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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及扩张的必然性是对其司法控制的固有前提要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其前提是现实中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产生和逐步扩张,在给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又导致了其被不当行使的可能性,使行政机关陷入两难境地。本文主要论述了行政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控制的必要性。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必要性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及扩张的必然性是对其司法控制的固有前提
要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其前提是现实中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产生和逐步扩张,在给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又导致了其被不当行使的可能性,使行政机关陷入两难境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产生和扩张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构成了对其进行司法控制的前提。第一,它是弥补立法不足的需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是现代行政法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行政管理的不断增强,立法者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以及法律条文语言表达的局限性,不可能制定出包罗万象、详尽周密的法律条文来满足不断变化的行政管理各个方面的需要。并且,由于法律所固有的滞后性,不可能及时地对行政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每一个突发的新情况作出反应。因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较好地弥补立法的不足,确保行政机关在突发事件前不至于因为“法无明文”而束手无策。第二,它是保证行政管理高效运作的条件。效率价值是行政管理的生命之所系、存在之本质。因此,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为行政权力的运行留出一定的灵活裁量空间是可行的,也是必须的。第三,它也是充分发挥行政权力行使者的主观能动性,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现代社会中行政管理活动的专业性、技术性因素大大增加,需要行政机关充分发挥立法机关所不具有的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控制是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控制是近现代以来“法治”思想演变的结果,其发展轨迹同“法治”思想的演变进程一脉相承。20世纪以前,在欧美国家,理论界普遍奉行严格的法治主义,认为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将自由裁量权视为独裁与特权。与这种观点相适应,人们普遍认为“管理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政府职能主要是对内维持秩序,扮演的是亚当·斯密所谓的“守夜人”的角色,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被认为是同法治不相容的事物。代表观点是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的观点。戴雪在其名著《英宪精义》中认为存在绝对的或超越的法治,反对政府有超越的、自由裁量的、无限制的特权。在这个时期,人们一般认为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只能机械地行使法定的权力,否则即视为对法治的违反,其行政管理行为也因为“越权”而无效。当然,这一时期也谈不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今天,这种传统的狭隘法治理论己经被突破,人们不再视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为法治的对立物,相反,自由裁量权成为了对法治原则的有力补充。要从法律上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其关键方法就是运用司法权力对其进行审查。法治理论在这方面的突破使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控制的存在有了理论上的根据。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控制是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社会中,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于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涉及事实定性、情节轻重、行为时限和法定幅度内的行为选择等多个方面,均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息息相关。但由于客观现实的复杂性,行政执法者素质的差异和认识的局限性,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就难以避免再加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权力,其行使具有主动性且有自我膨胀的自然倾向。相比较而言,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具备强大的物质保障,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是弱者,受到行政权力不当威胁或侵害时自身无力保护,必须依靠有权机关,这就致使其容易受到不当行政行为的侵犯,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人权。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是完善国家行政审判权的必然要求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是完善国家行政审判权的必然要求。早期,由于政府职能有限,所以法院放弃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并没有产生太大的问题。然而时至今日,过去作为例外情况存在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如今已经成为政府活动的常态,其产生的问题已经威胁到社会体制的存续,鉴于此,西方各国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张的同时,纷纷将司法审查的重心由控制羁束行政行为转向控制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己经成为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中的核心内容,没有这部分内容,行政法将失去意义。只有建立起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控制体系,国家行政审判权才是完整的,才能适应当今社会行政管理的需要。
参 考 文 献
[1][英]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M].中国人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55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必要性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及扩张的必然性是对其司法控制的固有前提
要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其前提是现实中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产生和逐步扩张,在给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又导致了其被不当行使的可能性,使行政机关陷入两难境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产生和扩张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构成了对其进行司法控制的前提。第一,它是弥补立法不足的需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是现代行政法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行政管理的不断增强,立法者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以及法律条文语言表达的局限性,不可能制定出包罗万象、详尽周密的法律条文来满足不断变化的行政管理各个方面的需要。并且,由于法律所固有的滞后性,不可能及时地对行政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每一个突发的新情况作出反应。因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较好地弥补立法的不足,确保行政机关在突发事件前不至于因为“法无明文”而束手无策。第二,它是保证行政管理高效运作的条件。效率价值是行政管理的生命之所系、存在之本质。因此,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为行政权力的运行留出一定的灵活裁量空间是可行的,也是必须的。第三,它也是充分发挥行政权力行使者的主观能动性,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现代社会中行政管理活动的专业性、技术性因素大大增加,需要行政机关充分发挥立法机关所不具有的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控制是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控制是近现代以来“法治”思想演变的结果,其发展轨迹同“法治”思想的演变进程一脉相承。20世纪以前,在欧美国家,理论界普遍奉行严格的法治主义,认为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将自由裁量权视为独裁与特权。与这种观点相适应,人们普遍认为“管理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政府职能主要是对内维持秩序,扮演的是亚当·斯密所谓的“守夜人”的角色,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被认为是同法治不相容的事物。代表观点是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的观点。戴雪在其名著《英宪精义》中认为存在绝对的或超越的法治,反对政府有超越的、自由裁量的、无限制的特权。在这个时期,人们一般认为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只能机械地行使法定的权力,否则即视为对法治的违反,其行政管理行为也因为“越权”而无效。当然,这一时期也谈不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今天,这种传统的狭隘法治理论己经被突破,人们不再视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为法治的对立物,相反,自由裁量权成为了对法治原则的有力补充。要从法律上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其关键方法就是运用司法权力对其进行审查。法治理论在这方面的突破使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控制的存在有了理论上的根据。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控制是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社会中,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于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涉及事实定性、情节轻重、行为时限和法定幅度内的行为选择等多个方面,均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息息相关。但由于客观现实的复杂性,行政执法者素质的差异和认识的局限性,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就难以避免再加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权力,其行使具有主动性且有自我膨胀的自然倾向。相比较而言,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具备强大的物质保障,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是弱者,受到行政权力不当威胁或侵害时自身无力保护,必须依靠有权机关,这就致使其容易受到不当行政行为的侵犯,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人权。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是完善国家行政审判权的必然要求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是完善国家行政审判权的必然要求。早期,由于政府职能有限,所以法院放弃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并没有产生太大的问题。然而时至今日,过去作为例外情况存在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如今已经成为政府活动的常态,其产生的问题已经威胁到社会体制的存续,鉴于此,西方各国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张的同时,纷纷将司法审查的重心由控制羁束行政行为转向控制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己经成为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中的核心内容,没有这部分内容,行政法将失去意义。只有建立起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控制体系,国家行政审判权才是完整的,才能适应当今社会行政管理的需要。
参 考 文 献
[1][英]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M].中国人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