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危机与经济法价值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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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经济法最核心的价值就是公平,即通过立法赋予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利,以实现市场交易公平。金融危机实质是信用危机,本轮经济危机直接原因是金融资本与实体产业的脱离,而法律对金融创新缺乏规范是金融资本与实体产业脱离的直接诱因。为此,政府需要重新审视自身行为,在金融创新过程中通过立法明确规范金融资本与实体产业的关系,发现导致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并用经济法的简单价值引导市场处理自身金融危机。
  关 键 词:金融危机;经济法;实体经济;金融资本;政府行为
  中图分类号:F832.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2)12-0058-04
  收稿日期:2012-07-05
  作者简介:林雪贞(1976—),女,山东乳山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1929-1933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爆发后,作为引爆国的美国采用的有效做法是:运用凯恩斯理论,政府开始干预市场经济,从此开始了政府干预市场的序幕。经济法也因为要给政府干预市场经济一个合理的理由应运而生。因此经济法从产生之初就是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以及经济危机密切关联。目前的金融危机需要重新从原点上再一次探求经济法的价值以及政府在干预经济中的作为,只有调整政府行为使其符合经济发展需求,才能使经济法价值真正体现出来。
  一、政府行为与经济法的产生
  自由竞争时期,政府对市场经济不干预,因为这个时期市场通过价值规律、等价交换、供求关系有效地配置了稀缺的资源,因此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通过市场交易是最优选择。然而市场主体的逐利本性和效率法则表明,当收入分配结果出现较大差异,甚至高低悬殊时,其内部并不存在一种纠偏的再分配机制。[1](p173-174)因此,自由竞争的结果是垄断的产生,在市场上不同的主体为了生存和获益进行着不公平的竞争,有竞争力的主体则在垄断格局中获得垄断利润。这两种结果都导致不公平的出现。越是运行有效的市场机制,不仅无法改变机会分布状态,而且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分配不公的程度越有自我增强的趋势。[2]市场竞争导致的这些产物,市场本身无法在短期内解决,这个后果又影响了市场交易本身,更影响了效率。所以最初以效率著称的市场也因为本身障碍导致其优势发挥受阻,产生这一阻力的最主要原因是因为公平的退位。
  公平从来都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一个价值目标。正如西塞罗认为的,法律规则只是人类公平的一种表达,而公平的真正所在是人类的本性。[3](p13)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时期因为过度追求效率,导致公平的缺位,市场作用和效率的发挥也严重受阻。缺乏公平的市场不能因为有缺陷就否定其价值,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依然具有优势,因此不可以因为市场运行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就否定市场。既然如此,那么如何协助市场让其更健康的运行呢?这就需要外力来纠正和促进市场发展,这个外力必须凌驾于市场之上,具有绝对的权力,某个社会组织和个人是不具有这样的力量的,这个力量只能来源于国家和政府。
  经济领域中的有效主体,本质上只有私人和政府,而市场本身就是一个私人进行交易的场所,本来政府是不进行干预的,但是因为市场的自身发展导致的垄断、不公平,进而失灵,因此最终导致国家的干预,这就是经济法产生的最原始的动力。为了市场经济可以进一步发展,必须解决不公平问题,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只有国家出面才能在短期内解决,于是国家开始干预市场和经济,让市场恢复其原有的效率,更重要的是解决不公平问题,建立公平制度体系,给市场主体更公平的待遇,赋予市场公平秩序,纠正市场主体不正当的行为,从而增进社会整体利益,这就是经济法产生的初始目的。国家从不干预经济到后来的要干预市场经济需要给予理由,而立法赋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权力正是给予这一转变以理由,于是产生了经济法。
  漆多俊认为,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4](p98-99)史际春、邓峰认为,经济法价值的内容为实质正义、经济效率、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它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出不同的方面。[5]经济法的价值可以从不同层面对其进行归纳,但是经济法产生时最核心的价值就是通过政府干预经济,来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经济法价值的发挥需要依赖于国家和政府的有效管理监督等干预行为,国家可以利用其特权制定法律纠正市场不公,维护公平交易。因此,经济法可在市场自身运行的同时通过法律制度辅以公平,使市场运行更快速更流畅,让其更健康有序的发展,这是经济法中政府干预经济的本意。
  二、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源
  (一)金融危机本质上是信用危机
  金融本身就是信用的产物,因此金融危机根本原因是信用存在问题。金融通过信用发挥其价值,实现价值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单向流动。金融不同于贸易,贸易是价值在时间上的双向转移,是等价交换,而金融是价值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单向转移,即由一个主体将单向转移给另一个主体,而不要求对方同时把对价转移过来,价值现在流出,未来流回,或者是一个主体把未来可能会实现的价值的支配权现在使用,放弃未来实现价值时的支配权,价值现在流进,未来流出,现在兑现未来可能产生的价值。靠金融这样的制度安排实现了有别于一般价值双向对价同时转移的逻辑,实现了价值在不同人之间(空间)的余缺调剂以及在同一个人的不同发展阶段(时间)的调剂和增值,这也就是金融的魅力所在。但是这一切都是有风险的,因为其存在假设前提,即未来可以实现预期的价值,如果这个假设无法实现,那么就会发生价值有去无回,或者价值有来无往,于是价值链就会断裂,无法循环连续。另外,如果假设前提实现了,但是实现了的价值却转移不回来,那么价值链也会断裂。因此,金融本身就是建立在一个良好预期能实现的这样的假设前提之下,并且相信之前的承诺可以兑现的一系列信用基础之上的,金融本身就是一个信用制度的一个产物,它的每一步制度设计都是基于相信预期的前提才创设出来的,金融本身就是信用的一个体系,其内容就是经营信用的,如果假设前提或者说信用有瑕疵或者丧失,那么金融就会崩塌。本轮金融危机同样也是信用危机,原来假设的前提变现了,即假设的美国房价只涨不跌,结果房价与预期不符开始跌了,结果导致信用的基础的坍塌,因此爆发了危机。   (二)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的脱离是导致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
  金融是一个信用制度,它促成了资源余缺的调剂,加速了资本的增值,但它本身并不能独立创造出真实的价值,它必须依附于实体经济,通过加速实体经济的增值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增值加速,这就是金融资本的价值。实体资本如同种子,金融如同阳光雨露,有了适合的阳光雨露种子会更快的发芽生长,但是阳光雨露绝对不能替代种子,不能独立的产生植株,它只能辅助种子发芽成长,不能替代种子,没有种子只有阳光雨露是不能长出植株的,其本身不具有独立性。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关系就是如此。如果金融资本自身独立于实体资本而虚拟成长,或者最初以产业资本为依附,而后来脱离产业资本,而独自运行,这种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脱钩,就会导致泡沫的产生,泡沫的含义就是虚无泡影,到一定时候一定会破灭的,金融脱离实体经济后,它就是虚无泡沫,要破灭是必然的结果,这是金融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以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本轮经济危机的根源就在于此。即金融已经脱离其依附的产业,而独自运行,这就如同没有种子而告诉世人只有阳光雨露也能产出粮食一样的荒唐。
  (三)对金融创新法律规范的不足催生了金融危机
  现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市场的繁荣很大程度上归因于金融创新,但是目前的诸多金融创新已经复杂到绝大多数人看不懂、看不清。美国次贷危机的主因就是华尔街的金融公司创造出来的那些金融债券与其依附实体的脱离,这种脱离很多是有意而为,最终导致最后持有债券的人的巨大损失,这个损失实际上更确切的可以叫做被欺诈了,因为债券设计者和出售者所设立的假设前提从一开始就有瑕疵,他们本身就知道风险极大,但是仍然有意而为之, 这样的行为与金融欺诈相差无几,但是依然还是通行无碍,分析其原因在于金融工具的创新远远脱离了与实际经济的关联以及为实体经济服务这个宗旨,而独立产生了自己虚假的灵魂,但是这样的一种脱离却没有受到相应的限制,因此其本身即便是空中楼阁,是明显的欺诈行为,也没有受到约束和警示。究其原因在于,金融工具在不断地跑步前进,但是其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原本根基却被遗忘了,甚至是丢掉了;金融工具在快速的变着花样创新,但是对其的约束还在原地踏步;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差距越来越大,但是相应的约束监管机制没有与时俱进,导致新创设出的产物越来越不受约束,于是自我膨胀起来,越来越脱离金融赖以存在的服务实体经济的这个根基。如何让金融创新不脱离这个根基,如何保证一个金融创新能紧密的与实体经济关联,这就需要法律制度的约束,金融越繁荣,金融创新越多越复杂,那么对其制衡的力量就要越强越多,金融可以不断创新,但是不能放任使其不受约束。创新有多远,就需要有多长的一个绳子把它始终归附在实体经济周围,伏贴于实体经济,这个绳子就是金融法律制度。世上事务从来都是具有两面性,没有不受管制的自由,自由越多,管制必须与其跟进,否则自由就会无度,金融自由和金融创新也同样如此。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繁荣异常的情况下,法律制度对其的约束必须同时跟进,否则,风险和危机将是其必然的结果。
  三、金融危机下政府行为向经济法核心价值的回归
  (一)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脱节后的政府行为
  对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脱钩的解决以及对金融创新欺诈的惩罚都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而这样的问题又都产生于市场,因此,如同垄断产生后无法自行解决需要国家出面解决一样,国家为此要承担处理金融危机的职责。更何况,金融从来都是受国家干预的。因此针对现代的金融危机,国家必须要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政府对市场和经济有纠正和辅助之职能,也知道金融危机的本质根源,那么政府对此的作为就不难得出。即需要制定法律规定要求金融资本必须要与产业资本关联依附,这种规定本不应该如此强调,因为这是金融所以能够存在的基础,如果现在才提出这个是个基础,显得非常荒谬,但无奈的是,现在比金融产生之初更需要强调这个前提,因为金融经过几百年的发展,金融资本已经通过层层包装走向了自己独立凭空增值的层面,所以导致层出不穷的泡沫、欺诈、乃至于金融危机。不难看出,在经历金融危机的损害下得出的真相原来是如此的简单和不言而喻。因此,政府所要做的其实并不需要太复杂和太多,只要能紧紧抓住事物的本质关联,在各个环节都要体现金融与实体产业的内在依附关系,那么种子和阳光雨露的关系就不会偏离太远。为此政府应该通过其公力重新在市场上树立金融资本与实体产业之间的内在关联,对于任何金融创新都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管,保证其内在的关联性。
  为此目前政府在法律层面要做的事情是:通过立法加强监管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依附关系;严格审查金融创新对实体资本的内在价值;明确规定金融创新必须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不可以过度创新;金融创新必须与金融监管同比例发展;增设金融法责任,对那些创设没有实体依附关系的金融创新工具的组织和个人要求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二)经济法在政府行为上体现的一般性
  ⒈政府始终要把追求公平做为自身干预市场的一个基本前提,并以此为标准来界定自身行为的合法性。政府可做的事情很多,思维也可以足够的复杂,因其相关因素的多样多变,导致其行为逻辑也相应多变。政府决策往往考虑诸多错综复杂的因素,重点如果不突出,最终得到的也是不确定的结果。其实一个行为的目的越简单,其效果往往越好。经济法最初产生的目的就是纠正市场失灵和市场的不公平,政府可以围绕着这个中心价值采用诸多方式来展开。如果把干预市场的目的变为其它,那么其本身就已经偏离了经济法的核心价值。
  ⒉经济法赋予了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权利,但其前提是市场本身运行有问题。在市场出现严重不公平的时候政府必须出手干预,否则就是政府不作为。金融危机时期,就是政府发挥作用的时候,为此政府必须洞察金融危机的原因, 清除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度过危机,早日使经济恢复健康,因此,此时的政府必须有所作为。
  ⒊金融危机过后政府要逐渐退出干预领域,把权利和自由归还给市场。金融危机到来时政府必然较危机之前有更多的干预行为,但是这些干预是临时性的,不可以常规化,当然对于常规需要的除外。因为政府永远无法替代市场运行,在市场生病时,政府给予治疗,在治疗之后,仍然要市场自身运行,而不可以越俎代庖,导致政府权力越来越大,干预越来越多。危机过后应该把属于市场的权利还给市场。   ⒋需要常规化规范的领域,政府要通过立法用制度稳定下来。比如金融监管落后,那么就需要立法加强金融监管,再比如,对新的金融犯罪的规定等。金融危机,会督促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此国家也要及时地行使其职能,要有所作为。
  ⒌政府不可过度放大自身的权利范围。立法干预经济是政府的特权,但是政府不可以乱用这样的立法权,过度的干预市场。政府纠正市场失灵和维护市场公平,其前提基础是辅助市场运行,而不是可以替代市场。市场永远是政府无法取代的,政府只是在其生病的时候负责治疗引导一下,该由交易主体做主的事情还要赋予并保护其权利。
  目前政府一些行为似乎已经大大超过这个范围,在很多时候已出现干预私人领域行为,甚至是替代市场主体的行为。这必然导致市场萎缩,市场自主能力下降,市场效率的减退。而政府行为是否因为替代了市场导致比市场自身运行有更好的结果呢?当然不是,西方发达国家经过若干经济危机后,仍然选择市场经济,结论是在配置资源方面市场远比政府有效。因此,政府永远无法取代市场。
  (三)政府行为在金融市场的体现
  ⒈法律制度必须体现金融资本服务于实体产业这一基本前提。近年来的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就是金融资本独立的虚假繁荣,这在上文已经讨论过。这个华而不实的现象之所以能够产生并发展甚至于危机就是因为其是新生事物,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严格细致的规范,但危机发生后,剖析其根源,明了真相后,政府就必须要有所作为。法律制度必须与金融创新同步发展,这样才不会导致新生事物成为发展的障碍。因此,上文所讨论的对于金融资本与实体产业的脱钩,必须立法严格限制。
  ⒉金融监管必须与金融交易并驾齐驱。金融法调整的两大领域就是金融市场交易规则和金融监管。金融市场主体的交易属于私法领域,由市场主体自行解决,但是政府要提供给金融市场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在市场主体违背了公平的情况下要进行制裁,因此金融监管必须要与金融市场本身发展节奏同步,否则就会导致危机,不公平,失序等结果。如果一个金融市场发达,监管却落后,这与一个在高速公路奔驰的汽车没有刹车一样的危险,车速有多快,其刹车系统的性能就要与其匹配,这个道理是再自然不过的,但是在经济领域往往丢失了这样生活中最简单的道理。
  (四)用经济法的简单价值引导政府处理金融危机
  ⒈探求金融危机的根源要简化主体行为,发现直接因果关系。简化主体行为,发现直接因果关系,这只是个结论,但是如何才能令政府如此的睿智,我们说只有目标单一,价值观清楚的情况下才能穿透复杂表象查明问题本质。其实政府干预经济的最初的目标就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增进最有效和持续的手段就是维护公平,因此公平价值观是社会发展的立足点。本着这样的价值观去探究问题解决问题,会使得复杂问题简单化。
  ⒉经济内部环境的稳定以抵抗外部危机胜于直接应对外部危机。《黄帝内经》古天真论中“恬淡虚无,真气从之,精神内守,病安从来”[6](p7)以及刺法论篇(遗篇)中“正气存内,邪不可干”,[7](p195)这样的医学典籍中已把人体及社会之事说的至简至明。内部稳定健康,外部的不利因素就难以存活。没有滋养外部危机的环境,那么自然就不会有危机。经济内部稳定不仅可以避免本身出问题,还可以抵抗外部的不利影响,就像很多病毒很容易入侵WINDOWS系统,而不容易入侵苹果系统一样,当你内部没有病毒生存的环境,那么无论是什么病毒,你都可以不被感染。经济环境也是如此,如果你不提供危机发生的内部环境,那么首先自身不会发生危机,其次外部危机也无法着床,因为你的内部环境无法使其生存,可见经济内环境的健康稳定非常重要。
  在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现在,作为政府要有辨别事物本质的能力,金融危机的演变过程是复杂的,但是导致其产生的目的是简单的,即获得利益,只是因为中间环节和因素的增加使得其过程本身和外部环境越来越难以看透,正是这些浮华的外象,障碍了人们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经济法应该从最根本的视角引导问题简单化,抓住实质和根本,消除那些障碍解决问题和发现问题的枝叶末节和混淆的因素。政府干预行为的出发点只有以追求公平为第一价值,政府干预行为才能离解决问题的本质越近。复杂的价值体系和多个目标往往会导致行为远离问题本身,所以,在复杂的经济运行中回到原点上解决问题不失为一条捷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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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黄帝内经·上古天真论第一[M].中华书局,2011.
  [7]黄帝内经·附录刺法论篇第七十二[M].中华书局,2011.
  (责任编辑:徐 虹)
  Analysis of Regression on the Financial Crisis and the Value of Economic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overnment Behavior
  Lin Xuezhen
  Abstract:Economic crisis and monopoly led to the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of the market economy,so the economic law was generated.The core value of the economic law was fair, that was,the government had the right of market intervention through legislation,so as to realize the fair of market trade.The essence of financial crisis was credit crisis,the direct reason of this economic crisis was the detachment between financial capital and entity industry,and the direct cause of the detachment was lack of standardized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by law.Therefore,the government should re-examine its behavior,standardi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inancial capital and entity industry explicitly through legislation in financial innovation,find the direct cause of the financial crisis,and guide the market deals with their own financial crisis by using the simple value of economic law.
  Key words:financial crisis;economic law;real economy;financial capital;government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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