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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时,有委员当庭直呼:法不等于罚,管理条例切莫变成了“处罚条例”。
一部地方性法规中近半条款涉及罚款,并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此类“罚款法”如何摆脱“效益背反”的宿命?经济学上的“效益背反”现象是如此解释的:一个管理系统内的若干要素之间存在着损益的矛盾,即其中一个要素的优化和利益发生的同时,必然会存在另一个或另几个要素的利益损失。这是一种此消彼涨、此盈彼亏的现象。
在所有的执法行为中,罚款看似最便捷、最立竿见影和执法成本最小,一个市民乱扔废纸,执法人员瞅见了,掏出一张罚单,“交100元!”市民乖乖交钱,执法行为短时间内完成。
其实,罚款作为执法管理中最终端的模式,恰恰也是最“低级”的模式。罚款首先被局限于日常生活的轻微违法违章行为,它不触及严重犯罪,犯不着上法庭由法官进行判决。因此,罚款常常要面对多种悖论的纠缠:重罚理念希望获得高效的惩戒性,但假设吐一口痰要被处以2000元罚款,就背离了法治中的“罚责一致”原则:性质并不严重的越轨者承受过重的惩罚。如果被罚者拒绝交纳,执法者是否可以依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升级”执法行为,将其扣押、拘留呢?显然,《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权授予执法者如此权力,这就构成了第二重悖论:面对违法后的再违法,“条例”本身不可能给出更多的处置手段。
经济学还有一个著名的“二八定律”,套用到法学,就是法律只负责惩治全体民众中少于20%的违法者,执法就是“少数人(执法者)对少数人(违法者)的管制”。如果人人违法,法律就丧失了存在与落实的基础。如果《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近半条款涉及罚款,制定者首先要自我审核是否符合“二八定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上向外泼水、抛掷废弃物等,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明显就存在“执法难”症结。对于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泼水,由于发生于瞬间,或者关联者甚多,执法者的“举证尴尬”很难获得技术支持。
一部地方性法规中近半条款涉及罚款,意味着执法者从此要付出巨大的执法成本:必须要现场执法、当场拿获违法行为和违法者,解决取证问题;然后要确保当事人接受处罚,如果被罚者不接受,能在短时间内采用其他合法手段,完成执法意图,保证执法效率;普遍性的罚款行为能够起到预期的警示效果,让其他人从此引以为戒,完成执法的“小成本纠错”宗旨。就以上三点来看,“罚款法”很难在各个环节做到一气贯通,滴水不漏。
这就是“罚款法”第三重悖论的命门所在,它只看到了罚款的简便,却忽视了“重罚主义”带给民众的心理抗拒,牵涉到的执法成本以及警惕“罚款经济”死灰重燃要付出的另一层内部监督成本。一个要素的利益发生带来诸多要素的利益损失,“罚款法”如何摆脱“效益背反”宿命?(1118)
谁为政绩损失痛
据报道,政绩工程已造成了5000亿元的损失。看到这个消息我吓了一跳!心中默算了一下:如果按全国十三亿人计算,人平损失略385元。这比有些贫困地区一个农民一年的纯收入还要多,这么大的损失到底是谁之痛?
近几年,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在选拔使用干部时强调无功就是过,这使那些四平八稳的太平官,不犯大错就升迁的官员日子不好过了。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由于缺乏健全的约束机制和评判标准,有些官员又走向了另一面,他们把树形象、出政绩当作了唯一的追求,一味地上大项目、搞面子工程。于是,搞城建修公路就成了他们的共同举动,据说全国400多个城市中就有183个城市“立志”要建成国际大都市。“流光溢彩不夜城、姹紫嫣红园林城、鳞次栉比摩登城、宽街阔道世纪城”遍布神州大地,连山区小县也建起了摩肩接踵的高楼,偏僻乡镇也修起了宽阔豪华的广场。不经过专家论证,不需要人民代表讨论,更不让人民群众举手,只是领导大笔一挥,上百万、过千万、超亿元的资金就轻飘飘投进去。有的地方财政连吃饭都困难却也要竖高楼、建广场、修宽路、上项目。结果只好千方百计地压银行贷、找干群“捐”、向上级要、找企业讨,弄得民怨沸腾。
因为这些项目大都是超越经济发展、脱离当地实际的产物,所以,许多工程是半途而废,结果楼房成了“烂尾楼”、广场成了“飞机场”。毁了可惜,留着扎眼,因为城市过小,人口流量过少,有的工程即使勉强完工也是白天空着晒太阳,晚上黑着望月亮。白花花的银子就这样丢进水里连个泡也不冒一下就没了。更有些招商项目占了大片良田,拆了大片民居却要么成了不法商人的圈钱项目、成了腐败官员的洗钱项目;要么留下无尽的污染,永久的麻烦。
古人说:“财者,为国之命而万事之本。”现在选拔干部强调讲政绩、谋发展,其目的也是为了强国富民、民族兴盛。因此,每一分钱都应该用在刀刃上,都应该算个效益帐。每一笔投资都应该由专家论证,由人民代表表决,决不能让那些只为自己搞政绩的官员随心所欲。这就必须建立起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官员问责机制,建立起科学的政绩评价体系,如此,国人才可能少点心痛。(1120)
一部地方性法规中近半条款涉及罚款,并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此类“罚款法”如何摆脱“效益背反”的宿命?经济学上的“效益背反”现象是如此解释的:一个管理系统内的若干要素之间存在着损益的矛盾,即其中一个要素的优化和利益发生的同时,必然会存在另一个或另几个要素的利益损失。这是一种此消彼涨、此盈彼亏的现象。
在所有的执法行为中,罚款看似最便捷、最立竿见影和执法成本最小,一个市民乱扔废纸,执法人员瞅见了,掏出一张罚单,“交100元!”市民乖乖交钱,执法行为短时间内完成。
其实,罚款作为执法管理中最终端的模式,恰恰也是最“低级”的模式。罚款首先被局限于日常生活的轻微违法违章行为,它不触及严重犯罪,犯不着上法庭由法官进行判决。因此,罚款常常要面对多种悖论的纠缠:重罚理念希望获得高效的惩戒性,但假设吐一口痰要被处以2000元罚款,就背离了法治中的“罚责一致”原则:性质并不严重的越轨者承受过重的惩罚。如果被罚者拒绝交纳,执法者是否可以依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升级”执法行为,将其扣押、拘留呢?显然,《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权授予执法者如此权力,这就构成了第二重悖论:面对违法后的再违法,“条例”本身不可能给出更多的处置手段。
经济学还有一个著名的“二八定律”,套用到法学,就是法律只负责惩治全体民众中少于20%的违法者,执法就是“少数人(执法者)对少数人(违法者)的管制”。如果人人违法,法律就丧失了存在与落实的基础。如果《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近半条款涉及罚款,制定者首先要自我审核是否符合“二八定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上向外泼水、抛掷废弃物等,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明显就存在“执法难”症结。对于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泼水,由于发生于瞬间,或者关联者甚多,执法者的“举证尴尬”很难获得技术支持。
一部地方性法规中近半条款涉及罚款,意味着执法者从此要付出巨大的执法成本:必须要现场执法、当场拿获违法行为和违法者,解决取证问题;然后要确保当事人接受处罚,如果被罚者不接受,能在短时间内采用其他合法手段,完成执法意图,保证执法效率;普遍性的罚款行为能够起到预期的警示效果,让其他人从此引以为戒,完成执法的“小成本纠错”宗旨。就以上三点来看,“罚款法”很难在各个环节做到一气贯通,滴水不漏。
这就是“罚款法”第三重悖论的命门所在,它只看到了罚款的简便,却忽视了“重罚主义”带给民众的心理抗拒,牵涉到的执法成本以及警惕“罚款经济”死灰重燃要付出的另一层内部监督成本。一个要素的利益发生带来诸多要素的利益损失,“罚款法”如何摆脱“效益背反”宿命?(1118)
谁为政绩损失痛
据报道,政绩工程已造成了5000亿元的损失。看到这个消息我吓了一跳!心中默算了一下:如果按全国十三亿人计算,人平损失略385元。这比有些贫困地区一个农民一年的纯收入还要多,这么大的损失到底是谁之痛?
近几年,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在选拔使用干部时强调无功就是过,这使那些四平八稳的太平官,不犯大错就升迁的官员日子不好过了。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由于缺乏健全的约束机制和评判标准,有些官员又走向了另一面,他们把树形象、出政绩当作了唯一的追求,一味地上大项目、搞面子工程。于是,搞城建修公路就成了他们的共同举动,据说全国400多个城市中就有183个城市“立志”要建成国际大都市。“流光溢彩不夜城、姹紫嫣红园林城、鳞次栉比摩登城、宽街阔道世纪城”遍布神州大地,连山区小县也建起了摩肩接踵的高楼,偏僻乡镇也修起了宽阔豪华的广场。不经过专家论证,不需要人民代表讨论,更不让人民群众举手,只是领导大笔一挥,上百万、过千万、超亿元的资金就轻飘飘投进去。有的地方财政连吃饭都困难却也要竖高楼、建广场、修宽路、上项目。结果只好千方百计地压银行贷、找干群“捐”、向上级要、找企业讨,弄得民怨沸腾。
因为这些项目大都是超越经济发展、脱离当地实际的产物,所以,许多工程是半途而废,结果楼房成了“烂尾楼”、广场成了“飞机场”。毁了可惜,留着扎眼,因为城市过小,人口流量过少,有的工程即使勉强完工也是白天空着晒太阳,晚上黑着望月亮。白花花的银子就这样丢进水里连个泡也不冒一下就没了。更有些招商项目占了大片良田,拆了大片民居却要么成了不法商人的圈钱项目、成了腐败官员的洗钱项目;要么留下无尽的污染,永久的麻烦。
古人说:“财者,为国之命而万事之本。”现在选拔干部强调讲政绩、谋发展,其目的也是为了强国富民、民族兴盛。因此,每一分钱都应该用在刀刃上,都应该算个效益帐。每一笔投资都应该由专家论证,由人民代表表决,决不能让那些只为自己搞政绩的官员随心所欲。这就必须建立起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官员问责机制,建立起科学的政绩评价体系,如此,国人才可能少点心痛。(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