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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时效制度集中体现在《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其关于票据时效的性质、关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时效的起算点等的规定,以及在立法技术等方面都不尽科学合理。重新定位票据时效的性质,分类别、具体地规定三种不同票据权利的行使对象、时效期间和起算点并重构有关票据时效起算点等,是完善我国票据时效立法的应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