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原因及其法律责任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oom_yu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市场经济竞争中最为活跃的市场主体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具有拟制人格的企业法人,如同自然人一样有生有灭。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与丧失标志着企业法人的生与死。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乃至于公司企业法人资格消灭。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解散;原因
  限于企业法人的拟制人格的特性,其生、死又不同于自然人,企业法人的生、死是由法律规定的。作为企业法人主要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莫不如此。如若说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合意设立而生,那么它的死亡则不仅仅是因为股东的合意,也会因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发生。
  一、股东合意和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是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原因
  根据《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和其他原因而终止。公司解散是与公司设立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意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公司就应当解散。
  我国《公司法》第18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的原因作了规定,即:(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按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股东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依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请求予以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一)、(二)、(三)项原因解散,是公司股东合意的结果;因第(四)、(五)项原因解散,则是法律出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对市场主体做出的规定。第(五)项将法律适用指引向第183条的规定,主要是为解决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包括公司僵局等严重困难问题。
  当公司出现公司僵局、公司压迫、资产被滥用、股东或高管背弃信义、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严重问题时,异议股东均可行使公司解散权。《公司法》第181条、第183条规定的公司解散原因和措施,不失为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和股东投资退出提供了重要的有效途径。
  二、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信息中心《2012年全国内资企业生存时间分析报告》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实有企业1322.54万户;经其对2000年以来全国企业相关信息综合分析表明,我国近五成企业年龄在五年以下,企业成立后3-7年为退出市场高发期;五年内累计退出市场的企业共394.22万户,平均寿命为6.09年。可见,企业法人这一市场主体的生、死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频繁发生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是公司股东在法律规定原因出现后所采取行动或应当接受的结果,是公司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有生有亡,是市场经济规律的正常现象。我国法律规定,当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应当解散并办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在市场竞争中大量存在着因企业出现自身经营问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解散退出市场而不退出的现象。根据《2012年全国内资企业生存时间分析报告》反映,2012年企业主动注销退出市场的仅占退出市场73.50万户的2成(22.4%),有77.6%的企业不参加年检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造成“吊而不销”现象。这不仅扰乱了市场退出秩序,也给交易秩序、保护债权人权益留下诸多隐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在2002年5月8日的《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中,做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的答复。该《答复》不符合我国实行的法人设立登记主义原则,缺少当事人登记形式要件。在2005年《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后,该《答复》被废止。
  三、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我国《公司法》不仅对公司解散的原因作了规定,同时也对公司解散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因该法第18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法律之所以对因该四项原因解散公司的清算作明确严格的时间规定,是因为清算工作在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中的重要性。
  我国《公司法》还在第189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由此可见,依法组织清算是公司解散时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剥夺了企业法人的经营权,企业只是不得从事经营行为、退出了市场而已。没有完成公司清算和工商企业注销登记前,企业法人资格并未终止,其拟制法律人格和法律责任依然存在。
  我国《民法通则》对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司解散工作程序、注销登记申请人资格、提交文件的规定等方面,确定了组织清算为公司终止不可逾越的工作环节。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必须组织清算。
  参考文献:
  [1]白丽.公司清算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2]敖斌.简析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债务承担主体的确立[J].企业经济,2006,06:178-180.
其他文献
【摘要】近年来,台湾地区羁押制度发生一系列的变革,彰显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及权力制衡的价值取向,以其为参照,大陆逮捕制度应当克服现有行政化与追诉化窠臼,积极构建诉讼化模式,切实保障人权。  【关键词】羁押;价值取向;诉讼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刑事诉讼法”的多次修改为主要载体,以“改良式当事人主义”为发展方向,台湾地区开始自下而上的刑事司法改革。羁押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拘束与剥夺人身自由最严厉
【摘要】相互保险是面临共同危险的人组成一个团体以共同抵御所面临的风险,降低风险所带来的损失的一种救济方式。相互保险与农业保险的结合-农业相互保险在法国、日本等相互保险法律制度发达的国家早已广泛应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严重,适时引进发展完善农业相互保险法律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业保险;相互保险;成员法律关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农业是国民生产的
目的 探讨分析综合治疗在肝胆外科术后胃肠功能恢复中的应用价值.方法 选取2016年8月~2018年5月在本院肝胆外科接受手术的90例患者作为本次的研究对象,将其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参
一些初入高中的学生因为学习强度加大、学习负担加重、学习能力不足等原因,而不能适应高中快节奏的生活,逐渐产生学不懂、厌学的情况。学困生的存在是每名高中老师需要解决和
【摘要】通过对绑架罪的客体进行比较论证,说明绑架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并且论证说明绑架罪为短缩的二行为犯,进而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绑架的既遂标准进行说明。从而使绑架罪的客体,行为,结果之间相衔接,构建出绑架罪的初步逻辑体系。  【关键词】绑架罪;复杂客体;短缩的二行为犯;犯罪既遂  犯罪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研究犯罪客体,对于理清罪与罪的区别,正确区别犯罪具有重大意义。绑
1898年,戊戌风云的笼罩下,京师大学堂应运而生,从此,这里便成为山河动荡,命途多舛的年代中,有志之士奔走呼号、发起改革的历史舞台。随后的一个多世纪,这所标志着中国近代教育开端的
对于初中地理生活化课堂的构建,笔者想浅谈一下自己的想法:1.这门课程需要一位授课方式与众不同的教师,他既要有能力活跃课堂气氛,让学生们在轻松的氛围下将地理知识理解,可以做到
为探究吕家坨井田地质构造格局,根据钻孔勘探资料,采用分形理论和趋势面分析方法,研究了井田7
【摘要】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托于个案公平来保护公共利益。在司法理论与实践层面,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遇到了应用中的瓶颈限制,即使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未完全解决这个问题。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框架下,研究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适用  当代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产生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并逐渐臻于完善。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基于保护
医疗损害作为侵权类型之一,在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之前必须对该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进行举证,由此可见医疗过错的认定在医疗侵权中的重要性。医学作为一门专业性极强的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