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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预防教育的特殊群体,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一直是倍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也是检察建设中的疑难问题。笔者试图通过对我区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现状的分析,找出其犯罪的特点规律,探究其犯罪的心理成因,找到合适的调试、解决方法,以更好地实施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的保护政策及犯罪预防措施。
一、河西区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特点分析
所谓青少年犯罪,在我国是指年龄14-25周岁(其中14-18周岁的为少年)的青少年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而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指的则是14-25周岁的处于失学、失管、失业状态群体的犯罪。多年以来,此类群体的犯罪一直占据着全区刑事案件的重要比例,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因素。
从我院侦查监督科的统计数据上来看,自2006年以来,河西区25周岁以下青少犯罪占全部犯罪总数的比例始终维持在百分之四十多,甚至在有些年份中接近半数,其中的社会闲散青少年人数占到了全部犯罪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多,有的年份也达到了百分之三十多。可以说,我区的青少年犯罪,特别是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的比重很大,这种社会现象十分值得关注。具体情况如下:
年份犯罪嫌疑
人总数 25周岁以
下人数比例
(%)社会闲散
青少年人数比例
(%)2006年727 32845.1 193 26.52007年589 28848.9 176 29.92008年682 31145.6 219 32.12009年643 27242.3 179 27.82010年662 29143.9 193 29.22011年660 25338.3 182 27.6 在分析了我区刑事案件发案数据的基础上,可以发现,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鲜明的特点:
1、从犯罪性质来看,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多是“两抢一盗”的侵财型和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暴力型案件。
从统计数据上分析,2006年193名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有130人涉嫌该类案件,占67.4%;2007年176名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有137人涉嫌该类案件,占77.8%;2008年219名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有170人涉嫌该类案件,占77.6%;2009年179名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有136人涉嫌该类案件,占76.0%;2010年193名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有156人涉嫌该类案件,占80.8%;2011年182名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有142人涉嫌该类案件,占78%。由此可见,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中频发的大多是暴力、侵财型案件,这与该类群体的年龄结构、认知能力、生理心理特点、犯罪经验和技能、主观恶性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
2、作案手段成熟化、智能化,犯罪后果严重。
该类群体犯罪已经越来越多地呈现成熟化、智能化趋势,作案前周密策划,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甚至有些还具备反侦察的手段。而其中的一些激情犯罪,更是一时性起,不计后果,犯罪手段凶残,犯罪情节相当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3、闲散青少年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成为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
闲散青少年已经走向了社会,但是却游离在社会组织之外,城市之中没有直接的部门去管理帮教他们,形成了管理的空白点。另外,青少年处于生理心理发育的极不平衡的阶段,其认识结构、情感结构、理智等方面均未达到成熟指标,他们模仿性强、自控力差,抵抗不良诱惑的免疫力相当薄弱,一旦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出现越轨举动,实施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的治安秩序。
二、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的心理成因分析
社会闲散青少年处于家庭不管、学校不管、没有工作单位的“真空状态”,其犯罪的原因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既有主观上的,又有客观上的,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
1、错误的人生观和薄弱的法律意识。
人生观是人们对社会、人生问题的根本看法,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者的人生观往往是错误的、极端的,是由于他们对社会的真正认识水平较低,社会实践经验不丰富,大多讲究哥们义气,崇尚个人英雄主义,追求毫无拘束的自由观和低级的情趣观。这部分群体的法律意识大多是比较欠缺的,由于对缺乏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在行动上不愿受到任何约束,滋长了犯罪的心理,再加上社会阴暗面的影响,又结交了社会上的不良朋友,诱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结构失衡,教育方法不当。
“可恨之人也有可怜之处”,社会闲散青少年的家庭大多是不幸福的。父母离异、家庭不和,导致家庭结构失衡,家庭教育职能缺失;家长教育方法不当,使得这些青少年缺乏一技之长,无法在社会中立足,最后只能采取犯罪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青少年处于生理及心理完善的最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受到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很容易造成其心理的不健康。破碎的家庭、畸形的教育方法以及家庭成员的不良影响使得这些青少年缺乏对社会的正确认识,自身的不良习惯得不到纠正,最终导致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3、社会排斥导致闲散青少年正常社会化严重受挫,导致违法犯罪。
社会闲散青少年群体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天然地受到社会的偏见和歧视,被贬低、被侮辱、被污化,其所遭遇的社会排斥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在政治、经济、就业、社会福利、社会关系等多个方面都有所体现,严重影响了闲散青少年对主流社会的正确认知,阻断了其正常融入社会的进程,处于边缘化的境地,导致心理的失衡,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我院预防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的具体措施及社会效果
搞好社会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事关社会治安的稳定,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宁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我院提高了对该类群体违法犯罪预防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制定了相关具体可行的措施,积极发挥了职能部门的优势作用,以尽量减少诱发闲散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并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1、发挥检察职能,扩展触角,深入社区,参与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管理。
我院积极推进将检察职能延伸至街道社区中,与文玥北里、尖山街等多个社区共建“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在社区设立法律服务联络点,强化对社区闲散犯罪青少年的帮教管理,组织优秀的检察官深入社区进行法制教育和典型案例的宣讲,对社工进行法律培训,对问题青少年进行专人的跟踪帮教,提供法律上、技术上、财力上的支持,增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人员力量,建立相应的管理帮教体系。这些具有较强实效性的做法,得到了街道、社区干部群众、广大青少年群体的一致欢迎,这种管理模式具有了较强的示范作用,值得进一步的延伸和推广。
2、利用“网上微博”的新形式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法律教育。
为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我院开通了本市检察系统首个微博“天津河西检察官”,通过微博这个新兴的网络传播载体,发表最新的法律法规、检察新闻、普法教育案例、检察文化等,以图文并茂、生动形象的方式面向广大民众,成为拓宽阳光检务宣传的有力渠道。
而针对广大青少年特别是社会闲散群体的大多喜欢通过网络了解社会、接触社会的特点,我院借助“网上微博”这个平台,进一步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预防、保护工作的力度,围绕青少年与法这个主题,实时发布自我保护常识、青少年法制新闻与热点、维权动态,对外公布青少年维权电话,通过对本院办案检察官对所承办案件的深入剖析,给广大青少年一定的警示教育。“网上微博”这个检察系统崭新的对外交流形式,受到了广大青少年朋友及众多网友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进一步解决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问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社会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新问题,它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只有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找出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预防和遏制社会闲散青少年群体的犯罪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我们必须要常抓不懈,才能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河西区 300202)
一、河西区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特点分析
所谓青少年犯罪,在我国是指年龄14-25周岁(其中14-18周岁的为少年)的青少年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而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指的则是14-25周岁的处于失学、失管、失业状态群体的犯罪。多年以来,此类群体的犯罪一直占据着全区刑事案件的重要比例,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因素。
从我院侦查监督科的统计数据上来看,自2006年以来,河西区25周岁以下青少犯罪占全部犯罪总数的比例始终维持在百分之四十多,甚至在有些年份中接近半数,其中的社会闲散青少年人数占到了全部犯罪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多,有的年份也达到了百分之三十多。可以说,我区的青少年犯罪,特别是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的比重很大,这种社会现象十分值得关注。具体情况如下:
年份犯罪嫌疑
人总数 25周岁以
下人数比例
(%)社会闲散
青少年人数比例
(%)2006年727 32845.1 193 26.52007年589 28848.9 176 29.92008年682 31145.6 219 32.12009年643 27242.3 179 27.82010年662 29143.9 193 29.22011年660 25338.3 182 27.6 在分析了我区刑事案件发案数据的基础上,可以发现,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鲜明的特点:
1、从犯罪性质来看,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多是“两抢一盗”的侵财型和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暴力型案件。
从统计数据上分析,2006年193名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有130人涉嫌该类案件,占67.4%;2007年176名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有137人涉嫌该类案件,占77.8%;2008年219名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有170人涉嫌该类案件,占77.6%;2009年179名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有136人涉嫌该类案件,占76.0%;2010年193名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有156人涉嫌该类案件,占80.8%;2011年182名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有142人涉嫌该类案件,占78%。由此可见,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中频发的大多是暴力、侵财型案件,这与该类群体的年龄结构、认知能力、生理心理特点、犯罪经验和技能、主观恶性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
2、作案手段成熟化、智能化,犯罪后果严重。
该类群体犯罪已经越来越多地呈现成熟化、智能化趋势,作案前周密策划,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甚至有些还具备反侦察的手段。而其中的一些激情犯罪,更是一时性起,不计后果,犯罪手段凶残,犯罪情节相当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3、闲散青少年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成为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
闲散青少年已经走向了社会,但是却游离在社会组织之外,城市之中没有直接的部门去管理帮教他们,形成了管理的空白点。另外,青少年处于生理心理发育的极不平衡的阶段,其认识结构、情感结构、理智等方面均未达到成熟指标,他们模仿性强、自控力差,抵抗不良诱惑的免疫力相当薄弱,一旦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出现越轨举动,实施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的治安秩序。
二、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的心理成因分析
社会闲散青少年处于家庭不管、学校不管、没有工作单位的“真空状态”,其犯罪的原因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既有主观上的,又有客观上的,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
1、错误的人生观和薄弱的法律意识。
人生观是人们对社会、人生问题的根本看法,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者的人生观往往是错误的、极端的,是由于他们对社会的真正认识水平较低,社会实践经验不丰富,大多讲究哥们义气,崇尚个人英雄主义,追求毫无拘束的自由观和低级的情趣观。这部分群体的法律意识大多是比较欠缺的,由于对缺乏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在行动上不愿受到任何约束,滋长了犯罪的心理,再加上社会阴暗面的影响,又结交了社会上的不良朋友,诱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结构失衡,教育方法不当。
“可恨之人也有可怜之处”,社会闲散青少年的家庭大多是不幸福的。父母离异、家庭不和,导致家庭结构失衡,家庭教育职能缺失;家长教育方法不当,使得这些青少年缺乏一技之长,无法在社会中立足,最后只能采取犯罪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青少年处于生理及心理完善的最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受到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很容易造成其心理的不健康。破碎的家庭、畸形的教育方法以及家庭成员的不良影响使得这些青少年缺乏对社会的正确认识,自身的不良习惯得不到纠正,最终导致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3、社会排斥导致闲散青少年正常社会化严重受挫,导致违法犯罪。
社会闲散青少年群体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天然地受到社会的偏见和歧视,被贬低、被侮辱、被污化,其所遭遇的社会排斥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在政治、经济、就业、社会福利、社会关系等多个方面都有所体现,严重影响了闲散青少年对主流社会的正确认知,阻断了其正常融入社会的进程,处于边缘化的境地,导致心理的失衡,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我院预防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的具体措施及社会效果
搞好社会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事关社会治安的稳定,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宁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我院提高了对该类群体违法犯罪预防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制定了相关具体可行的措施,积极发挥了职能部门的优势作用,以尽量减少诱发闲散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并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1、发挥检察职能,扩展触角,深入社区,参与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管理。
我院积极推进将检察职能延伸至街道社区中,与文玥北里、尖山街等多个社区共建“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在社区设立法律服务联络点,强化对社区闲散犯罪青少年的帮教管理,组织优秀的检察官深入社区进行法制教育和典型案例的宣讲,对社工进行法律培训,对问题青少年进行专人的跟踪帮教,提供法律上、技术上、财力上的支持,增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人员力量,建立相应的管理帮教体系。这些具有较强实效性的做法,得到了街道、社区干部群众、广大青少年群体的一致欢迎,这种管理模式具有了较强的示范作用,值得进一步的延伸和推广。
2、利用“网上微博”的新形式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法律教育。
为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我院开通了本市检察系统首个微博“天津河西检察官”,通过微博这个新兴的网络传播载体,发表最新的法律法规、检察新闻、普法教育案例、检察文化等,以图文并茂、生动形象的方式面向广大民众,成为拓宽阳光检务宣传的有力渠道。
而针对广大青少年特别是社会闲散群体的大多喜欢通过网络了解社会、接触社会的特点,我院借助“网上微博”这个平台,进一步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预防、保护工作的力度,围绕青少年与法这个主题,实时发布自我保护常识、青少年法制新闻与热点、维权动态,对外公布青少年维权电话,通过对本院办案检察官对所承办案件的深入剖析,给广大青少年一定的警示教育。“网上微博”这个检察系统崭新的对外交流形式,受到了广大青少年朋友及众多网友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进一步解决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问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社会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新问题,它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只有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找出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预防和遏制社会闲散青少年群体的犯罪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我们必须要常抓不懈,才能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河西区 30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