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版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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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介绍了挪威版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概念及其与北欧四国版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异同,并且以《挪威版权法》为切入口理解该制度的法律基础,最后结合该制度的最佳实践——挪威国家图书馆Bokhylla计划,探讨这一解决数字作品使用的版权问题的成功模式及其意义。
  关键词:版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 挪威版权法 集体管理组织
  中图分类号: DF523;G25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4)03-0015-03
  The Research on Norwegian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s System:
  ——A Case Study of Project Bokhylla by the National Library of Norway
  Abstract The authors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s system(ECL) and compares it with ECL in other four Scandinavian countries. The system can help understand the legal basic of the system through interpreting Norwegian Copyright Act. In the paper the best practice called Project Bokhylla by the National Library of Norway is presented and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and its value of solving the copyright problem concerning the use of the digital works discussed.
  Keywords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s; Norwegian Copyright Ac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版权延伸性集体许可(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s)是指版权与邻接权领域中,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版权人组织(通常包括作者和一些制作者)与使用者达成的作品使用协议,依据法律规定其约束力也同样及于非该组织成员的权利人[1]。上个世纪60年代初,北欧四国(丹麦、挪威、瑞典和冰岛)共同建立了一个法律修正委员会,并最终建立了该制度。本文将通过对挪威版权延伸集体许可制度及挪威国家图书馆Bokhylla计划的分析,探讨该制度的意义和对我国的借鉴。
  1 挪威版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
  1.1 《挪威版权法》的相关规定
  《挪威版权法》在其第13b条、第14条、第16a条、第17b条、第30条、第32条、第34条规定了特定作品的使用。
  挪威的版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早在1961年首次被引入合法使用广播制品的领域,1979年该制度拓展到基于教育目的复制作品的使用范围中。1995年修订的《挪威版权法》规定版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拓展到公共行政机构、商业领域和其他组织机构中,2005年修订的《挪威版权法》更加明确规定图书馆可以基于版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向公众提供作品[2],“档案馆、图书馆和博物馆等其他教育研究机构出于保存和安全等其他特殊原因,且不用于商业用途,允许其进行作品复制。另外,允许以上组织机构在其馆内安装终端设备向出于研究或者学习目的的个人提供馆藏的使用”[3]。
  《挪威版权法》第36条规定“符合38a条规定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达成的协议,不论权利所有者是否为该组织的成员,都享有协议规定的以同一方式和领域使用同一类型的作品的权利。”而这里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在本领域内代表大量挪威作者的集体管理组织,且需征得文化部长的同意。对于某些特定使用,国王可以认定该组织是相关权利所有者的共同组织。它有权代表作者通过法庭裁决禁止协议规定之外的用户超出协议规定非法使用作品,或者在合法用户无法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代表作者通过法庭裁决禁止其使用作品[3]。
  1.2 挪威版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特点
  包括挪威在内的北欧国家的版权延伸集体许可制度有许多共同点,这些共同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要求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集体管理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必须具有代表性;第二,该制度的实现是基于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自由谈判来确定许可使用的领域;第三,所达成协议的适用范围超越组织内的成员和国家地域的限定[1]。
  但是在具体规定上,挪威版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也具有自己的特色,主要体现在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机构产生版权纠纷时所采用的解决方案。《挪威版权法》第38条规定“如果本法第13b条、第14条、第16a条、第17b条、第30条和第32条所规定的协议无法达成,任一当事人都可要求依据国王颁布的规章予以调解”,“协议中相关条款所产生的争议,须依据本法第35条的规定予以裁决,该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2 挪威国家图书馆Bokhylla计划概述
  正如Richard Carlsson所说,图书馆向公众提供数字化格式的资料,存在的最大障碍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版权问题[4]。为此,北欧四国的图书馆在数字环境下对版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进行了具体实践,其中最佳实践典型是挪威国家图书馆的Bokhylla计划。
  2007年3月,挪威国家图书馆开始实施High North计划,该计划是挪威国家图书馆与挪威出版者协会、挪威作家协会、挪威非小说类作者和翻译者协会、挪威文学批评协会等共同达成协议,以数据库格式向公众提供上述组织中的版权保护作品。协议规定,这些作品只允许用户浏览,禁止下载和打印。而挪威国家图书馆每年需一次性支付20万挪威克朗给上述组织。该计划执行了两年后,挪威国家图书馆于2009年又开始实施新的Bokhylla计划,以替代之前的High North计划。   Bokhylla计划是基于挪威国家图书馆和挪威版权及复制权协会签订的协议才得以实施的。在挪威文化部的全权授权下,挪威国家图书馆与该协会进行协商,而协会则是挪威境内30个不同类型作品的出版商和创作者的组织,它代表各类型作品的相关权利者的利益,授予教育、文化和科研机构等作品的使用权,同时负责收集这些机构使用作品的费用,并将其分配给作品的创作者[5]。在数字环境下,挪威版权及复制权协会也顺应时代潮流,将对传统作品复制的规定拓展到数字复制领域。
  可见,Bokhylla计划为受版权保护的已出版作品的数字化提供了可能,并使得这些作品能够允许公众在线全文浏览。截止2012年,已有50000册受版权保护的图书能够通过挪威国家图书馆的网站实现在线全文浏览,这些电子图书的纸质版基本都是在1990~2000年期间出版的[6]。
  2.1 权利与义务的规定[7]
  挪威国家图书馆和挪威版权及复制权协会签订的协议对图书馆电子图书数据库的使用做出了允许和禁止行为的明确规定。该协议虽然是与挪威版权及复制权协会签订的,但协议覆盖的电子图书却包括协会之外的其他挪威境内外出版者的作品。按照Bokhylla计划,电子图书数据库服务目前只向挪威境内的公众提供,并且只能按照挪威国家图书馆提供的数字化格式进行浏览阅读;只有那些超过了版权保护期限的电子图书才能进行下载打印,但图书馆不提供任何用于打印的设备。并且,根据《挪威版权法》第3条和第43a 条的规定,所有电子图书都必须在适当页面说明作品的创作者和作品名称。
  在满足了公众对作品进行在线阅读需求的同时,Bokhylla计划也极大地维护了版权所有者的利益。首先,协议范围规定的作品创作者有权通过挪威版权及复制权协会,随时撤销其作品电子版在图书馆的使用;其次,作品创作者有权根据公众使用作品的页数,每年从挪威国家图书馆获得相应的报酬,这种按页数收费的模式并没有固定的价格,它会随着物价指数的波动而改变,如2009~2011年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每页0.56挪威克朗(约合人民币0.57元),但在最新的协议有效期内(2012年9月30日至2016年1月1日),2013年按每页0.36挪威克朗收费,2014年按每页0.34挪威克朗收费,而2015年的收费标准则是每页0.33挪威克朗。当出现违约的行为时,由挪威版权及复制权协会代表权利所有者与挪威国家图书馆进行维权事宜的协商,协商后获得的赔偿金也是由协会分配给权利所有者,权利所有者不能向挪威国家图书馆要求赔偿或者提出民事诉讼。
  2.2 技术保护手段
  数据库中作品的复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容易,对于作品创作者权利的损害也越来越严重,所以通常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会采用数字内容保护技术,从技术上防范和遏制非法入侵、非法使用和合法用户的非法复制,令使用者不能任意复制、发行、传播和修改其作品,从而达到保有和实现其权利的目的。技术保护措施是指用于阻止侵犯版权以及保护与数据库有关的特殊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8]。
  Bokhylla计划首先通过IP地址控制来保障服务对象仅是挪威境内的用户。它的基本工作原理是挪威国家图书馆在服务器端设置好允许访问的境内IP地址列表,在接收到访问请求时,对IP地址进行判断,只有符合境内IP地址列表中的请求才能进入系统,并使用电子图书数据库服务[9];其次,Bokhylla计划运用使用限制技术,达到限制数据库内容的复制、下载、打印等目的,以此来保护电子图书数据库中作品的版权;最后,Bokhylla计划中的电子图书只能按照挪威国家图书馆提供的数字格式在计算机上进行浏览[7]。
  2.3 Bokhylla计划的意义
  在数据库版权保护领域中,法律保护的实践远远落后于技术保护的实践。版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提出成为了目前数字环境下图书馆合法使用数据库资源的模式[2],而Bokhylla计划正是实践了《挪威版权法》第16a和第36款中对版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规定,积极寻求图书馆与各类作品权利所有者组织的合作,这从法律保护的层面上讲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也为受版权保护的其他类型信息资源的版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实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模式。
  Bokhylla计划成为目前版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典范的原因在于政府的积极作用,如挪威文化部授权挪威国家图书馆全权负责与使用电子图书版权相关的任何活动与规划,挪威财政部则提供该计划的财政预算。显然,挪威文化部为Bokhylla计划的保驾护航,挪威财政部为Bokhylla计划提供的经费支持,都为挪威版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成功实践提供了有力保障。
  另一个原因是,两家利益相关机构(组织),即代表读者权利的机构——挪威国家图书馆和代表作品权利所有者的组织——挪威版权及复制权协会,都能够以积极的态度对待信息资源数字化后公众使用的版权问题。特别是挪威国家图书馆在Bokhylla计划中起到的作用更是在图书馆界具有借鉴意义。挪威国家图书馆除履行传统的职能外,还积极参与构建受版权保护的数字作品合法利用的法律实践,主动在作品的公众使用和作品权利人之间的矛盾中寻求平衡,这使得挪威国家图书馆成为了Bokhylla计划得以实现的关键性机构。
  3 结语
  挪威国家图书馆积极推动Bokhylla计划的目的在于既能够向社会提供受版权保护作品和其他作品的数字版本供公共使用,又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版权作品权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使版权限制和公共使用这一对矛盾得以协调。显然,Bokhylla计划在实现模式、参与方、政府和技术等方面都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参考。
  一方面,图书馆要拓展战略合作伙伴。图书馆不仅要与其他图书馆合作,还要积极与著作权人、出版商、数据库商及其代表组织进行跨界合作, “要遵循系统思考的原则,放宽视野,扩大积极的思考边界,将著作权人、出版者与图书馆、使用者看作著作权保护大系统中的子系统,而非对峙的双方,在互动之下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对立统一’关系,协调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10]另一方面,图书馆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特别是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以使其成为图书馆代表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后盾。   参考文献:
  [1]梁志文.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移植与创制[J].法学,2012,(8):12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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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Carlsson R. Not the technical issues, but thinking differently[EB/OL].[2013-12-22]. http://slq.nu/?article=vo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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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Norwegian Ministry of Culture. National Strategy for Digital Preservation and Dissemin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R/OL].[2013-12-22]. http://www.regjeringen.no/en/dep/kkd.html?id=545.
  [6]Skarstein V. The Bookshelf: digitization and access to copyright items in Norway[J].Program: electronic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ystems,2010,44(1):48-58.
  [7]The National Library of Norway, Kopinor. Contract regarding the digital dissemination of books[EB/OL].[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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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tract.pdf?.
  [8]吕准. 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的构建[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4.
  [9]张沙琦. 数字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措施研究[D].上海:华中师范大学,2006.
  [10]吴慰慈. 对合理使用原则的系统思考[J]. 大学图书馆学报,2005,(2):2-3.
  作者简介:刘兹恒,男,管理学博士,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温欣,女,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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