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受教师虐待的法律保护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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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我国未成年学生在校遭虐待事件频频见诸报端,该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笔者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受虐学生提出保护与救济的方法,对施虐教师列出制裁的依据,并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指出其中的漏洞。
  关键词:未成年学生;虐待;法律保护与救济;专项立法
  中图分类号:G4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3)05-019-1
  2012年经网络曝光而闹得沸沸扬扬的“温岭教师虐童案”,将如何保护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不受虐待这一问题摆到了公众面前,引起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教师虐待的问题,笔者将从法律保护与救济的角度展开论述,同时提出避免、预防的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范畴
  在我国,对于未成年的保护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学校保护部分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第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改后,将幼儿园纳入了学校的范围,对于年龄较小的幼儿给予了更大的保护。需要指出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些方面没有涉及,或语意不详。例如第二章第21条中用了“体罚、变相体罚”这一概念,这里所指的概念与其他部门法中的“虐待”之间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并未做出解释,给出概念之间的明确界定,在法律适用时会出现问题。又如第六章63条中所提及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所包含的范围,该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说明,增加了法律适用时的不确定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范畴
  在我国,对于教师行为的约束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规定予以实现。在《教师法》第37条中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37条中只对教师行为做出了处罚,而没有明确对于受体罚学生应该采取何种的保护,未成年学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对自身权益进行保护也没有提及,这些都是立法上存在的空白。
  三、《行政处罚法》范畴
  《行政处罚法》主要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行为。教师的一般违法行为,大都会采依据《行政处罚法》来进行处理。因为缺少了《刑法》中明确的罪名和强制约束,而为了保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从而对教师予以惩戒,对未成年学生予以保护,采用《行政处罚法》来进行处理,更具有说服力。在“温岭虐童案件”的处罚中,当地公安机关就是依据《治安管理条例》予以涉案教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针对教师虐待未成年学生,《行政处罚法》范畴内可行的处罚方式主要有如下三种:
  1.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从现今曝光的几起教师虐待未成年学生的案例来看,最终都采取了行政拘留的措施。笔者认为行政拘留的措施虽然对教师有一定的惩戒作用,但是是否起到了严厉的惩戒作用,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根据现行的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拘留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而受到虐待的未成年学生心理上的创伤,是很难弥补的。这种处罚的力度与造成的伤害不对等,也是饱受学界诟病的一部分。所以,《行政处罚法》中应该按照违反治安管理的严重程度,适当加大行政拘留的期限。
  2.吊销教师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在未成年学生中还有儿童,像虐待儿童的行为,属于严重触犯法律的行为,但是我国刑法中暂时没有关于虐待儿童罪的法律规定。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是虐待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是不会得到社会的认可的。所以,吊销施虐教师的从业资格证,使得教师队伍更加纯洁,更加有利于对于未成年学生的培养。
  3.罚款。罚款也是一种常见的行政处罚方式。近期曝光的几起幼儿教师虐待未成年学生的案件,施虐教师被处以行政罚款基本上是数千元的水平,这种惩罚对于施虐教师来说未免有些过于宽松,没有体现法律的权威和严厉,对于施虐教师的惩戒教育作用也显得不足。教师虐待未成年学生的恶劣行径,对未成年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的深远的影响,仅仅是千元的罚款,并不足以惩罚施虐人。
  四、《刑法》范畴
  从目前刑法来看,对于虐待儿童这块是存在着立法空白,现存的刑法中虐待罪只对家庭内的虐待儿童行为做出了规定,而家庭外对儿童的虐待则没有予以规定,因此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教师虐待后,施虐教师也无法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对于学生造成了轻伤含轻伤以上的伤害,可以依据刑法的故意伤害罪进行惩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保护未成年学生在校不受虐待的法律,但是我们并不缺乏救济被虐学生的法律途径与惩罚施虐教师的法律制裁。毋庸置疑,我们在保护未成年在校不受虐待的法律制定上,还存在着空白与漏洞,填补空白完善制度都是势在必行的。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许多国家针对虐待儿童行为进行了专项立法。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对成熟的制度,如强制报告制度、受理登记和调查程序等。我国现阶段的教师虐待未成年学生行为,每一起都仅仅被当作个案来处理,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导致整体混乱,最终深受其害的还是未成年学生。教师对于学生的成长起着无法估量的重要作用。因此,教师的行为需要加以严格约束,只有保证教师队伍的素质,为培养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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