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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一带一路”具有中国特色,是和国际各国交往与合作的构想,想要走上国际就必然离不开国际法,在国际的角度考虑,“一带一路”肯定是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对象,按照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的推动,其目的是推动“一带一路”的筹建,加快国际化深入研究,推动我国国际法的构建,带动国际法向前发展。“一带一路”在国际法角度看,是两条路合二为一,其中一条是现实与理想主义相结合,一条是将国际法看作为一个过程。
【关键词】国际法;一带一路;国贸;命运共同体
一、国际法与“一带一路”关系密切
“一带一路”是走向国际,通过与各国互联互通,加强我国与各国贸易往来实现双赢的构想。古代的“丝绸之路”与现代的“一带一路”意义相仿,“丝绸之路”代表的是各国友好与和谐贸易,“丝绸之路”将“一带一路”这一构想表达的淋漓尽致,具有中国特色,能够被国际社会接受,并且能够体现中国在国际的话语权。“一带一路”包含我国能够崛起的梦想,通过和平的方式,来实现中国崛起的构想。在国际角度来看,除了极个别国家不提倡之外,一般的发展中国家都很欢迎,亚投行的成功建设,这表明发展仍然是各国的主旋律,“一带一路”符合全世界各国共同利益。
开展国际通商发展,国际贸易离不开国际法。现在的国际法属于早期西方基督教文明,当时西方个国家经济发展迅速,一个又一个新大陆被逐渐发现,航海技术也越来越完善,这就需要利用海洋来完成各个国家的贸易,航海自由论也就是在那时开始盛行,公海自由原则就此成立。
美国与各国签订友好通商条约,就是为了开展国际贸易,这也就更加说明要想开展国际贸易,就不能离开国际法。二战以后在市场和自由贸易的驱使下,国贸也成立了多边贸易体制,如gatt和wto等,国际金融组织也因此应运而生,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我们可以看出国际法对于国贸的重要性。
国际经济法不是单一体,也不能脱离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从不同角度考虑,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在许多领域上都有一定的联系,国际法与国贸不能单一的以国际经济法去看,因为国际法与国贸,涉及到了国际法的方方面面,这就要求以更高的角度去看国际法与国贸的关系。
《联合国宪章》也对国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联合国宪章》中所描述,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以促进各国有好发展与合作为宗旨,以主权、禁用武力等原则,这对顺利开展国际经贸具有重大作用。如果国际没有和平的环境,可以想象国与国之间肯定战火连天,国家内战也肯定很频繁,国际通道中海盗成群,如果没有国际合作的机制,如果没有平等契约精神,国贸经济发展肯定是难上加难,经验告诉我们,国贸交往是一个国际秩序的问题,这就需要以国际法的原则和目的来考虑。所以我们不能忘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它体现了我国与国际法的立场和观点,改革开放以来,他一直都是我国外交的基石,这是我国与国际法的基本。改革开放能够取得伟大成功,与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密不可分。“一带一路”是以我国经济发展,和在国际中有话语权所构想的。所以我们就应该更好的运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可以说,“一带一路”作为国贸的交往,其必然与国际法关系密切,所以“一带一路”肯定是国际法学界的重点研究对象。
二、在国际法角度去看
“一带一路”为国际法提供了学习的机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其学习的机会一共出现过三次,第一次是我国结束闭关锁国状态,与国际各国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在邓小平同志的指示下,北京、武汉等一些高校还开设了国际法专业。第二次机会是,我国加入国贸组织前夕,融入国际社会,导致了学者们相关数论层出不穷,更是在那时,我国将wto设为重要课程。第三次就是日本针对钓鱼岛实施“国有化”这一事件。国际法维护国家领土,被政府高度重视,这也成为国际法研究重要内容。
“一带一路”是我国走向国际发展经济的构想,我们必须大力推进建设,这也有助于我们对国际法有更深入的研究。“一带一路”能够顺利实施,全靠我国和沿线国家有友好关系,其中亲华国家中巴基斯坦就是个典型。
站在国际法的角度去研究“一带一路”的目的是,推动我国理论体系建设,我们应当将这次机遇牢牢抓住,争取用短短几年时间,对整个国际秩序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完成我国对国际法理论体系的建设。
三、在国际法的角度研究“一带一路”
“一带一路”是我国新时代的重大构想,因此又在国际法的角度研究“一带一路”,那就必须要考虑相关政策及法律的关系,强调政策是法律的實质,法律是政策的工具,许多学者在国际法领域都承认工具论的存在,因为它反映的是国际间现实与本质的关系。现实主义者说,国际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国际上能有多大的力量,作为大国,有能力将观点摆到国际法中,还有能力将国际法,朝向对自己有利的一方面,所以说,国际法主要是大国实施自己的政策,实现自己利益的一个工具。
四、结束语
“一带一路”是我国作为大国的战略构想,需要强大的力量支撑,是我国综合实力提升之后才敢于提出的构想。现行的国际秩序,一大部分还是以西方为主,我国也就顶多算是个配角,这与我国现有阶段的地位并不匹配,因此我们要争取一个与我国相匹配,能够充分反映我国立场在国际秩序中的话语权。国际法并不是求一己私利的工具,他并不是大国意志的体现,也需要国际上各个国家的同意,国际法的理想是以各国共同利益为目标,也需要各国的利益共融与共利。
参考文献:
[1]刘思思等,《“一带一路”跨境次区域合作理论研究的新进路》,《南亚研究》,2015年第二期,第四页。
[2]田俊荣等,《“一带一路”跨越时空的宏伟构想》,《人民日报》,2014年6月30日。
[3]申献杰等,《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形势与我国“一带一路”合作战略》,《宏观经济研究院》2014年第11期。
[4]萧阳等,《跨境次区域合作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基于地缘经济学的视角》,《和平与发展》,2015年第四期,第28页。
【关键词】国际法;一带一路;国贸;命运共同体
一、国际法与“一带一路”关系密切
“一带一路”是走向国际,通过与各国互联互通,加强我国与各国贸易往来实现双赢的构想。古代的“丝绸之路”与现代的“一带一路”意义相仿,“丝绸之路”代表的是各国友好与和谐贸易,“丝绸之路”将“一带一路”这一构想表达的淋漓尽致,具有中国特色,能够被国际社会接受,并且能够体现中国在国际的话语权。“一带一路”包含我国能够崛起的梦想,通过和平的方式,来实现中国崛起的构想。在国际角度来看,除了极个别国家不提倡之外,一般的发展中国家都很欢迎,亚投行的成功建设,这表明发展仍然是各国的主旋律,“一带一路”符合全世界各国共同利益。
开展国际通商发展,国际贸易离不开国际法。现在的国际法属于早期西方基督教文明,当时西方个国家经济发展迅速,一个又一个新大陆被逐渐发现,航海技术也越来越完善,这就需要利用海洋来完成各个国家的贸易,航海自由论也就是在那时开始盛行,公海自由原则就此成立。
美国与各国签订友好通商条约,就是为了开展国际贸易,这也就更加说明要想开展国际贸易,就不能离开国际法。二战以后在市场和自由贸易的驱使下,国贸也成立了多边贸易体制,如gatt和wto等,国际金融组织也因此应运而生,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我们可以看出国际法对于国贸的重要性。
国际经济法不是单一体,也不能脱离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从不同角度考虑,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在许多领域上都有一定的联系,国际法与国贸不能单一的以国际经济法去看,因为国际法与国贸,涉及到了国际法的方方面面,这就要求以更高的角度去看国际法与国贸的关系。
《联合国宪章》也对国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联合国宪章》中所描述,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以促进各国有好发展与合作为宗旨,以主权、禁用武力等原则,这对顺利开展国际经贸具有重大作用。如果国际没有和平的环境,可以想象国与国之间肯定战火连天,国家内战也肯定很频繁,国际通道中海盗成群,如果没有国际合作的机制,如果没有平等契约精神,国贸经济发展肯定是难上加难,经验告诉我们,国贸交往是一个国际秩序的问题,这就需要以国际法的原则和目的来考虑。所以我们不能忘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它体现了我国与国际法的立场和观点,改革开放以来,他一直都是我国外交的基石,这是我国与国际法的基本。改革开放能够取得伟大成功,与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密不可分。“一带一路”是以我国经济发展,和在国际中有话语权所构想的。所以我们就应该更好的运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可以说,“一带一路”作为国贸的交往,其必然与国际法关系密切,所以“一带一路”肯定是国际法学界的重点研究对象。
二、在国际法角度去看
“一带一路”为国际法提供了学习的机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其学习的机会一共出现过三次,第一次是我国结束闭关锁国状态,与国际各国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在邓小平同志的指示下,北京、武汉等一些高校还开设了国际法专业。第二次机会是,我国加入国贸组织前夕,融入国际社会,导致了学者们相关数论层出不穷,更是在那时,我国将wto设为重要课程。第三次就是日本针对钓鱼岛实施“国有化”这一事件。国际法维护国家领土,被政府高度重视,这也成为国际法研究重要内容。
“一带一路”是我国走向国际发展经济的构想,我们必须大力推进建设,这也有助于我们对国际法有更深入的研究。“一带一路”能够顺利实施,全靠我国和沿线国家有友好关系,其中亲华国家中巴基斯坦就是个典型。
站在国际法的角度去研究“一带一路”的目的是,推动我国理论体系建设,我们应当将这次机遇牢牢抓住,争取用短短几年时间,对整个国际秩序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完成我国对国际法理论体系的建设。
三、在国际法的角度研究“一带一路”
“一带一路”是我国新时代的重大构想,因此又在国际法的角度研究“一带一路”,那就必须要考虑相关政策及法律的关系,强调政策是法律的實质,法律是政策的工具,许多学者在国际法领域都承认工具论的存在,因为它反映的是国际间现实与本质的关系。现实主义者说,国际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国际上能有多大的力量,作为大国,有能力将观点摆到国际法中,还有能力将国际法,朝向对自己有利的一方面,所以说,国际法主要是大国实施自己的政策,实现自己利益的一个工具。
四、结束语
“一带一路”是我国作为大国的战略构想,需要强大的力量支撑,是我国综合实力提升之后才敢于提出的构想。现行的国际秩序,一大部分还是以西方为主,我国也就顶多算是个配角,这与我国现有阶段的地位并不匹配,因此我们要争取一个与我国相匹配,能够充分反映我国立场在国际秩序中的话语权。国际法并不是求一己私利的工具,他并不是大国意志的体现,也需要国际上各个国家的同意,国际法的理想是以各国共同利益为目标,也需要各国的利益共融与共利。
参考文献:
[1]刘思思等,《“一带一路”跨境次区域合作理论研究的新进路》,《南亚研究》,2015年第二期,第四页。
[2]田俊荣等,《“一带一路”跨越时空的宏伟构想》,《人民日报》,2014年6月30日。
[3]申献杰等,《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形势与我国“一带一路”合作战略》,《宏观经济研究院》2014年第11期。
[4]萧阳等,《跨境次区域合作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基于地缘经济学的视角》,《和平与发展》,2015年第四期,第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