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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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习惯上,人们将冤案、假案和错案笼统地称为冤假错案,没有理清三者的概念,更没有注意区分三者之间的关系,这是导致冤假错案一再发生,得不到彻底解决的重要原因。因此明晰冤案、假案和错案的概念内涵以及三者的关系,不仅有利于将个案划分归类,得到公正的程序制度的审判,而且有利于从本质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冤案;假案;错案;概念辨析;关系
  近几年来,我国司法中频频出现冤假错案,影响较大并且受到媒体关注的有湖北佘祥林"杀妻"案、云南杜培武"杀人"案、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这些冤假错案的处理大部分难尽人意,特别是在纠错和问责的过程中,相关人员相互推诿,或者施展"拖"字诀,企图推脱责任。这都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法律的权威,辜负了人民的信任,继而伤害了无辜获罪者及其亲属的感情。
  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在《错案》中将错案的成因分为两类,一类是"人为因素",另一类是"自然生成"。然而,导致这些冤假错案发生,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原因,不仅有冤假错案的制造者等人为的主观因素以及事实证据等客观因素,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很好地理清冤案、假案和错案这三者的概念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什么是冤案?什么是假案?什么是错案?三者之间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如果没有弄清楚、区分开这些概念,如何做到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中说道的"防患于未然","事前诸葛亮"?又凭什么说冤案已昭雪,假案已平反,错案已纠正?如果我们仅将冤案、假案和错案笼统地称为冤假错案,或是将这些概念混为一谈,实则是为制造冤假错案的人推脱责任提供了理想的庇护说词。因此本文试从冤假错案的概念辨析入手,辅以具体案例分析,试图厘清冤案、假案以及错案的概念,辨析冤、假、错案之间的关系,以期有助于假案平反、错案纠正和冤案昭雪及其问责。
  一、冤案、假案、错案之概念辨析
  合理区分冤假错案的概念,不仅有利于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司法绩效评价机制,有利于将个案划分归类,得到公正的程序制度的审判,而且有利于从本质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冤假错案概念的提出
  一般说来冤假错案这个概念,泛指那些"脱离事实根据,偏离法律准绳,对公民进行错误的刑事追究,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司法侵害的案件"。这种将所有"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司法侵害的案件"都归结为冤假错案一类的定义方式,实际上定义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冤案"。而"冤假错案"这一概念,从字面上不难理解,它本属于"冤案、"假案"和"错案"的合称,久而久之,便成为我们通常所说的"冤案"的代名词。而这种定义方式,在中国"文革"之后大规模"平反"冤假错案的时代背景下,是比较符合传统的大众话语体系特征的。
  "冤假错案"这个概念的提出是在文革期间。十年文革结束后全国上上下下进行了"拨乱反正",而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时,"审查和纠正了过去对彭德怀、陶铸、薄一波、杨尚昆等同志所作的错误结论",提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循毛泽东同志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要坚决地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此后,全国政法系统集中开展了大规模的"平反"工作。然而当年是如何区分冤案、假案以及错案已很难查证,只能从当时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定性中,微略领会一二。例如"刘少奇"、"三家村反党集团"定为冤案,而"胡风反革命集团"、"潘汉年"则定为错案。
  因此,所谓的"冤假错案",是一种较为笼统并且高度概括的概念,实际上包含了"冤案"、"假案"和"错案"这三类不尽相同的案件,泛指那些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对案件的性质判断发生错误,或者政策运用和法律适用错误,最终对当事人做出错误处理的各种各样的冤案、假案和错案。
  (二)冤案之概念
  何为"冤"?辞海中有三种解释:一是指一种不舒展、曲缩的状态;二是指无罪而受罚的冤屈、枉曲;三是指内心仇恨、压抑的怨气;由此,"冤"的含义,不仅是指被告人无罪而受罚的枉曲,也包括被冤者受到不公正待遇而积压于内心的不平之气。由此,所谓"冤案",是指被认定有罪的基本事实与基本证据存在且真实,但由于司法机关工作失误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被错误追诉,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没有被追诉,而使得人身或财产受损的受害者无处伸冤雪恨的案件。简单的说,"冤案"就是无罪判有罪或者有罪判无罪,受害者无处伸冤的刑事案件,而主动替人顶罪或者其他被告人承担主要责任的错案不在此列。从正义的视角看,冤案是由于不正当或者不正义的行为而导致无辜者遭受不公正待遇的案件。这里的无辜者不仅包括由于"司法者以无为有,判而成案"造成冤案被诬陷判罪的受害人,也包括以有为无,奸徒漏网,受害者无处雪恨的情形下人身或财物受损的受害人。这种概念的界定与一般意义上错案追究制度中的"错案"的概念完全不同。那么与此相应,所谓"平冤",即指冤抑得以平反,正义得以伸张,利益配置恢复到正常社会人们普遍承认或接受的状态。
  发生在1984年河南省的魏清安"强奸抢劫"案是较为典型的冤案。由于当事人的误认和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年仅23岁的河南年轻人魏清安被误判为强奸抢劫犯,5月初执行了死刑。而随后的6月,真凶田玉修落网,并主动供述了强奸刘某以及事后抢劫手表和手提包的犯罪事实。之后,河南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魏清安一案的复查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即开始调卷审查。1987年,"两高"联合发出关于魏清安"强奸抢劫"案的批复,认为原以强奸、抢劫罪判处魏清安死刑,实属冤杀,应予平反。好端端的一个农民小伙儿,就这样被冤失去了年轻的生命,家里刚满月的女儿从此失去了父亲,一个和谐的家庭支离破碎,着实让人心痛,留给我们更多的是深刻的反省。
  十年后,湖北省京山县又出现了冤案。当时京山县马店镇派出所的治安巡逻员佘祥林被误认为是杀害其结发妻子张在玉的凶手,只因为突然精神失常的妻子失踪,三个月后发现了与张在玉体貌特征十分相似的女尸,于是警方便认为佘祥林有重大嫌疑,对其进行了长达10天的残酷的毒打、体罚等刑讯逼供手段,几经周折,最终佘祥林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入狱服刑十年后,当初认定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张在玉"死而复生""亡者归来",佘祥林"杀妻"案重新审理,在狱中渡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佘祥林案在佘祥林被宣告无罪后告一段落,但这起冤案昭雪后仍有三大焦点,据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说:"这起冤案中共有5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母亲因为上诉被关押10个月,交了3000元钱后不久离开人世,我本人也因为上诉被公安机关拘留41天,还有两名证人也受到伤害……"。而佘祥林出狱后视力严重低下,腰椎和骶椎明显呈现病状,这显然是刑讯逼供所致。同时,随着张在玉的出现,那具无名女尸又是谁?这一系列问题表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些错误理念如疑罪从有、有罪推定、轻保护无辜等等,不仅在一些地方成为习惯,而且成了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一桩刑事案件发生了,办案单位和人员生怕放纵了"坏人",担心原告一方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便在证据不充分甚至漏洞百出时设法结案,有的地方甚至生拉硬拽地办"铁案",人为地排除翻案的可能性。
  河南魏清安、湖北佘祥林、河北聂树斌--一连串名字的背后,是一个个公民的生命,他们有的已经伏法,有的还侥幸活着,而无论是在世抑或逝者,都一次次地昭示着现行司法制度中的种种缺憾。
  (三)假案之概念
  所谓假案,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人为地捏造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并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案件。通俗地讲,"假案"就是为诬陷某人而虚构的案件,即明知被告人并无被指控的罪行,但出于某种目的,虚构一个犯罪事实,给被告人强加上莫须有的罪名,最后弄假成真,对被告人作出了错误判决的案件。由于这类案件中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凭空捏造虚构的,没有任何犯罪证据和事实根据,故称为"假案"。
  由此,假案形成的主要原因是,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办案人员或其他人出于非法目的--或是为诬陷他人,或是为逃避自己的责任,而虚构犯罪事实。根据对假案概念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实际上假案是冤案假案和错案中最容易区分开的,因为客观上并没有犯罪事实存在,办案人员故意捏造犯罪事实是其最大特征。而冤案和错案之间有着重叠和包容的关系,有的案件既是冤案又是错案。
  最典型也是最早的假案,当属"文革"期间刘少奇同志被诬陷的案例。当时,刘少奇同志被诬指为"大叛徒、大工贼、全国最大的走资派和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并在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上被正式宣布"永远开除党籍"。实际上,刘少奇同志多年跟随毛泽东,他的历史绝对是清白的,也从未背叛过党,更没有反党或阴谋篡党夺权的言行。当时,无论是毛泽东同志或者其他人,都深知刘少奇同志在历史上清清白白、毫无问题,原来还被称为"白区正确路线的代表",但在那个特殊时期,硬是给刘少奇同志虚构了反党反人民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言论,捏造出这起天字第一号的假案。
  在当代,假案也时有发生,例如2001年8月发生在甘肃临洮县的缉毒假案。临洮西面是毒品贩运猖獗的临夏地区,贩毒分子将金三角的毒品运进临夏,临洮是必经之地,临洮公安局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一直相当繁重,上级公安机关每年都会下达一定的任务要求必须完成。而当时临洮公安局当年的缉毒任务还没有完成,缉毒队在全地区公安系统的各项评比中都是倒数第一,临洮公安局副局长张文卓和缉毒队队长边伟宏为了完成任务,邀功请赏,获得巨额奖金,于是便自己"做"一起案子自己侦破。缴获1克海洛因可以获得奖金30元,那么"8.11"运毒案缴获了3669克海洛因,可以获得奖金10万余元。为了获得这笔奖金张文卓、边伟宏让犯罪嫌疑人马进孝把石灰做成9大块,在表面抹上海洛因,做毒品检验时又故意仅以"检出海洛因"作为鉴定结论将缴获物品的总重量模糊成海洛因的净重量,这样他们就破了大案,立功受奖。然而张文卓、边伟宏为什么能如此顺利地把假案做成,原因似乎很简单,张文卓和边伟宏利用手中未被有效控制的权力制造了假案,那些重大案件必须上党委会、局务会进行讨论的制度都流于形式。
  实际上,假案中的被告人也是被冤枉的,因为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更毋庸说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可以说,假案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冤案的一种表现形式。当然假案也有的是出于其他目的,可能并无被害人。像张文卓和边宏伟就是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了完成上级的任务和一己私利制造假案,还有的假案是为坚守自盗、骗取保险、侵吞资产和洗钱等制造借口等等。
  (四)错案之概念
  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在《错案》中认为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司法机关从确凿的材料出发,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另一种是,司法机关根据一些错误的材料(被告编造的口供、不可靠的档案材料、假证、以及不符合规定的鉴定等)推断出合乎逻辑的结论"。这对我们理解错案的概念颇有启示作用。由此,我们可以概括为前者是前提事实正确,而推理错误,后者则是事实或是前提错误,推理正确。
  一直以来,法学界对于错案这个概念争论不休,部分学者认为,给"错案"下定义,或者说界定"错案"这个概念,无疑是隐含了一个潜在的预设--一个案件只有一种正确的判决或者处理方法,否则即是错案。而实际上,我们的"实在法是一个开放的、非协调的、不完全的体系"。法律在实际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事实的不确定性以及社会环境、政策等客观因素和法官个人因素等非法律因素的不确定性,这几方面的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且不可避免的。因此,在大多数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中是难以确定唯一正确的判决或者处理方法的,最终造成对错案概念的界定十分棘手。
  瑞典法理学家佩策尼克在《对理性的热情》中说道:"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在其内容的可改变性意义上具有可推导性和可反驳性的特征"。因此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律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只是"相对的开放性"和"有限的不确定性"。所以,对"错案"概念的界定还是可以相对确定的。
  对"错案"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根据错案的成因和判断错案的标准划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把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否与客观情况相符作为判断标准的"客观错案说"。在这种判断标准之下,所谓错案即是指案件事实本身真实存在,但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情节,基本证据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导致追诉或者定罪量刑出现错误的案件。第二种是根据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主观错误来进行判断的"主观错案说"。因此,错案是指违反程序、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恣意裁判、刑讯逼供、徇私枉法,故意拖延办案时间等原因造成裁判错误或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第三种则是将前两种学说结合起来的"主客观结合错案说",即所谓错案,是指犯罪事实存在且真实,但公安局、法院或者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或者基本证据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者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 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进而导致错误追诉或者定罪量刑出现错误的案件。   学界对错案定义的界定众说纷纭,而《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二条也对错案进行了界定:"错案责任追究之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显然,该条例规范的主体是检察官,即最后的司法程序中发生的错误,没有规范侦查、审讯等其他程序。这种界定也应属于第三种主客观结合说。综上所述,笔者较倾向于第三种学说。所谓"错案",广义而言,都是由于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等办案人员在主客观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对案件的性质或案件的事实判断发生错误,或者对政策法律的适用错误而造成的,总体来说,都属于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而产生的错误。
  近年来,我国不断发生的杜培武案、赵作海案、张高平与张辉叔侄案等一系列错案,给我们许多警示与教训。
  在杜培武案中,1998年4月22日9时,昆明警方接到报案,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某(杜培武之妻)及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某被人枪杀在车内。案发后,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迅速组成专案组侦破此案,对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展开调查:(1)6个基地的10头警犬一共进行了43次气味鉴别,仅一头警犬两次鉴别无明显认定反应,其余警犬进行了41次鉴别,均认定足迹泥土感染气味与杜培武嗅源感染气味同一;(2)昆明冶金研究所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离合器、油门踏板上泥土与杜培武衣服上黏附泥土微量元素测定同一;(3)杜培武衣服袖口拉曼测试检出军用枪支射击火药残留物质;(4)对杜培武进行CPS心理测试,杜培武在参与作案及对案件知情问题上撒谎率在90%以上。在法庭上上杜培武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的理由和被刑讯逼供的事实没被法庭采信。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缓。而2000年6月杨天勇等人抢劫杀人案告破,有确凿的证据证实杨天勇等人是杀害"二王"的真凶,被终审判决。2000年7月杜培武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
  杭州无证据奸杀案更是较为典型的错案。2003年5月19日,前往上海送货的安徽歙县农民张高平和侄儿张辉,出于与人方便的善心,将熟人所托的同乡少女王某捎上了开向杭州的卡车。次日上午,年仅17岁的王某,被发现尸体"头颈部反套黑色无袖背心,下身赤裸,仰卧在水沟内"。警方认为,当晚张辉将卡车开至杭州汽车西站后,见无人来接王某,遂起歹念,与张高平合谋在驾驶室内对王某实施强奸。最终,王某因张辉用手掐住其脖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04年4月1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由此,叔侄二人被冤入狱。
  2011年11月21日,《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的新闻报道,详述了该案侦办、起诉、审判过程中的众多疑点。其中包括:(1)死者8个指甲里检出一名陌生男性的DNA成分,排除了张辉、张高平的可能;(2)死者死亡时间的推断可能存在"较大误差";(3)叔侄二人驾驶的卡车驶出杭州高速收费口的录像未被调查;(4)两人"有罪供述"描述的作案细节南辕北辙;(5)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或非法取证的重大嫌疑;(6)作为警方线人的狱侦耳目违法逼迫张辉认罪;(7)二审法院蹊跷改判等。
  时隔十年,浙江省高院对这起奸杀案进行了平反。再审判决认定,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形,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不在规定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公安机关提供的张辉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张辉、张高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且经鉴定比对死者王某8个指甲末端的男性DNA,发现与2005年震惊杭州的杀害女大学生凶手勾海峰的DNA高度吻合。并且结合此案现有的相关事实证据,不能排除勾海峰杀害王某的可能。因此,真凶确实另有他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张氏叔侄当庭无罪释放,浙江省高院副院长庭审后向二人鞠躬道歉。冤狱十载,叔侄二人终于等到了迟来的正义。
  这起案件中,存在如此之多的疑点,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能认定叔侄二人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且侦查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存在很大的偏差,司法工作人员并没有排除这些合理怀疑,而草草地将无罪的叔侄二人送入大牢。更有盲目自大的"女神探"聂海芬夸口当年是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强奸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的。当他们宣称 "聂海芬从警20余年,一直战斗在预审办案第一线,因工作表现出色,多次立功受奖。近五年来牵头主办的重特大案件达350余起,准确率达到100%……各项办案指标年年在省、市名列前茅,经她审核把关的重特大恶性案件,移送起诉后无一起冤假错案"时,可曾想过为了追求这些名利,造成多少起错案,又可曾想过,错案一旦铸成,多少当事人受到冤枉,多少无辜者被错杀,使当事人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并且给整个国家带来巨大的伤害。
  二、 冤案、假案和错案之间的关系
  一般说来,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我们把"错案"这个概念理解为包括"冤案"和"假案"的一个宽泛的概念,所有的"冤案"和"假案"某种意义上都是"错案",并习惯地被称为"冤假错案"。因此,这使得很多人把冤案、假案和错案混为一谈,认为冤案、假案即是错案,将三者完全等同起来,或是完全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区别。诚然,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区别。
  对于那些无罪判有罪的无辜获罪者而言,无论是错案还是假案,皆因其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而获罪,所以都是冤案。而对于责任主体而言,即司法人员,冤案和假案都是错案。有学者将冤案、假案、错案之间的关系用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的主观状态加以说明:如果错案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工作失误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被告人纯属冤枉,则这起错案当属冤案;反之,若错案是有关人员故意制造,被告人被错误追究的,则这起错案当属假案。由此可见,有关被告人被错误地追究是属于冤案还是假案,关键在于是司法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造成的,还是有关人员故意制造、策划的。这样解释冤案、假案和错案的关系,仔细斟酌并不合理。如果被告人确实有犯罪行为,但对他适用法律错误以致轻罪重判,将这种情形称为错案比称为冤案更为合适,毕竟错案与冤案不能简单地等同起来。而假案是人为地捏造犯罪事实,明知被告人是无罪的仍对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假案的制造者清楚自己行为的性质,即在制造冤案。因此假案是冤案,而错案不是冤案。这样解释冤假错案之间的关系是没有全面的理解分析错案的概念而导致的。   有学者认为,可以根据主体的不同区分三类案件,冤案主要针对的主体是被告人,假案针对的则是司法人员,错案的主体则是被告人和司法人员。无论是假案还是错案,落实到被告人而言,只要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属于冤案。
  作者认为,由于当下我们的认识能力有限,法律的不确定性以及案件自身又具有复杂性,若要准确地辨析冤案、假案和错案三者的关系是比较困难的,不仅仅涉及到对事实、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还涉及对于法律的理解。因此,只能大致的理清三者的关系,在处理实际案件时,对每一个具体的个案进行具体的分析,而不能用简单的标准对案件进行区分。
  三、 冤案、假案和错案概念辨析的意义
  明确了冤假错案的概念,不仅解除了理论界学者们对冤假错案概念的困惑,更为重要的是,明确区分了冤假错案的概念,对每一个概念都给以精准的定义,这是研究冤假错案课题的逻辑起点,只有在此起点上,冤假错案的预防、纠正、救济以及错案责任追究和赔偿等一系列问题才有开展研究的可能。此外,在刑事司法领域,冤假错案通常是指刑事错案,系统地研究刑事错案现象,对于丰富刑事司法理论和刑事诉讼法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冤假错案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侵害,而且对社会也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司法错误对所有人都造成了损害。它们不仅损害了公众的信任感、浪费了社会资源、制造了不平等,而且限制了我们的自由、降低了我们的生活质量"。因此,加强对冤假错案这一现实问题以及刑事错案的预防追究制度的深入研究,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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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献
作者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家文化发展国际战略研究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中心,国际传播学院,北京,100024;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全球舆情与受众研究基地,北京,100024  【摘要】汉语国际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传播中华优秀的文化。在汉语国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借用新型媒介以提高教学效果。现在伴随新技术出现的动漫作品、影视作品作为一种较好的新型教学内容,我们可以从这些新型媒介中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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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双师型教师数量的不足和质量的低下,严重影响着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我们必须从思路、模式和机制等层面进一步明确双师型教师培养的基本策略。  【关键词】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双师型教师    在我国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最大问题是数量不足,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却是双师型教师培养本身出现了问题。随着我国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数量和质量已经逐渐成为发展的瓶颈。  一、我国双师型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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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化学实验在化学教学中能够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将思维的发展与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结合起来。化学实验对培养学生的科学态度、科学方法和思维能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合作互助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教学功能;化学实验;全面发展    化学是一门实验科学,实验是化学的灵魂和生命。正如著名科学家李政道所说:"实验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能说过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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