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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诚信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上的地位不仅仅是“道德的诚信”与“法律的诚信”这么简单,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所决定的。本文用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方法阐明了诚信原则对市场交易所具有的特殊功能以及在合同法上得以确立的必然性。作为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法律制度设计,诚信原则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从而提高整体效率,是交易的本质反映,是历史发展的结果。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经济分析;博弈机制;帕雷托最优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该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合同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条款。一直以来,法学界对于诚信仅仅是一个道德规则抑或同时还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争论不休,形成了“道德的诚信”与“法律的诚信”两派观点。即使主张法律诚信的一方,也往往认为负载诚信要求的法律规范体现了更高的道德标准。如施坦姆勒(Stammler)认为诚信原则体现了法律爱人如己这一人类最高理想。徐国栋认为“普通的法律规范往往体现了‘勿害他人’的要求,而诚信原则体现了‘爱你的邻人’的要求”。但是,脱离具体时代背景而抽象地就道德来探讨诚信原则的法律意义并不能充分揭示诚信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作用和地位。因此,本文将借助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法来说明诚信观念逐渐法律技术化的基础和必然,以此深化对诚信原则这一特殊法律现象的研究。
一、从制度变迁看诚实信用原则
以经济学的视角和方法观察分析法律制度,就是探求如何用最小的成本(法律制度运行成本)取得最大程度的收益(社会总福利),这种观点被称为效益观。在经济学理论中,影响最大首推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不同的制度安排,因交易成本各异,将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因之,制度也由此变得至关重要,人们不仅可以通过对交易成本的考察来把握各种制度的运行情况,而且还可以进行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目的的制度创新。这种用交易成本理论对制度进行研究的方法也被称为制度分析法(Institutional Approach),又称新制度经济学或制度观。由于法律是一种制度安排,不同的法律也同样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效果,影响到社会的总收益,因此在制度分析法的基础上发展了用交易成本理论分析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法学。
对于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首先是对制度变迁的研究。诚信在法律上的兴衰实际上是与商品交换的兴衰完全一致的,诚信与商品交换有着内在联系。罗马时代的诚信制度来自于罗马发达的商品交易,是罗马人在商品交往中的理性抉择。英国的普通法主要是通过吸收早期的商人法而形成的,而商人法是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之间自发形成的一种习惯法(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它强调了交易中的诚信原则。
以上可见西方的经济发展史同时也是法律制度演进的历史,这说明西方社会在近代的发达也同样要归功于法律制度的变迁而并不是仅仅得益于其技术的先进。
二、诚实信用原则是建立重复博弈机制的制度选择
在工业革命之后,西方奉行亚当·斯密的自由市场制度,而诚信制度的重要性则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凸现出来。在工业革命最初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过于理想化,相信市场机制能够完善地引导着经济运行,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后将达到全社会最优——经济学称之为“帕雷托”最优(帕雷托佳境)。因此,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规则是以平等和自由为核心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市场经济制度并不是完美的,19世纪开始频频发生的经济危机以及寡头垄断市场的形成都表明自发的市场经济“失灵”。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有三个:外部性、垄断行为和信息不对称,其中信息不对称却是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上得以确立的主要原因。
信息不对称指交易双方都有一些只有自己知道的私人信息。这些私人信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称为隐藏知识,非由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另一类称为隐藏行动也称为道德风险。这实际上是一种内生的信息,取决于当事人行为本身。对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阻碍及效率损失,博弈论用经典的“囚徒困境”的例子作了说明。这一例子是说在信息不对称及信任无法建立的前提下,出卖对方而不是忠诚于对方是当事人理性的选择,否则如果对方出卖了自己而自己保持忠诚就会让自己更为不利。要想让自己的损失可能最小化,理性的选择是出卖他人,尽管保持忠诚可能让双方的利益都最大化。从“囚徒困境”中得出的结论是悲观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相互拆台比相互合作可能性更大,在当事人自己看来不合作更符合自己的利益。“囚徒困境”有着广泛而深刻意义,这一研究结果解答了为什么在现实交易中自利的行为并不能产生帕雷托最优这一理想状态,为什么采取诚信的对策常常不如采取投机的对策。事实上,亚当·斯密有关合作是有利的“利己策略”这一观点是建立在信息对称的假定之上即博弈双方保持诚信。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产生不了最优。
合同法上的诚信原则恰恰就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产物。博弈论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如果能将单次博弈的情形转化为重复博弈,人们就倾向于选择合作,建立信任,实现双赢。这就是说,如果同一人群需要多次作相同的交易,那么投机行为就会减少,而诚信行为会增多,这是因为利用信息不对称投机牟利的次数是有限的,交易相对人被骗后就不会与同一个恶信交易人再进行交易,也就是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对恶信交易人进行制裁。恶信交易人失去信誉的结果是丧失了继续交易可能性。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存,原先的恶信交易人在交易可能多次发生的情况下也会改变原来的策略,树立自己的信誉,逐步变为诚信交易人。
因此,建立信用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有效策略,如果我们通过法律制度支持和保证重复博弈机制,便于当事人建立信用,就可能促进交易,实现市场的功能。因此,诚信原则实际上是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就当事人行为规范所作的制度创新,是市场重复博弈的内在需要。可以说,诚信原则是为了克服信息不对称避免效率损失的一种现实的制度选择。诚信机制的建立就是要通过建立诚信标准和诚信规则使当事人产生行为后果的确定预期,从而引导当事人的行为选择,并确保当事人会在法律强制力这样一种“法律阴影”下对法律予以遵循。正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独特功能,法律的不同安排将产生不同的博弈结果,我们不仅可以通过风险分担和义务分配将单次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而且也可以通过强化重复博弈条件下的制裁机制引导诚信行为规范的建立,促进合作交易的达成,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市场扭曲。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对诚信制度进行观察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诚信制度一方面增加了恶信交易人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所有交易人的高昂的防范成本,加快共同预期的形成,由此而促进了交易。因此,诚信制度实际上是用法律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一种低成本交易机制。因为有法律的保障,人们得以建立长期,避免短期投机行为。
三、诚信原则是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选择
通过上述的经济学分析证明,坚持诚信是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实施恶信行为的一方所多获得的效益,抵偿不了诚信一方所遭受的损失。交易的过程实际上是利益分配的过程,当恶信一方可以通过非生产性活动(实施恶信行为)而获利时,生产性活动的激励就会减弱而导致资源转向追求非生产性活动(如防止恶信行为),这必然导致交易的减少,社会总财富的减少甚至市场的消失。因此,坚持诚信才是任何交易的明智选择,诚信是交易的内在需要。
经济学假定每个人都是经济人,而市场中每个经济人都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是不可能实施利他主义行为的。因此,传统的看法是,如果需要人们作出利他主义行为,那么这一要求就超越经济人的标准而上升为更高层次的标准(如道德标准)。但传统的这一观点是建立在市场本身完美的假设下,因而并不切合实际。当产品或者服务不能分割并且很难加以度量,任何个人都很难排他地占有并能与他人交换时,这种产品和服务就具有了外部性,让市场难以发挥作用。如果谁都对外部性问题置之不理,那么,最终受害的将是所有需要参与交易的人。因此,在外部性很强的领域施行利他主义对实现帕雷托最优是不可缺少的,这种利他并非纯粹的只有利于他人,而是为了共同的利益,甚至可能主观上是为了利己,客观上造成了利他。
因此,市场经济中利他主义的存在仍然是一种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并不一定是更高尚的行为。这表明,含有利他因素的法律诚信标准仍然是以经济人为原型的制度设计,只不过更强调交易目的和市场功能的实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坚持诚信可能因对方不守诚信而遭致损失,因此在这一阶段坚持诚信确应视为在追求一种“道德理想”。
当长期的多次博弈使得绝大多数市场交易方都形成了诚信的观念时,曾经作为道德理想的“诚信”实际上已演变为法律了。因此,法律上的诚信原则实际上是将这一长期博弈得到的经验以及市场经济的自律基础加以肯定,发挥法律的独特功能来防止恶信对交易和市场的损害。由此可见,诚信原则在法律上的出现并非简单地将道德法律技术化,将道德提升为法律,而是利用独特的法律功能来促进交易,维护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坚持诚信原则可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诚信原则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具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内涵。
参 考 文 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三联书店.2001
[3]张维迎.信任及其解释:来自中国的跨省调查分析[J].经济研究.200(10)
[4]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柯华庆.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博弈分析[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6]林立.波斯纳与经济分析法学[M].上海三联书店.2005
[7][美]理查德A.波斯纳.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8][美]罗纳德.科斯,道格拉斯.G.诺斯,奥利弗.E.威廉姆森等.刘刚等译.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第2辑)[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经济分析;博弈机制;帕雷托最优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该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合同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条款。一直以来,法学界对于诚信仅仅是一个道德规则抑或同时还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争论不休,形成了“道德的诚信”与“法律的诚信”两派观点。即使主张法律诚信的一方,也往往认为负载诚信要求的法律规范体现了更高的道德标准。如施坦姆勒(Stammler)认为诚信原则体现了法律爱人如己这一人类最高理想。徐国栋认为“普通的法律规范往往体现了‘勿害他人’的要求,而诚信原则体现了‘爱你的邻人’的要求”。但是,脱离具体时代背景而抽象地就道德来探讨诚信原则的法律意义并不能充分揭示诚信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作用和地位。因此,本文将借助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法来说明诚信观念逐渐法律技术化的基础和必然,以此深化对诚信原则这一特殊法律现象的研究。
一、从制度变迁看诚实信用原则
以经济学的视角和方法观察分析法律制度,就是探求如何用最小的成本(法律制度运行成本)取得最大程度的收益(社会总福利),这种观点被称为效益观。在经济学理论中,影响最大首推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不同的制度安排,因交易成本各异,将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因之,制度也由此变得至关重要,人们不仅可以通过对交易成本的考察来把握各种制度的运行情况,而且还可以进行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目的的制度创新。这种用交易成本理论对制度进行研究的方法也被称为制度分析法(Institutional Approach),又称新制度经济学或制度观。由于法律是一种制度安排,不同的法律也同样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效果,影响到社会的总收益,因此在制度分析法的基础上发展了用交易成本理论分析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法学。
对于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首先是对制度变迁的研究。诚信在法律上的兴衰实际上是与商品交换的兴衰完全一致的,诚信与商品交换有着内在联系。罗马时代的诚信制度来自于罗马发达的商品交易,是罗马人在商品交往中的理性抉择。英国的普通法主要是通过吸收早期的商人法而形成的,而商人法是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之间自发形成的一种习惯法(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它强调了交易中的诚信原则。
以上可见西方的经济发展史同时也是法律制度演进的历史,这说明西方社会在近代的发达也同样要归功于法律制度的变迁而并不是仅仅得益于其技术的先进。
二、诚实信用原则是建立重复博弈机制的制度选择
在工业革命之后,西方奉行亚当·斯密的自由市场制度,而诚信制度的重要性则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凸现出来。在工业革命最初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过于理想化,相信市场机制能够完善地引导着经济运行,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后将达到全社会最优——经济学称之为“帕雷托”最优(帕雷托佳境)。因此,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规则是以平等和自由为核心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市场经济制度并不是完美的,19世纪开始频频发生的经济危机以及寡头垄断市场的形成都表明自发的市场经济“失灵”。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有三个:外部性、垄断行为和信息不对称,其中信息不对称却是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上得以确立的主要原因。
信息不对称指交易双方都有一些只有自己知道的私人信息。这些私人信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称为隐藏知识,非由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另一类称为隐藏行动也称为道德风险。这实际上是一种内生的信息,取决于当事人行为本身。对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阻碍及效率损失,博弈论用经典的“囚徒困境”的例子作了说明。这一例子是说在信息不对称及信任无法建立的前提下,出卖对方而不是忠诚于对方是当事人理性的选择,否则如果对方出卖了自己而自己保持忠诚就会让自己更为不利。要想让自己的损失可能最小化,理性的选择是出卖他人,尽管保持忠诚可能让双方的利益都最大化。从“囚徒困境”中得出的结论是悲观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相互拆台比相互合作可能性更大,在当事人自己看来不合作更符合自己的利益。“囚徒困境”有着广泛而深刻意义,这一研究结果解答了为什么在现实交易中自利的行为并不能产生帕雷托最优这一理想状态,为什么采取诚信的对策常常不如采取投机的对策。事实上,亚当·斯密有关合作是有利的“利己策略”这一观点是建立在信息对称的假定之上即博弈双方保持诚信。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产生不了最优。
合同法上的诚信原则恰恰就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产物。博弈论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如果能将单次博弈的情形转化为重复博弈,人们就倾向于选择合作,建立信任,实现双赢。这就是说,如果同一人群需要多次作相同的交易,那么投机行为就会减少,而诚信行为会增多,这是因为利用信息不对称投机牟利的次数是有限的,交易相对人被骗后就不会与同一个恶信交易人再进行交易,也就是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对恶信交易人进行制裁。恶信交易人失去信誉的结果是丧失了继续交易可能性。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存,原先的恶信交易人在交易可能多次发生的情况下也会改变原来的策略,树立自己的信誉,逐步变为诚信交易人。
因此,建立信用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有效策略,如果我们通过法律制度支持和保证重复博弈机制,便于当事人建立信用,就可能促进交易,实现市场的功能。因此,诚信原则实际上是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就当事人行为规范所作的制度创新,是市场重复博弈的内在需要。可以说,诚信原则是为了克服信息不对称避免效率损失的一种现实的制度选择。诚信机制的建立就是要通过建立诚信标准和诚信规则使当事人产生行为后果的确定预期,从而引导当事人的行为选择,并确保当事人会在法律强制力这样一种“法律阴影”下对法律予以遵循。正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独特功能,法律的不同安排将产生不同的博弈结果,我们不仅可以通过风险分担和义务分配将单次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而且也可以通过强化重复博弈条件下的制裁机制引导诚信行为规范的建立,促进合作交易的达成,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市场扭曲。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对诚信制度进行观察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诚信制度一方面增加了恶信交易人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所有交易人的高昂的防范成本,加快共同预期的形成,由此而促进了交易。因此,诚信制度实际上是用法律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一种低成本交易机制。因为有法律的保障,人们得以建立长期,避免短期投机行为。
三、诚信原则是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选择
通过上述的经济学分析证明,坚持诚信是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实施恶信行为的一方所多获得的效益,抵偿不了诚信一方所遭受的损失。交易的过程实际上是利益分配的过程,当恶信一方可以通过非生产性活动(实施恶信行为)而获利时,生产性活动的激励就会减弱而导致资源转向追求非生产性活动(如防止恶信行为),这必然导致交易的减少,社会总财富的减少甚至市场的消失。因此,坚持诚信才是任何交易的明智选择,诚信是交易的内在需要。
经济学假定每个人都是经济人,而市场中每个经济人都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是不可能实施利他主义行为的。因此,传统的看法是,如果需要人们作出利他主义行为,那么这一要求就超越经济人的标准而上升为更高层次的标准(如道德标准)。但传统的这一观点是建立在市场本身完美的假设下,因而并不切合实际。当产品或者服务不能分割并且很难加以度量,任何个人都很难排他地占有并能与他人交换时,这种产品和服务就具有了外部性,让市场难以发挥作用。如果谁都对外部性问题置之不理,那么,最终受害的将是所有需要参与交易的人。因此,在外部性很强的领域施行利他主义对实现帕雷托最优是不可缺少的,这种利他并非纯粹的只有利于他人,而是为了共同的利益,甚至可能主观上是为了利己,客观上造成了利他。
因此,市场经济中利他主义的存在仍然是一种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并不一定是更高尚的行为。这表明,含有利他因素的法律诚信标准仍然是以经济人为原型的制度设计,只不过更强调交易目的和市场功能的实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坚持诚信可能因对方不守诚信而遭致损失,因此在这一阶段坚持诚信确应视为在追求一种“道德理想”。
当长期的多次博弈使得绝大多数市场交易方都形成了诚信的观念时,曾经作为道德理想的“诚信”实际上已演变为法律了。因此,法律上的诚信原则实际上是将这一长期博弈得到的经验以及市场经济的自律基础加以肯定,发挥法律的独特功能来防止恶信对交易和市场的损害。由此可见,诚信原则在法律上的出现并非简单地将道德法律技术化,将道德提升为法律,而是利用独特的法律功能来促进交易,维护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坚持诚信原则可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诚信原则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具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内涵。
参 考 文 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三联书店.2001
[3]张维迎.信任及其解释:来自中国的跨省调查分析[J].经济研究.200(10)
[4]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柯华庆.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博弈分析[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6]林立.波斯纳与经济分析法学[M].上海三联书店.2005
[7][美]理查德A.波斯纳.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8][美]罗纳德.科斯,道格拉斯.G.诺斯,奥利弗.E.威廉姆森等.刘刚等译.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第2辑)[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