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遭受家庭暴力是否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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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外出打工到大庆给一老板看摊,认识了在附近练摊的尹某。相同的经历使我们二人走到了一起,认识一个月之后我们二人便搬到一起同居了。同居一年后,我发现尹某另有妻室,且脾气暴躁好动手,下手特别狠。因钱的问题我们常常发生争吵,一次争吵中尹某用木棍把我的一根腿骨打裂,另一回,我们在平房住的时候,他喝酒回来,完了我睡觉了,我就没起来,就这样都不行。到现在,他在外面喝酒喝到四点,我就坐到四点,等他回来,我连衣服也不敢脱。后来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他喝酒唱多了,去厨房找刀,找什么家具的时候,找东西打我的时候,我开开门就跑出去,把门关上,这种能躲过,有的时候躲过,有的只有躲不过。所以到现在,他什么时候回家,我才什么时候(睡觉),有的时候一宿一宿不睡觉。我不堪尹某的暴力,提出与他分手,同时要求尹某按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予以损害赔偿。请问,法院能否支持我的要求?
  读者:添金
  
  添金朋友: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赔偿称离婚损害赔偿。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有过错,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事由都是特定的。按上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其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受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它的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因实施家庭暴力,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配偶是夫妻的对称,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同居是男女共同生活的一种状态,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违法的。你与尹某的关系是违法的同居关系,而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你们之间不能互称配偶。因此你不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条件。你所遭受的暴力也不是婚姻法第46条所说的家庭暴力。如把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作为请赔条件,也应是提起离婚诉讼的尹某的合法妻子,而不是你。就你遭受的损害,你不能依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请求赔偿。但是不是就不能得到救助,就没有了其他的救助途径呢?不是的。法律不保护违法的同居关系,同时也不保护同居期间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但就人身伤害你可依《民法通则》第106条、119条等规定请求尹某予以赔偿。同时就其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发生的纠纷,你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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