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服务一定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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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车被盗,免费不免责
  
  去年12月中旬,我在石家庄市某超市购物时,将一辆2000多元的捷安特黄色电动车锁好,停放在超市门前的免费看车区。当我提着物品出来时,在超市门前转了好几圈,怎么也找不到自己的电动车。情急之下就报了警,警察来后确定车辆被盗,当时我就傻眼了。这是我刚刚买的车子,还没骑一个月,于是我要求超市赔偿。可超市的工作人员称:“我们是免费看车,没收看车费,车子没了我们也没办法。”我则认为:“不管免费不免费,车子丢了就得赔偿。”超市坚决不负责赔偿。我越想越生气,自认倒霉吧又不甘心,我几个月的辛苦钱就这样完了?后经朋友提醒,我投诉到省消协,经消协调查调解,超市终于同意赔偿。
  点评:此案可从两方面分析。首先,超市提出“购物免费看车”,消费者按超市的要求将车辆停放在免费看车区,此时消费者已与超市形成了保管合同。超市“免费看车”,是为了招徕消费者前来购物,提高营业额,超市对顾客寄存物品的保管属于在特定场合下的保管合同,具有间接有偿性。不论其保管是有偿还是无偿,保管人都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应负过失责任。由于超市车辆看管人员未尽谨慎注意的义务,致使车辆被盗,责任方在超市。
  其次,消费者前往超市购物与超市形成了消费者服务合同。看车只不过是超市的附随义务,当发生丢失事件时,超市应当履行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帮助寻找或采取适当避免可能发生损害的补救措施和必要的赔偿。由于超市管理上的漏洞,才致使车辆丢失,超市不能以免费看车为由拒绝赔偿,因为停车收看管费是其权利、妥善保管是其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不能免除,免费不能免责,故超市理当赔偿。 相关法律链接:依据《合同法》第三百—匕十四条之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十条: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按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即为附随义务。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代管物品丢失共同担责
  
  王艳早就在某购物中心看中了一套品牌化妆品,因太贵一直没舍得买。这天正好是购物中心搞店庆,这套品牌化妆品能打到七五折,于是王艳就来到该化妆品专柜,导购小姐热情接待了她,并为其试用产品,为方便王艳将手包委托导购小姐代管,导购小姐接受委托后不小心将手包丢失。王艳说:“手包中有物品若干,总价值2700余元,我要求赔偿。”可导购小姐认为,她只是代管王艳的包,因此不负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后报警未做裁决,王艳遂投诉到省消协。省消协在公安机关未破案之前不能实施全额赔偿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同意,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方按消费者自述全额的一半,即1200元进行赔偿;消费者不再追究经营者任何责任。
  点评:导购小姐接受代管王艳的手包,两者之间应视为一种约定,虽然导购小姐给王艳看管也是出于好心,并且也没有收任何费用,但这是该单位服务的一种延伸,是为了让消赞者购买其产品。导购小姐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王艳财产损失,所以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侵害了消费者享有的财产安全权利。由于本案中无法确认消费者王艳丢失的包里的产品价值,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分担损失。
  相关法律链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免费广告出错超市买单
  
  2006年元旦,刘明华收到了一份由石家庄市某超市送发的彩色广告宣传资料,看到广告中印有一款全自动微波炉,促销价为299元。家人都相中了这款微波炉,于是第二天一早,刘明华就来到超市指明要买广告中所刊登的那款微波炉,营业员说,没有现货,厂家过两天才能送到。不过你可先交款后提货,现在是搞活动促销价,过两天可能就不是这个价位了。刘明华便让营业员开了单据,由于没有现货,刘明华要求营业员在发票上写明有“全自动功能”,并注明“与广告商品一致”。营业员在发票背面写下“与广告商品一致”并签名,刘明华付清了全部货款。两天后,刘明华接到超市打来的电话:“这款微波炉没有了,是广告登错了,如要的话再付300元差价。”刘明华当即表示登错广告的责任不在消费者,但超市态度强硬。刘明华只好向市消协投诉。经市消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刘明华在原支付的199元货款上,另加100元,共计299元买下广告单中的那台价格实为599元的微波炉。
  点评:免费宣传广告作为重要的宣传方式常被超市广泛运用,但免费不等于免责,刘明华按照广告上所刊登的款式前往超市购买微波炉,在确认厂家有货的前提下付了全部货款,卖方也签字表示认可,并书面注明商品“与广告商品一致”予以承诺。这样一个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法定事由,不经协商一致不得单方终止、变更合同,否则不履行合同一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超市不能以广告登错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故商家要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匕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另《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编/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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