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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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近年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时有发生,且往往涉及金额巨大,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在审判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从具体行为表现分析涉及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入罪要点。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相关法律法规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虚开”行为释义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等。
  狭义上讲,则是指对发票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真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
  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三、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如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具体行为表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二、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四、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伪造及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该罪的行为是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客体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责任形式是指明知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罪量要素,刑法未作规定,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定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票犯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票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得看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同时它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情节,法律规定了三档刑。这种犯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干扰了国家的税制改革,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具体行为表现
  一、行为人有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凡经税务机关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者,可持批准的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应当开具专用发票。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等情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单位只能是主管税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非法出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出售主体不合法,即除税务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出售行为的,如一般纳税人出售、一般纳悦人给他人出售、盗窃增值税专用发后出售等就都属非法。
  二、主体合法,即为有权出售的税务工作人员,如果明知购买人不符合购买条件而予以出售的,亦属于非法出售。这里要以明知为条件,如因工作马虎,严重不负责任而过失不知购买人不符合条件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以及不按批准的数量向可以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出售虽属违法行为,但不構成本罪,构成犯罪的,要以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论处。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该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客体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责任形式是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有意实施或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的主观心理状态;罪量要素,刑法未作规定。参照《追诉标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定罪。
  根据《刑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在上述情况下,实际上是本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牵连关系,系牵连犯。根据刑法规定,对这种牵连犯,应分别以上述三罪论处,采用的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根据刑法第20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第21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刑法条文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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