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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与几个同事谈论教育学生时,提到了“惩罚学生”的问题,特别提到了是否需要“体罚”和“变相体罚”。在座的几个同事都说:“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都严格规定不许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你如果对待学生有体罚行为,岂不是违背了法律?”是呀,在目前的大背景下,依法执教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确实有一点矛盾。可是,有些学生确实很难教育,无论老师对他(她)如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他(她)都听不进去,甚至摆出一副有恃无恐的架势:“法律规定不许体罚学生,你不敢打我,我怕什么?”在这样的情况下,难道我们就应该放弃教育?
我觉得:对一些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难以教育好的学生,适当进行一些“惩罚”与“依法执教”并不矛盾,也不违背教育法的原则,“体罚”与“变相体罚”也在“惩罚”可以考虑的范围内。当然,我这里所说的“体罚”与“变相体罚”是以不伤害学生为前提的。
对于“体罚”,我们必须转变看法,重新审视它的作用,把它与依法执教统一起来。在日常生活中,我尝试着把轻度的“体罚”融入到教育教学当中,感觉效果还不错。当然,即使是轻度“体罚”也不要轻易使用,有时起到威慑作用就可以了,只有用其他温和的方法都没有效果时才可以考虑使用。
我家隔壁的小孩读二年级的时候,有一天她回家就说她的同桌在她的脸上吐口水。我就让孩子的父亲教育她,让她不要理他。第二天,孩子的父亲又问,他还在吐。她的父亲就打了她了一顿,意思是她还在与同桌玩才有这种现象。以后我怕她回家不敢告嘴,就每天都在问她,接连三天都是每天一次。我这时候明白了,原来这是那个小家伙想让她同他玩耍,故意逗她的一个招数。这个时候你会知道,大约十天每天都产生这种情况,上课的老师居然没有看到,并且问了减少麻烦而不准告嘴。小孩读书的学校是县城一小。这个教师不管这学生有两个原因:一是不负责,二是不敢管,或者这两种情况兼有。这个小孩能够这样顽皮的原因我认为有两个:一是教师不管;二是家庭教育不严。由于家庭教育和教师不管的情况,造就学生开始是顽皮和不知道学习,慢慢地变为想学习也接受不了,以至于一生也都踏不上学习的列车。最后,我采取的方法是让小孩的母亲去问这个小同学,开始要求好好地谈,如果他不听话,就吓唬他一下,吓不住就轻微地打他,当然不能打伤他。如果家长来问,就将这种情况如实告知。结果去问这个小男孩的时候,只说了一句话,这小家伙就点头承认,并且保证下次不再这样了。你看,我把问题想得那种严重,结果解决却是那样轻松,小男孩也改正了缺点。这说明,有时对学生进行教育还是需要以“体罚”或“变相体罚”来威慑(这个案例中只是威慑了那个小男孩)。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知道教育教学方法和理念、责任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针对以上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问题,我首先谈谈教师在素质教育和依法执教条件下管理学生的问题。在依法执教条件下教师管理学生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体罚与变相体罚的问题。体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如下: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中,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1项、第2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以上两部法律是教师体罚学生受到处理的依据。这也是大部分教师不敢管学生的主要原因。如何依法施教是现代教师的难题,是现代教育教学中班主任管理工作的关键。查阅相关资料得出体罚的定义: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经由制造身体上的痛苦,或经由控制身体,造成心理上的痛苦,所为之惩罚,就是体罚。分五点说明如下:
1、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体罚,如体育课时跑步热身、定期段考等。
2、体罚必须诉诸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3、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成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如私下罚站两分钟。但“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就是体罚。
4、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5、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从以上解释可以看出: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嫌。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然而,在世界各国悠久的历史上都有对体罚的赞扬。中国有“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的说法;西方谚语亦有“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省了棍子,惯了孩子)。在贫困地区如何对待体罚与变相体罚呢?在几千年的教育方法与现代依法执教发生了矛盾时,是不是以前的教育方法一无是处而要彻底抛弃呢?当然不是!既然不是,那么笔者认为这是如何依法执教与因材施教的结合点的问题。我国教育先师孔子提出的因材施教与手中的“戒尺”的理解与结合是那样的完美,为什么我们反而难以利用呢?在现代社会(特别是贫困地区)如何实现结合呢?笔者认为,贫困地区的教育质量不高的原因如下:第一,教师教育素质明显不高。第二,家长教育素质能力落后,甚至极少数家长根本不懂得教育。
为什么现在打学生一下就要负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这是对素质教育的误解。素质教育是针对应试教育提出来的,说直接点就是在照顾学生身心健康的基础上来进行全面教育,让学生全面发展,克服因教育的片面追求升学率而造成学生的畸形发展。这并不是现代教育理念的错误,而是我们理解的错误。有的老师就问:有的学生依照他的特点就是应该打他一下才能实施因材施教?笔者想说:你这样做也是因材施教的一种尝试。如果教师打了学生一下,我们的家长和社会应该怎么办呢?打了一下,明显地犯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是应该对教师进行处理还是支持教师?我个人认为,只要教师是出于爱心而且没有真正伤害学生,就应该支持,因为“响鼓不用重锤敲”,但是“不敲鼓也不会响”;当然,如果敲重了,把鼓敲破了,也同样不是目的。这个时候,有的教师因为一次小事件就被处分,结果就产生了教师不敢管理学生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作为家长,应该理解我们的教师,因为教师的体罚也是一种教育方法。作為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该理解我们的教师,多向家长解释,尽量关心和爱护我们的教师——毕竟教师也是弱势群体。教育可以象父爱一样,爱中有严;教育更要象母爱一样,要求教师更应该注意减少体罚与变形体罚,多研究教育方法——使学生更乐于接受的方法是教育提高的根本。
我觉得:对一些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难以教育好的学生,适当进行一些“惩罚”与“依法执教”并不矛盾,也不违背教育法的原则,“体罚”与“变相体罚”也在“惩罚”可以考虑的范围内。当然,我这里所说的“体罚”与“变相体罚”是以不伤害学生为前提的。
对于“体罚”,我们必须转变看法,重新审视它的作用,把它与依法执教统一起来。在日常生活中,我尝试着把轻度的“体罚”融入到教育教学当中,感觉效果还不错。当然,即使是轻度“体罚”也不要轻易使用,有时起到威慑作用就可以了,只有用其他温和的方法都没有效果时才可以考虑使用。
我家隔壁的小孩读二年级的时候,有一天她回家就说她的同桌在她的脸上吐口水。我就让孩子的父亲教育她,让她不要理他。第二天,孩子的父亲又问,他还在吐。她的父亲就打了她了一顿,意思是她还在与同桌玩才有这种现象。以后我怕她回家不敢告嘴,就每天都在问她,接连三天都是每天一次。我这时候明白了,原来这是那个小家伙想让她同他玩耍,故意逗她的一个招数。这个时候你会知道,大约十天每天都产生这种情况,上课的老师居然没有看到,并且问了减少麻烦而不准告嘴。小孩读书的学校是县城一小。这个教师不管这学生有两个原因:一是不负责,二是不敢管,或者这两种情况兼有。这个小孩能够这样顽皮的原因我认为有两个:一是教师不管;二是家庭教育不严。由于家庭教育和教师不管的情况,造就学生开始是顽皮和不知道学习,慢慢地变为想学习也接受不了,以至于一生也都踏不上学习的列车。最后,我采取的方法是让小孩的母亲去问这个小同学,开始要求好好地谈,如果他不听话,就吓唬他一下,吓不住就轻微地打他,当然不能打伤他。如果家长来问,就将这种情况如实告知。结果去问这个小男孩的时候,只说了一句话,这小家伙就点头承认,并且保证下次不再这样了。你看,我把问题想得那种严重,结果解决却是那样轻松,小男孩也改正了缺点。这说明,有时对学生进行教育还是需要以“体罚”或“变相体罚”来威慑(这个案例中只是威慑了那个小男孩)。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知道教育教学方法和理念、责任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针对以上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问题,我首先谈谈教师在素质教育和依法执教条件下管理学生的问题。在依法执教条件下教师管理学生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体罚与变相体罚的问题。体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如下: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中,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1项、第2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以上两部法律是教师体罚学生受到处理的依据。这也是大部分教师不敢管学生的主要原因。如何依法施教是现代教师的难题,是现代教育教学中班主任管理工作的关键。查阅相关资料得出体罚的定义: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经由制造身体上的痛苦,或经由控制身体,造成心理上的痛苦,所为之惩罚,就是体罚。分五点说明如下:
1、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体罚,如体育课时跑步热身、定期段考等。
2、体罚必须诉诸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3、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成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如私下罚站两分钟。但“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就是体罚。
4、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5、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从以上解释可以看出: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嫌。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然而,在世界各国悠久的历史上都有对体罚的赞扬。中国有“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的说法;西方谚语亦有“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省了棍子,惯了孩子)。在贫困地区如何对待体罚与变相体罚呢?在几千年的教育方法与现代依法执教发生了矛盾时,是不是以前的教育方法一无是处而要彻底抛弃呢?当然不是!既然不是,那么笔者认为这是如何依法执教与因材施教的结合点的问题。我国教育先师孔子提出的因材施教与手中的“戒尺”的理解与结合是那样的完美,为什么我们反而难以利用呢?在现代社会(特别是贫困地区)如何实现结合呢?笔者认为,贫困地区的教育质量不高的原因如下:第一,教师教育素质明显不高。第二,家长教育素质能力落后,甚至极少数家长根本不懂得教育。
为什么现在打学生一下就要负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这是对素质教育的误解。素质教育是针对应试教育提出来的,说直接点就是在照顾学生身心健康的基础上来进行全面教育,让学生全面发展,克服因教育的片面追求升学率而造成学生的畸形发展。这并不是现代教育理念的错误,而是我们理解的错误。有的老师就问:有的学生依照他的特点就是应该打他一下才能实施因材施教?笔者想说:你这样做也是因材施教的一种尝试。如果教师打了学生一下,我们的家长和社会应该怎么办呢?打了一下,明显地犯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是应该对教师进行处理还是支持教师?我个人认为,只要教师是出于爱心而且没有真正伤害学生,就应该支持,因为“响鼓不用重锤敲”,但是“不敲鼓也不会响”;当然,如果敲重了,把鼓敲破了,也同样不是目的。这个时候,有的教师因为一次小事件就被处分,结果就产生了教师不敢管理学生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作为家长,应该理解我们的教师,因为教师的体罚也是一种教育方法。作為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该理解我们的教师,多向家长解释,尽量关心和爱护我们的教师——毕竟教师也是弱势群体。教育可以象父爱一样,爱中有严;教育更要象母爱一样,要求教师更应该注意减少体罚与变形体罚,多研究教育方法——使学生更乐于接受的方法是教育提高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