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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知情同意原则难以为某些特殊的信息处理行为提供正当性依据.因此,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正当性之特殊依据体系,其中尤以欧盟2016年4月27日通过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最为完善.我国立法应同时规定个人信息处理之一般依据和特殊依据,借鉴欧盟经验将个人信息处理之特殊依据划分为六种类型,明确各种特殊依据的判定标准以便于司法审判的认定,不断完善个人信息处理正当性之特殊依据体系以符合时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