策。全面细化各相关政策,尤其是代表作名录、代表性传承人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政策。
3提高政策的科学化水平,坚持政策的严肃性,强化可操作性,重视对少数民族和偏远民族地区的倾斜性。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项特殊的工作,目前还缺乏可以借鉴的可靠经验,相关保护措施和保护方案仍在摸索当中。在目前阶段,制定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了解和规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构建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方式,并形成良好的导向。
4完善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代表作名录体系、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这些制度的实践效果与制度设计相去甚远,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由于认识和经费等原因,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必须建立并完善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5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完善资金保障政策。
资金投入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传承发展的重要保障,但目前的保护工作严重依靠财政支出。针对这一现状,民族地区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民间参与和赞助的政策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通过投资、捐助及设立基金等形式参与保护。同时,政府还要出台一些配套的优惠政策,有针对地给予一些政策支持,严格把握资金投放,把使用效果放在首位。
6正确处理好保护、传承、发展及开发利用之间的重要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体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尤为重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围绕其进行的保护是一个需要长期开展的复杂工作,维持其可持续发展是首要目标。在实际的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传承、传承与发展及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贯彻抢救第一、保护为主的方针,正确理解合理利用、继续发展的原则。要不断探索、实践和总结,达到既能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又能在此基础上合理利用使其不断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侗族 保护政策 传承 发展
中图分类号:K89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5)09-0086-02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全球化快速发展,精神文明建设要紧跟经济建设的步伐。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文明古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被人们所淡忘,政府亟需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族文化;让当代人认识和了解祖先留下的文化,下一代人传承非遗文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2004年8月,我国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而在世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框架下,开始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与执行的历程。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主要有代表作名录、代表性传承人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政策,综合性指导政策,以及保护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政策依据。2006年12月开始实施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重申了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以及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并提出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2008年5月,文化部颁发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定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管理和培训以及义务等进行了规定。2009年7月中央政府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工作”,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予以重点倾斜、推进非遗申报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
本文结合调研材料,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实施所取得的成就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特别对通道侗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实施做了相关调研工作,并尝试提出推进保护政策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实施的成就
从实际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在民族地区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制订“国家+省+市+县”共四级保护体系: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昆曲、古琴、新疆的木卡姆民族歌舞和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长调民歌称为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拥有世界非物质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1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34个;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853个。
笔者调研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在非遗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陆续完成了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普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社会文化发展规划体系当中。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能机构深入调研,收集、整理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素材,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代表作、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和信息资料数据库,并积极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保护优秀传承人,培养后续接班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建立、健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体制和机制,取得了丰硕的成就。
1地方性政策和法规逐步完善
为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长效保护机制,通道县政府相继出台了各类政策、法规,在工作规划、经费投入、人才培养、资料保存等方面对于各级名录项目的保护、抢救、活态传承等作出了规定。
通道侗族自治县先后出台了《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推荐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确立了自治县非遗保护工作的目标、方针、原则、步骤和措施。
2建立了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专业队伍进一步完善,工作成效显著。
为加快推进通道侗寨申遗,省委、省政府将其纳入了“十二五”规划和实施文化强省战略纲领性文件,市、县两级从人力、物力、财力上重点保障到位,组建了专门班子,多次专题研究部署申遗工作。将通道申遗工作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和纳入了重点建设项目考核管理,落实了定目标,定任务,定人员,定进度和定惩罚的“五定”责任制。
2011年7月,通道侗族自治县正式启动申遗工作,并与2012年11月17日,通道侗族村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进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致使通道侗族自治县开始进入激动而紧张的申遗之路。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机制日趋成熟,保护工作逐步迈向深入。
我县出台了《重点项目申报办法》,《整合部门资金管理办法》,整合部门项目及资金,积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保障体制。
通道侗族自治县50岁的粟田梅,先后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国优秀织锦工艺传承人”。传承侗锦织造技艺是她一生的追求,不仅创办了通道侗锦传习所、雄关侗锦坊,而且举办了120余期培训班,培训了1300多位村民学会织锦,她用实际行动诠释着“侗锦梦”“美丽乡村”梦。 二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存在着部分民族村寨地区还没有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代表性传承人突出个人,缺乏“传承群体”的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学校教育、侗族村寨的力度不够;重开发利用、轻传承保护的现象突出等主要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有来自执行方面的原因,但作为“政府主导”的一项事业性工作,其中政策因素带来的影响更为关键。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体系不完善、不完整,政策供给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很多,既有目前所提倡的活态性保护,也有传统的静态展示性保护,同时还包括了仍在学习和探索的新方法等。在实践中,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当地的工作实际开展保护工作,走出符合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律的新路子,包括从传承人、传习所、文化空间、生态基地、活动、节庆、展示、制度、法律等保护方式方面去探索,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此外,在一些重要领域还缺乏必要的专门性政策,如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学校教育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应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也强调“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但该项政策至今没有形成独立的文本,对教育教学体系、师资队伍、地方性课程和教材等建设缺乏专门性的指导。因此,真正针对少数民族、凸显“民族性”的教育举措尚未得到体现。
2缺乏可操作性和倾斜性。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于汉族地区有较大差异,在民族性、地域性、文化内涵及文化生态等方面多有不同,普适性的政策不一定适应其保护、传承和发展的需要。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适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点的倾斜性配套政策,而现有的政策又大多缺少有利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及合理开发利用的倾向性,难以很好地解决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现实问题。
3部分政策强调开发利用。
在实际的保护工作中,都将开发利用看作是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之一,过于强调搭建平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很多民族地区还将其纳入当地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当中,认为“丰富的民族文化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资源”,明确提出加大开发利用的力度——少数民族地区的客观情况决定了经济社会发展是其政府工作的重点,在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上,相关政策往往偏重于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的“双刃剑”效应被忽视,对其中蕴藏的风险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和本质意义。
三 推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重视加快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进程,积极完善政策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是一个庞大的文化工程,如何有效地传承发展,如何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变形”、“变味”以致“被遗忘”,是其中的重要问题和核心内容。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明确有关制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通过法律的形势上升为国家和社会的共同意志。
2推进政策进一步细化,针对具体问题制定专门性政策。全面细化各相关政策,尤其是代表作名录、代表性传承人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政策。
3提高政策的科学化水平,坚持政策的严肃性,强化可操作性,重视对少数民族和偏远民族地区的倾斜性。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项特殊的工作,目前还缺乏可以借鉴的可靠经验,相关保护措施和保护方案仍在摸索当中。在目前阶段,制定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了解和规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构建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方式,并形成良好的导向。
4完善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代表作名录体系、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这些制度的实践效果与制度设计相去甚远,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由于认识和经费等原因,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必须建立并完善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5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完善资金保障政策。
资金投入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传承发展的重要保障,但目前的保护工作严重依靠财政支出。针对这一现状,民族地区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民间参与和赞助的政策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通过投资、捐助及设立基金等形式参与保护。同时,政府还要出台一些配套的优惠政策,有针对地给予一些政策支持,严格把握资金投放,把使用效果放在首位。
6正确处理好保护、传承、发展及开发利用之间的重要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体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尤为重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围绕其进行的保护是一个需要长期开展的复杂工作,维持其可持续发展是首要目标。在实际的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传承、传承与发展及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贯彻抢救第一、保护为主的方针,正确理解合理利用、继续发展的原则。要不断探索、实践和总结,达到既能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又能在此基础上合理利用使其不断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