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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将附带着潜在采矿权的探矿权一次性出让,虽然看起来公平但缺乏合理性。一方面加大了探矿权人与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国家)的风险;另一方面致使大量采矿权无偿出让,特别是探矿权人的权益不能得到较好保障。文中主张通过建立探矿权人勘查投入的补偿机制,建立我国初期矿业权市场的模式:两阶段法,从而解决由探矿权向采矿权过渡的问题。勘查投入的补偿决定于勘查投入及勘探活动所承担的风险并以国家取得的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上限,最后探讨了勘探活动失败探矿权人获得适当补偿的办法以及补偿机制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