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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属性不仅使传统公法与私法达到了一种均衡,还成为解决各种利益冲突的根本标准。经济法的这种基本价值取向,使之更加注重秩序与效率的统一,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协调和维护个体与社会的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本位;社会本位
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来看,法律本位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国家本位”,这是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二是“个人本位”,这是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三是“社会本位”,这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1]
一、经济法的本位——社会本位
1.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根源决定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它的首要任务
现代经济法是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弥补传统民法、商法等部门法对社会经济关系调整的局限应运而生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各国一般采取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提倡个人利益为本位的民法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成为经济生活的基本准则。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的高度集中使得垄断组织竞相出现。经济的高度垄断,无限度的自由竞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使得单纯靠市场进行自发调节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进入无序、混乱状态。同时,社会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引起社会民众的不满,资产阶级统治面临危机。为了克服危机,资产阶级政府开始转变角色,由“守夜人”转变为经济生活的干预者。这种转变反映在法律领域就是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法律来限制由传统民法所倡导的个人本位思想而导致的私权的无限扩张,“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等私法倡导的经典原则也受到质疑。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强调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致使社会整体利益得不到维护,这一困难私法本身无法自行克服,当时的法律机制无法解决,新的法律制度便应运而生,这便是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根源。
2.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其调整的内容
在市场机制下,经济个体在利益驱使下,导致上述两个矛盾的激化,造成市场失灵,引起经济动荡,同时,社会财富的不断集中,又进一步引起社会动荡,这不仅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也威胁到国家的统治秩序。为解决这一矛盾,国家只能从社会秩序出发,通过立法措施对经济个体的逐利行为作出适当的限制,在此意义上,以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作为经济法的主要内容也就十分正常了。
3.经济法以政策性平衡为其调整方式
传统法律的调整功能有自行性调节和强制性干预两种方式,这两种调整方式既相互分离又相互补充。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两种调整方式的弊端逐渐开始显露,只有将两者的作用结合起来,产生一种新的法律调整方式,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这便是经济法的政策性平衡方式,政策性平衡方式的特点在于用法律上的政策性平衡来协调社会整体利益,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可见,经济法的政策性平衡调整方式能够很好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同时也说明,经济法只能坚持社会本位。
4.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为其价值目标
传统的公法在秩序和公平上有所偏重,而私法则在自由和效益上有所倾向,而经济法,则比较周全地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作为国家对经济进行调节的法律,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地发展,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行为的实现必须体现为有助于社会整体利益和效率的实现,各国宏观经济调控活动也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为标准来进行。
总之,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社会价值的体现,它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整体利益。[2]经济法的产生根源、调整内容、调整方式及其价值目标,无不彰显其社会本位属性,经济法应该而且必须坚持社会本位。
二、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的意义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立点,以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为目的,并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根本使命。
1.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在某种程度上使传统的公法与私法达到了一种均衡
在经济法看来,公权力的运行要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和实现,这是其存在的必要价值;而私权利也只有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自由行使。即在经济法的视野中,社会整体利益被摆在了重中之重的地位。所以,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这些被传统私法所标榜的东西,在经济法的面前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在竞争法中,垄断契约是被禁止的,即经济法不允许个别主体为了个人私利而致公共利益于不顾。而被传统公法奉为至高无上地位的国家权力,在经济法的眼中也仅仅是用来干预经济!服务社会的一种手段或工具。可以说,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在某种程度上使传统的公法与私法达到了一种均衡。
2.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成为解决各种利益冲突的一个根本标准
将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的法本位,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如效益、正义、国家适度干预、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等法律观是为社会本位服务的,它是在某些或某种经济领域的必然要求。同时,社会本位观也是消除其他各种法律观之间冲突的最终归宿和落脚点。
总之,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使传统公法与私法达到了一种均衡,还成为解决各种利益冲突的一个根本标准。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它注重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协调和维护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侧重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在秩序问题上,它不仅注重个体自由、权利与他人自由、权利的协调运转,还注重个体权利自由和他人权利,自由与社会的正常运行发展之间的关系;在效率问题上,它同时注意个体、集体、社会乃至全人类的效率与利益。总而言之,现代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
参考文献:
[1]王巍,许光耀.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J].宁夏大学学报,第25卷
[2]王新红.论经济法的时代精神[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本位;社会本位
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来看,法律本位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国家本位”,这是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二是“个人本位”,这是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三是“社会本位”,这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1]
一、经济法的本位——社会本位
1.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根源决定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它的首要任务
现代经济法是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弥补传统民法、商法等部门法对社会经济关系调整的局限应运而生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各国一般采取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提倡个人利益为本位的民法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成为经济生活的基本准则。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的高度集中使得垄断组织竞相出现。经济的高度垄断,无限度的自由竞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使得单纯靠市场进行自发调节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进入无序、混乱状态。同时,社会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引起社会民众的不满,资产阶级统治面临危机。为了克服危机,资产阶级政府开始转变角色,由“守夜人”转变为经济生活的干预者。这种转变反映在法律领域就是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法律来限制由传统民法所倡导的个人本位思想而导致的私权的无限扩张,“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等私法倡导的经典原则也受到质疑。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强调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致使社会整体利益得不到维护,这一困难私法本身无法自行克服,当时的法律机制无法解决,新的法律制度便应运而生,这便是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根源。
2.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其调整的内容
在市场机制下,经济个体在利益驱使下,导致上述两个矛盾的激化,造成市场失灵,引起经济动荡,同时,社会财富的不断集中,又进一步引起社会动荡,这不仅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也威胁到国家的统治秩序。为解决这一矛盾,国家只能从社会秩序出发,通过立法措施对经济个体的逐利行为作出适当的限制,在此意义上,以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作为经济法的主要内容也就十分正常了。
3.经济法以政策性平衡为其调整方式
传统法律的调整功能有自行性调节和强制性干预两种方式,这两种调整方式既相互分离又相互补充。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两种调整方式的弊端逐渐开始显露,只有将两者的作用结合起来,产生一种新的法律调整方式,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这便是经济法的政策性平衡方式,政策性平衡方式的特点在于用法律上的政策性平衡来协调社会整体利益,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可见,经济法的政策性平衡调整方式能够很好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同时也说明,经济法只能坚持社会本位。
4.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为其价值目标
传统的公法在秩序和公平上有所偏重,而私法则在自由和效益上有所倾向,而经济法,则比较周全地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作为国家对经济进行调节的法律,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地发展,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行为的实现必须体现为有助于社会整体利益和效率的实现,各国宏观经济调控活动也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为标准来进行。
总之,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社会价值的体现,它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整体利益。[2]经济法的产生根源、调整内容、调整方式及其价值目标,无不彰显其社会本位属性,经济法应该而且必须坚持社会本位。
二、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的意义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立点,以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为目的,并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根本使命。
1.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在某种程度上使传统的公法与私法达到了一种均衡
在经济法看来,公权力的运行要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和实现,这是其存在的必要价值;而私权利也只有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自由行使。即在经济法的视野中,社会整体利益被摆在了重中之重的地位。所以,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这些被传统私法所标榜的东西,在经济法的面前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在竞争法中,垄断契约是被禁止的,即经济法不允许个别主体为了个人私利而致公共利益于不顾。而被传统公法奉为至高无上地位的国家权力,在经济法的眼中也仅仅是用来干预经济!服务社会的一种手段或工具。可以说,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在某种程度上使传统的公法与私法达到了一种均衡。
2.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成为解决各种利益冲突的一个根本标准
将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的法本位,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如效益、正义、国家适度干预、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等法律观是为社会本位服务的,它是在某些或某种经济领域的必然要求。同时,社会本位观也是消除其他各种法律观之间冲突的最终归宿和落脚点。
总之,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使传统公法与私法达到了一种均衡,还成为解决各种利益冲突的一个根本标准。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它注重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协调和维护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侧重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在秩序问题上,它不仅注重个体自由、权利与他人自由、权利的协调运转,还注重个体权利自由和他人权利,自由与社会的正常运行发展之间的关系;在效率问题上,它同时注意个体、集体、社会乃至全人类的效率与利益。总而言之,现代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
参考文献:
[1]王巍,许光耀.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J].宁夏大学学报,第25卷
[2]王新红.论经济法的时代精神[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