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环境污染与整治的法律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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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后,同全国大多数城市发展一样,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曲靖跃然成为仅次于昆明的云南第二大城市。地处云南东北部,毗邻贵州、四川、广西,是进出云南的东大门,素有“人滇锁钥”之称,同时也是珠江的发源地,曲靖也因此被誉为珠江源头第一市。其目标是在2020年左右建成100平方公里、100万人口的“现代工业强市和珠江源大城市”。
  曲靖城市化历程
  在学术上,曲靖的城市化进程通说被分为四个步骤,即:一是建国以前的历史时期;二是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以前;三是改革开放以来到撤地设市以前;四是撤地设市以来。本文的主旨是讨论曲靖在改革开放之后向着现代化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环境问题,故在此对于前两个历史阶段不予赘述,而仅讨论后两阶段的城市化进程的环境问题。如诸多地区一样,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曲靖分别经历1983年9月,县级曲靖市成立,全市城市建设区域面积不断扩大、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不断增加,大量农村人员涌入城市,推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997年5月,曲靖撤地设市,又撤消县级曲靖市,设立麒麟区,恢复沾益县的建制,曲靖城市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城市基础设施、人口和环境承载量越来越无法满足不断积聚的人口和迅猛发展的工业。一方面,要加强城市规划等硬件设施建设、加强政府行政措施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完善法制社会建设、提高人民素质。以此来应对不断增加的城市及其周边环境问题。
  城市化进程中的主要环境问题
  去年8月,曲靖市陆良县的陆良一化工厂发生铬污染致使数万立方米水水质变差、牲畜接连死亡的消息引发了全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此次环境问题不仅震动了中央、更使大面积的土壤、庞大的地下水系统被重金属铬严重污染,后续的治理措施将是一项巨大的、难以计算成本的工程,其带来的后果更是无法预测。由此可见,环境问题对于城市的发展而言不可忽视,更不可小觑。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换来的不会是环境与人和谐相处,而是更大的经济等各方面损失和子孙后代的怒目而视。除此之外,城市在发展的过程当中所带来的问题不只土壤和水污染还包括:
  ·空气污染
  长期以来,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为主,各城市主要燃煤量在整个能源结构中一般占80%以上,很多已经超过90%。曲靖也是个产煤大市,仅富源县就具有极为丰富的储藏量。但是,煤含硫和灰份较高,许多都没有经过脱硫处理,直接燃烧,加之城市居民家庭小炉灶直接低空排放,产生了大量的烟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导致严重的煤烟型大气污染;迅速的城市化伴随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城市当中易出现严重的尾气污染。
  ·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
  如前所述,工业的发展,特别是化工产业、造纸产业等高危污染型企业的发展将会对城市的水源产生极其严重的危害。况且,曲靖地处珠江源头,若其地下水遭受严重污染,后果将不堪设想。另外,云南属易发生旱灾地区,去年下半年至今的大旱仍未消除。水资源的短缺带来的后果不仅将是工业停产,人畜的吃水用水问题更是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安定问题。
  ·固体废物排放量大,综合利用和处置率低
  曲靖在打造滇东北工业重镇的同时,在工业企业的发展过程当中切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满足经济的发展,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其后果只会是得不偿失。加之人口的激增,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也越来越多。但是,对比发达城市,我们对于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垃圾的再利用程度明显偏低,取而代之的是随处混乱堆放,无视其经济价值乃至环境价值。
  ·城市噪声污染严重
  随着城市发展的加快,噪声已成为城市一大公害,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城市的噪声主要来源于机动车辆和建筑工地。目前我国约70%的城市人口遭受到高噪声的影响,在70个有监测的城市中只有60%的主要城市达标,而一般城市只有33%达到噪声控制标准。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达标率不到50%,90%的城市道路交通噪声超过了70分贝,社会生活噪声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大量的统计研究表明,长期处在高噪音中的人,容易造成精神紧张、耳聋等疾病,影响人们身心健康。
  ·天然植被减少,城市绿地覆盖率低
  城市绿地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城郊农田、城郊天然植被和市区园林绿地等三部分组成,对促进城市生产的发展和保证居民生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城市生态环境系统内的物质循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综观全国,绿化问题似乎对于曲靖或者是云南地区情况较为良好,但是城市化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扩展,在现有科学技术水平无法满足立体空间拓展的情况下,占用耕地、林地等原本非城市用地的区域以满足现有城市用地不足的问题则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因此,曲靖等云南地区也无法避免绿地等其他农业用地的减少。但是在自然植被减少的同时,如果人工绿地不及时跟上,土地沙化也将无法逃避。
  曲靖城市化进程中环境污染问题的法律解决手段
  ·企业的责任
  作为一个工业城市的曲靖,在城市化过程当中各类工业企业的出现再不为过,但是对于越来越多的工业污染出现,这些企业却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与自然环境联系密切,企业从自然环境中获取资源、能量,并通过有目的分配和消费,再输入到环境中。企业一方面利用先进技术,对自然资源进行无节制的开采和利用,获取了高额的利润;另一方面,给自然环境带来巨大的负担,导致空气、水质的严重污染,公众的生命健康面临威胁,人类的生存环境遭受了巨大的破坏。因此,企业对环境的污染现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2006 年3月发布的《2005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其中只用了很小的篇幅提及环境保护,说明我们国家虽然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但是对环境保护责任却没有足够的重视,企业自然也跟不上步伐主动去改善环境污染状况。所以说,在中国的现阶段城市化过程当中,很多时候企业应负的责任总是与实际承担的责任不成正比,更多的时候这些责任落到了公众的肩上。而对于公众白白损失的这笔公益,理当承担的企业却从中得到了相当可观的一笔“损害收益”。救济途径的狭窄,似乎更加助长了某些企业污染环境的嚣张气焰。因此,树立企业责任,不仅是企业自身应尽的职责更是政府行为的对象也是公共权力的标的。对于后两种措施,后面将会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主要讨论企业自身的职责范围。   本文之所以将企业的责任归为职责而非义务,实际上已经说明了企业在保护环境中不仅是履行义务方也是获得权利方。一个优秀的经营者,他的眼光不仅关注他的商品是否可以完成那次“惊险的跳跃”,更是应当着眼于企业的各个方面现在或将来能够带来的收益。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良好的企业形象对于推动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较为全面的行政措施,如: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一些小型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规定加倍收取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至10万元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等等手段。但是本文旨在论述一个完整的行政管理体系当中,企业及政府的意识以及行为至关重要,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当中抛开各种无益于公众及未来社会的发展,把环境问题的低位始终放置最高。只有这样,政府的行为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法律措施
  事实上环境污染问题是一种连续性和公益性的问题,因为污染的问题几乎总是在问题发生之后才会被发现,发现之后即使走法律途径从作出处罚决定到复议、诉讼、上诉、申请强制执行,一个程序走完,至少需要3个月的时间,甚至有可能1年下来一个程序还没走完。在走程序的过程中,违法行为通常仍在持续。而受害者又总是不止一个利益主体,拿水污染来说,一个化工企业将其未处理过的污水肆意排放到河流或其他不为人知的地方,但这些水终究会流入能够被人畜所及或者渗入地下水当中。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一种对这种连续的、公益的违法行为有效处置的办法。
  目前学术界关于法律措施用于保护环境问题当中“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最为有效,所谓“按日连续处罚”是指对于污染问题在发现之后,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对其在污染持续期间每日按照一次完整的处罚来对其进行处置,直到污染问题的终止。如:美国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其第113条(b)款规定:“环保局长针对下列情况,可对污染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大的排污工厂或者固定的污染源的相关责任人处以暂时的或永久的禁令,或者经评估后对每项违规行为处以每天不超过$25,000的罚款,也可两者并罚……”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引入按日连续处罚的处罚机制。这其中不仅包括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也包括印度、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因此,同为大陆法系的中国在法律创制与适用上不存在因法系的不尽相同而出现的障碍。
  除了比较法之外,对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比较也可找出对于我们自身有益的方法,被称谓花园城市新加坡,道路宽阔,人行道两旁种着叶繁枝茂的行道树及各种花卉,草坪、花坛小型公园间杂其间,市容整洁。新加坡市拥有2000多种高等植物,被誉为“世界花园城市”和东南亚的“卫生模范城”。新加坡在保护环境问题方面除了合理的城市规划、基础设施投入和广为宣传之外,一个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制定了严格的法律,严厉惩治破坏环境者,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这个国家中,任何人都没有特权。对于信手涂鸦、破坏环境者,其法律甚至规定了严厉的鞭刑。对于一些破坏环境和公共卫生者,其罚金之高当称世界之最。且不问这些严酷的法律是否适合中国的国情,单从效果方面,我们就应当予以深刻的思考。新加坡的环境立法,并不是完全照搬国外的成文抑或判例法,在学习国外优秀理发的基础上结合国内传统的儒家道德思想与新加坡华人传统文化。如对于一些破坏公共环境者,其法律让他们穿上有“垃圾虫”字样的黄色夹克衫去清扫大马路,使受罚者深受其辱,而这种处罚在好面子的华人中造成的威慑力是其他处罚所不能比拟的。可见,严格而且严厉的法制是新加坡政府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最后,环境问题同时也是公益性的问题,在中国环境问题的法律救济不同于其他大多数法律问题那样可以轻松的得到法院的支持与保护,甚至连第一步的起诉、立案受理也难以迈出去。这不仅是因为“成本的投入和利益的产生两者之间不协调使得公民的维权意识仍然停留在对司法的恐惧和回避上。”更是因为我国对于公益诉讼的限制抑或不够完善所直接制约的。所谓公益诉讼,简而言之就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代。但是至今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一直无法得以真正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虽然在第54、55条中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这与西方国家集团诉讼之间有着相当大的差距。主要问题有:主体不适格、效力范围过于狭窄。众所周知,环境污染的影响对象及于全社会,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有责任和权利去维护这一正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公益诉讼的态度却是“受理的时机还不成熟”为理由,于2001年9月24日向全国各级法院下发406号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暂不予受理相关诉讼。具体原因有:
  一、当事人适格理论的不健全,所谓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诉讼中,能够作为本案的原被告进行起诉或被诉且获得本案判决效力的拘束的权能或地位。
  二、既判力制度的扩张与限制,所谓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判定后,关于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通用力与确定力。我国传统法律在对于公益诉讼的既判力上明显过于狭隘,这直接导致了一次公益诉讼无法全面的保护诸多共同主体的公平、正义。
  三、法院对于权利滥用后果的考虑,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与社会矛盾的多发性,在确定公益诉讼之后难免会发生某些人利用公益诉讼进行不法目的的行为。基于以上等多方面考虑,国家对于公益诉讼的实行尚有诸多保留。
  我们认为,在对于环境污染的救济措施中,诉讼是危害后果发生之后最为有效也是最为及时的措施。我国法律应当及时完善相应的有关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对于妨碍公益诉讼的一系列因素,我们应当一一予以认真解决,从而为公益诉讼在环境污染当中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而努力。
  结束语
  城市化进程是任何社会都无法避免的规律,本文只从宏观角度分析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些自然环境问题,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当然,在问题的提出和措施的对应上有很多问题没有全面的提出,如在诸多措施上,政府以及社会的大力宣传、人民素质的不断提升、和谐社会的建设、企业与政府的互动等方面都未涉及。因篇幅有限或者与本文主旨偏离太远就不一一在此论述。但是,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城市化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极为严峻,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不仅是字面的意思,更应当作为一种时间的知道。帕费克特(M.Parfect)对于“可持续”的总结中指出“可持续”是指“满足现在的需要,但不损害后代满足他们的机会”,“不欺骗我们的孩子”,“依靠利息生存而不是依靠本钱”。这不难看出,城市的发展应当也必须建立在可持续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我们的子孙才能有足够的空间,足够的资源享受他们的生活。
  (作者单位:曲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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