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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诉讼中,我国实行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的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向败诉方征收诉讼费,但是在实践中诉讼费追缴制度的阙如,导致诉讼费有大量流失的风险,使得诉讼费的相关功能发挥受限,同时也导致部分人民法院不依法向胜诉的原告当事人退费。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诉讼费征收和退还法律规定的不足、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的监督制度失位以及人民法院诉讼费经费保障体系的异化。建议建立具体的诉讼费追缴制度和体系化的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