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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们在物业管理实践中存在着不少认识上的误区.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笔者发现《物权法》的不少条款都对这些认识误区进行了明确的纠正。因此.笔者认为谢家瑾会长用”正本清源”来形容《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影响是非常贴切的。在此,笔者仅就《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谈一些自己的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