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之利益平衡原则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OTAO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容提要
  
  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以及法效益价值的角度来理解和适用它。即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认识到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难免会出现某些偏差或过错,应该允许申请人在后续申请程序中对其申请文件进行完善,同时这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任的表现,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从字面上看,该法律条款的设置在于给申请人一个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的机会,以完善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由于过失而造成的申请文本以及因此保护范围的缺陷。这是典型的赋予申请人权利的条款,然而,根据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原理,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要对权利进行反限制。依据该条款,申请人在行使修改权利以弥补其过失时,其也要承担对公众的期待性利益(预期利益)的尊重,即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公众所得知的原始内容,以避免公众基于对原始申请文件内容的获悉而由于自己的行为预期导致的可能的侵权行为。
  在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一直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反应在具体问题上,即是在申请人与审查者之间在适用该条款时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一方面,申请人往往宽泛地理解该条款,以尽可能地扩大自己的权利,而另一方面,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审查者往往尽可能地缩窄该条款的应用范围,采取不利于申请人权利的态度。
  实际上,为了使得该条款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审查指南对该条款做了进一步的描述,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中明确规定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根据审查指南的解释,可以明确,申请人的主动修改权利不是无限制的,而是要限定在:(1)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2)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附图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的范围内。
  对于(1)比较好理解,只要申请人所做的修改在字面上或等同的含义上描述在了原始公开内容中,就可以认为申请人的修改没有超出原始公开内容,是可以允许的。然而,对于(2)把握起来就不那么容易了,在实践中适用尺度似乎就不一致。实践中的分歧点也往往在于此处。因为这更多地涉及到主观判断,因此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理念上的不一致。在实际操作中,问题主要集中在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的理解上。由于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使得法律语境下的措辞变得更加不确定。实践中经常会存在这几种理解,一是将其等同于能够直接地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中记载的内容或等同内容中得出;二是虽然不要求字面上的等同,但是将“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的判断标准与“唯一地”联系在一起,认为如果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中记载的内容或等同内容中唯一地得出即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涵;三是在“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的判断标准上再加上“唯一地”的标准,从而变成了“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唯一地”的判断标准,只有当修改内容能够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唯一地确定时才认为是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显然,上述几种理解和做法都过于机械化,其结果必然是限制了申请人的正当权利,使申请人承担了过多的义务,同时不必要地扩大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导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然而,这样做所产生的结果并不必然使公众受益,因为对申请人权利的过度限制剥夺了申请人进一步完善其申请文件的机会,从而有可能形成一个带有“隐患”的不确定性权利。这种带有“隐患”的不确定性权利可以表现为由于字面上的错误导致专利权权利边界的模糊,也可以表现为由于权利内容限定的不清楚而与现有权利交叠,从而导致权利状态的冲突与纠纷等。这种不确定性权利的存在对社会行为秩序的稳定是一种破坏,会带来更大的纠错成本。这对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来说都是不利的,也是与《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相悖的。
  很显然,无论审查者和申请人的哪种态度都不利于该条款的正确适用。要正确理解和使用该条款以达到《专利法》的立法的目的和效益价值,有必要从法的本源上来探讨该问题。
  从法理的角度来探讨上述问题,也许会找到合理的解释。法是利益平衡的结果和产物,《专利法》中体现的是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在《专利法》中,体现了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实际上,在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人对知识权利或知识产品的垄断和社会公众对其的合法需求构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为了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功能和目的,即通过对知识产品提供充分的保护,激励对社会有益的创造性知识产品的生产,同时有利于广泛传播这种知识产品,从而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需要确定利益平衡的原则。《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以达到私权与公权的利益均衡,从而实现《专利法》的效益价值。
  基于《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在适用《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时应该考虑到平衡原则或者利益均衡原则。也就是要考虑到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主体即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品的使用者即一般的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以及他们自身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一方面,基于知识产权客体知识产品的公共商品的特性而有必要赋予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以独占性的专有权,以禁止或限制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维系对知识创造活动的激励与促进。另一方面,知识产品的生产具有相当的社会性,知识产品的生产离不开对人类已有的“知识共有物”的借鉴和利用,因此需要对这种独占性的专有权进行权利限制,以通过权利限制来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从“公共福利”、“社会福利”的角度论证了公共利益原则与法的正义的关系,对于维护法的正义价值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他指出:虽然个人权利对于实现个人的人格具有重要意义,而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也是值得的。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正义要求赋予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的程度上与公共福利一致。
  类似地,EPC(《欧洲专利公约》)也明确地体现了这种利益平衡的立法思想。EPC第123条第(1)项规定: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允许申请人具有至少一次根据其意志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述和附图的机会。该条款很明确地赋予申请人进行主动修改的机 会。同时,为了限制权利的滥用,该第123条第(2)项规定:一项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权不能够以使其包含超出原始申请内容的主题的方式进行修改。EP0《审查指南》中进一步规定:如果申请内容的所有改变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不能从原申请的信息中直接地并且毫无疑义地导出,即使考虑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隐含公开的内容也不能导出,那么,应当认为这种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的内容,因此不允许。
  进一步,EPO《审查指南》认为,立法的主旨在于不允许专利申请人通过加入未在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主题来完善其发明,否则,将赋予申请人不正当的权利,并且也会损害对原申请文件有所依赖的第三方的利益。如果申请内容的变化(例如通过增加、改变或删除)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不能从原申请的信息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导出,即使考虑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隐含公开的内容也不能导出,那么应当认为该修改引入了超出原始申请内容的主题,因此,不允许。在这里,术语“隐含内容”仅是指没有明确记载但是根据明确记载的内容可以清楚地、毫无疑义地导出的信息,必须同时考虑公知常识以决定从文件的明确记载的内容中能清楚地、毫无疑义地导出什么内容。
  然而,理论上的完美并不等同于现实操作中的无缺陷。在现实情况下,很难达到这种完美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的利益不平衡或者说利益失衡状态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知识产权人拥有较少的专有权,而社会公众能够相当宽松地利用知识产品。从权利义务的关系来看,这种状况实际上是让知识产权人承担了较多的社会义务,而赋予了社会公众较多的使用作品、发明等知识产品的权利。这种状况出现于知识产权的弱保护环境下。它的出现有多种原因,并且在发展中国家表现更为明显。知识产权的这种弱保护甚至还与对知识产品保护的观念有关。例如,在受“国家所有权”观念较深的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的制度天平上很可能是偏向于使用者,而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予以过多的限制。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失衡的第二种状态则与前面正好相反,即知识产权人被赋予较多的权利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使用受到较多的限制,以至社会公众无法在分享知识产品的利益上与知识产权人相平衡。这种利益失衡状态常见于知识产权强保护的环境下。
  通过上述对法利益平衡原理的分析,可以简单地确定一个适用《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原则,那就是在适用该条款时,绝对不能仅仅从字面含义上来理解和机械套用该条款,而是要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以及法效益价值的角度来理解和适用它。即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认识到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难免会出现某些偏差或过错,应该允许申请人在后续申请程序中对其申请文件进行完善,同时这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任的表现,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一个有缺陷的权利可能会在以后的使用中带来纠纷,从而需要更大的社会纠错成本,因此法律应该赋予申请人改正错误或者完善权利的机会,以产生良好的权利。但是,另一方面,对这种权利的行使也应该进行限制,防止申请人的“权利滥用”和“偷懒”,以及保护社会公众基于申请人原始公开的内容而产生的期待性利益。显然,如果不进行权利限制,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会存在偷懒或侥幸心理,甚至存在“故意欺骗公众”的心理,因为他会认为法律明确赋予了自己可以在以后的程序中进行任意修改的权利。因此,申请人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商业利益、竞争对手的情况来公开或修改他的技术信息而不在最初的申请和公开阶段尽可能地公开和界定他的权利边界。而社会公众尤其是商业竞争对手往往会根据申请人公开的原始技术信息来确定自己的技术创新或权利范围,以避免侵权,从而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可期待利益。如果放任申请人在后续的程序中随意改变原始的技术信息,那么就可能使得第三方的期待利益与修改后的权利边界发生冲突,从而导致第三方的利益受损或丧失。这显然对第三方的权益保护是不公平的。实际上,这也会导致社会行为规范的紊乱,而无法实现《专利法》的功能与目的。
  因此,理想的是在解释和适用《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时要采取法利益平衡的原则。一方面赋予申请人修改其申请文本的机会和权利,另一方面对申请人的这种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在他们之间达到平衡,使得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达到和谐状态。
其他文献
创意产业之父  约翰·霍金斯    他被誉为“创意产业之父”,是提出“版权是创意经济的流通货币”的人,也是活跃于数字媒体界的领航人。他首倡“创意经济”概念。2010年,他频频来到中国,并发表了他的观点。他认为:“中国的创意产业相比英、美等国,缺乏独特性,创意产业在中国国内市场已起步,游戏产业尤为突出,但在出口贸易中,创意产业尚未被开发。近年来,中国文化创意产业一直保持着20%以上的增长速度。但可以
期刊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审结了原告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第三人巴斯夫欧洲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夫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随着法院判决书的下达,本案以祥云公司一审胜诉而告一段落。这起看似普通的商标争议案件却引发了国内知名专家的热议和业内媒体持续的关注。撤销之变  2008年7月,巴斯夫公司以
期刊
内容提要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是在国际压力和招商引资的需求下被动成长起来的,因此在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普遍不高的背景下,政府部门先于资本市场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商用化方面的作用和功能。其本身不应作为一个“普惠”政策,其实质仍然是鼓励社会创造出有真正价值的知识产权资产,并以之融资。    通过披露知识产权信息影响股价的涨落,意味着资本市场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认同,无疑是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发展到极高
期刊
“中科院计算所首届专利拍卖会”是国内专业科研机构首次将大批量专利集中对外公开展示,也是以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科研成果市场转化的一种开拓性尝试与探索。作为此次拍卖的整体组织方与承办方之一,中国技术交易所(下称“中技所”)出色地完成了委托方交予的任务,在其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四方平台”    在专利拍卖会成交项目签约仪式上,中技所董事长熊焰透露:“早在中技所成立不久,北京市委领导在研究中技
期刊
“006号举牌了,出价120万元,再拍就是130万元,130万元有人要吗?120万元第一次、120万元第二次、120万元第三次。成交!”声落槌定,拍卖成功。表面上它和众多拍卖会没有太大差别,但提到这次拍卖会的拍品——专利,就一定要在拍卖史上隆重的记上一笔了。    为首次专利拍卖主槌    “那天我站在台上,对大家说今天在场的都是历史的创造者和见证人,我感到很荣幸。毕竟能主持中国首次的专利拍卖,对
期刊
新媒体产业的迅速发展给传统影视产业的节目传播提供了更便捷、更迅速的途径。2008年通过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为新媒体发展提供了政策及金融方面的支持;2009年的新媒体产业更是以主流的姿态示人;2010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推进了三网融合总体方案,促进新媒体实现单向传播向双向交互传播转变,从单一终端向多终端转变。  新传媒产业联盟秘书长王斌说:“新媒体是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动传播为特点,具有创
期刊
2010年12月16日下午13时30分,中国技术交易所交易大厅。在历时四个月的紧张筹备后,“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首届专利拍卖会”在这里正式举行。中科院计算所的70项竞拍标的(共计90件专利),涵盖8个专利包(共28件专利)、38项有底价专利和24项无底价专利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拍卖。来自竞拍企业的70余名代表参加了竞买。此外此次拍卖活动也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来自海内外多家机构的近100名嘉宾观
期刊
“我们亚洲,山是高昂的头;我们亚洲,河像热血流……亚洲雄风震天吼。”经历过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人或多或少能够哼唱出这首歌,但都会知道这首歌是当年第十一届亚运会的主题曲。这首歌在当时绝对是家喻户晓。提到这首歌现任中国音像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炬感慨良多,因为1989年至1990年,正是他受第十届亚洲运动会组委会委托,主持亚运会歌曲的创作、录制和出版发行工作,并出任制作人和监制。    曾经的“震天吼
期刊
1 立体商标显著性之争    2010年的商标事件中,立体商标的事件尤为引人关注。  3月8日,商评委做出驳回复审决定,饮料巨头可口可乐公司于2002年10月申请的第3330291号瓶型立体商标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不具有区分产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予核准注册。  与可口可乐不同的是,雀巢产品有限公司通过商标国际领土延伸注册的第G650537号瓶型立体商标在我国取得注册
期刊
内容提要    新修订的《专利法》(以下简称新《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专利法》施行前后,《专利法》实施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新《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法律修定的目的在于更好的实施。而实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民自觉地依法行事;另一方面则是由执法者被动执行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判裁,对侵权行为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