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发制人”近乎偷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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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球反恐方兴未艾之际,美国总统布什抛出“先发制人”的战略新概念,引人注目。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美国新国家安全战略集中体现了“布什主义”的主要特点:单边主义、先发制人,预防性防御。这可以说是布什政府的一个“理论创新”。
  
  陷国际法于窘境
  
  布什政府上台以来,美国在国际法和国际政治领域表现出了日益明显的“单边主义”。美国认为,现行国际法和国际机构的制约对美国更多的是障碍而不是动力。布什政府继拒签全球气候框架协议的《京都议定书》后,又于6月13日正式退出了《反弹道导弹条约》。此前美国会参议院拒绝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拒绝签署《关于成立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有舆论甚至评称,单边主义就是“布什主义”的核心内容。当然,并不是美国采取的所有单边主义行动都违反了国际法或国际条约。纯粹就法律意义而言,美国退出《反导条约》只是它援引条约规定“可以退约”的一种权利。但显然,美国采取上述政策举措,动摇了核不扩散体制,并向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秩序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发起了根本性的挑战,有着咄咄逼人的霸气。单边主义,是强权政治的集中表现形式,发展到现在,其核心就是“先发制人”、“防御性干预”。就连美国人自己也承认,“以新的布什主义为基础的全球战略,将意味着美国用半个多世纪建立起来的由(国际)机构、法律(国际法和国际条约)和准则(国际法准则)维系的国际体系的即将结束”。美国将不再是战后国际体系中平等大家庭中的一员,它无需其他国家同意就可以制订新的国际规则。换言之,美国就是国际法律。
  国际法规定,交战双方必须先向对方宣战,才算战争正式开始。所谓“先发制人”,则与这一规定相违背。现代国际法已经废除了“战争”作为解决国与国之间冲突的手段。联合国宪章规定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集体防卫措施、自卫权等除外。布什政府的“先发制人”首先是一种战争手段,因而违反了“战争非法”原则。其次,在该手段被运用前,并不存在任何足以援引自卫权原则的事由,因此,“先发制人”近乎一种偷袭行为,它与国际法对战争的规范是否相容,引人注目。
  无论是根据各国国内法还是国际法,要对对方进行军事打击,前提是对方确实有现实侵权行为的发生,对本国造成“明确、具体、可信和迫在眉睫的”威胁,不能仅仅因为对方有行动之意图而对其进行军事打击。采取“预防性攻击”,是在潜在威胁变成现实威胁之前将对方(国家政治实体或国际组织)军事力量摧毁,将其政府推翻,再支持成立新的政府。这同样有悖于传统国际法原则。
  
  主权平等,还是主权有限
  
  布什政府新的战略考虑中,除许多地方与现行国际法冲突外,还严重危及联合国等多边体系存在的合理性,使政府间国际组织面临“生存危机”。
  “先发制人”的实质是撇开联合国的调停、斡旋及其他促和努力,摒弃国际组织的介入以及寻求国际法庭的仲裁,这有悖于《联合国宪章》精神。如此,就存在政府间国际组织被虚化、弱化、边缘化的危险。联合国最近在巴以冲突方面发挥不了作用,就是明证之一。
  “先发制人”战略的运用,可能使个人或组织的行为被视为国家行为,使国际法主体的界定趋于复杂。9.11后美国把本·拉登的基地组织作为打击的恐怖对象,并连带把庇护它的阿富汗塔利班政权也给推翻了。从反对恐怖主义角度来看,这当然是正义之举。但这同时给国际法带来了需要回答的问题:国家是现代国际法中的完全主体,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则是国际法中有限的主体,那么,个人或组织的行为是否可代表国家行为?受一国主权管辖内的某个人或组织,针对别国发起的战斗行为,其所在国家或政府是否必须承担国际责任?美国军事打击阿富汗对此给予了肯定的回答。但显然,这个问题从国际法的角度讲,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因为“先发制人”战略将民间组织与政府或国家行为的法定界限模糊化了。实际上,美国借反恐之机对阿富汗发起军事打击,其背后仍然是“有限主权”论在作祟。布什9.11事件之后在国会公开发表的讲演中,就明确以是否支持其反恐为标准,把世界各国划分为“非敌即友”。“有限主权”论意即,凡是准许别人在自己领土上开展恐怖主义活动的国家,以及专制政权践踏本国公民最起码权利的国家,不可能指望得到国际法所赋予的主权的完全保护。鉴于其没有履行现代世界中公认的行为准则(即文明标尺),它们的主权是有限的。这种理论显然和现行的国际法关于主权平等、国家独立、不干涉内政等基本原则相违背。除了战争罪(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反人类罪(人权领域)如证据确凿可被国际司法起诉外,现行国际法并没有在主权平等这一原则方面“松口”。
  
  修改国际法?
  
  显然,在战略地缘格局急剧变化、国际形势风云变幻之际,国际法基本准则遇到了强有力的挑战。国际法原则今后将如何演变?是维护还是修改现行国际法准则?能否通过各大国间相互协调,共同参与对国际法准则体系的修正,使“有限主权”、“人道主义干预”、“先发制人”等在合理基础上纳入到新的统一的国际法则中,对美国来说,是个不小的诱惑。但由于这一修改过程涉及各有关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对外政策取向,涉及现存的国际法体系和国际秩序,涉及如何对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存在价值和应有作用,非同小可。是否可行,殊难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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