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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是人类自身的生理功能和生理需求,是一种正常的、本能的生理现象,其本身并无尊卑贵贱、是非曲直之分,只有当以非法手段获取性需要实现非法目的时,才成为法律需要干预的对象。在这些需要法律干预的非法性关系形式中,首当其冲的是性贿赂。所谓性贿赂,在我国学术界,一般将它定义为:“通过向国家公务人员提供色情和性服务,来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从定义可知,性贿赂是以“性”为介质与“权力”之间的一种权色交易。目前,性贿赂正在成为当前职务犯罪的新动向,而且性贿赂的手段也花样翻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