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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和“村”是《村委会组织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随着实践和认识的发展,这两个概念有重新探讨和解释的必要。根据现时的情况,将“村民”仅仅界定为农村居民或居住在农村的居民,不一定添加“农业”和“农民”的特征,“村民”的概念可能更富有弹性,更符合目前农村复杂多样的入口和居民状况的实际。从长远看,在将来村委会以及村民自治共同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政经分离的情况下,在将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彻底物权化的情况下,“本村村民”的概念将完全成为一个纯居住的“本村居民”的概念。用“建制村”的概念指称乡镇以下的区域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