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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陈某、尤某系夫妻关系。其所有的坐落于X区X号的房屋在被告某染色厂的车间围墙的南面,两者之间相隔了一个小道,直线距离为4.1米,且该围墙的东面超出陈某、尤某的房屋门面2.33米。两原告诉称,被告在其住宅东侧建造了新厂房,在厂房屋顶建造了很高的围墙,并封堵了村巷中间通道,侵害了其采光、通风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新厂房,并赔偿原告损失1元。
被告某染色厂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相邻关系,也不影响原告的采光和通风,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采光权是否被侵犯,要判断这一点首先要明确我国法律对于采光权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采光权的规定主要有:1、《民法通则》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上述条文明确了采光权的法律地位,但其运用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以何种标准判断采光权被侵犯、是否该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及标准是什么均没有提供可参照的标准。目前,判断采光权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第五章中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立”,“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查确认被告的围墙建造的方位及尺寸对并未对原告房屋的采光造成严重影响,该房屋冬至日日照不会低于2小时,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对日照的标准。从相邻关系角度考虑,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必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被告染色厂的车间围墙与原告房屋之间距离4.1米,其间还有一个小道,虽然其墙面超出原告的房屋2.33米,但对原告的采光妨碍、通风妨碍并未超出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因此尚不构成妨碍,不能认定其侵犯了原告的采光权。
(三)解说
通过本案的审理发现,居民通常认为只要新建建筑遮挡了居室的采光就够成侵权,并据此提起诉讼,但审理的结果往往是并未构成侵权,这与我国现行法律对采光权的规定较少,居民没有有效的渠道了解何谓采光权不无关系。法院受理侵犯采光权纠纷后,在认定侵权事实、确定赔偿范围时,也缺少相关法律依据。因此,为了适应城市化发展速度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因采光权引起的纠纷也日渐增多的新情况,应尽快完善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更好的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提高大众生活质量。
原告陈某、尤某系夫妻关系。其所有的坐落于X区X号的房屋在被告某染色厂的车间围墙的南面,两者之间相隔了一个小道,直线距离为4.1米,且该围墙的东面超出陈某、尤某的房屋门面2.33米。两原告诉称,被告在其住宅东侧建造了新厂房,在厂房屋顶建造了很高的围墙,并封堵了村巷中间通道,侵害了其采光、通风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新厂房,并赔偿原告损失1元。
被告某染色厂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相邻关系,也不影响原告的采光和通风,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采光权是否被侵犯,要判断这一点首先要明确我国法律对于采光权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采光权的规定主要有:1、《民法通则》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上述条文明确了采光权的法律地位,但其运用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以何种标准判断采光权被侵犯、是否该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及标准是什么均没有提供可参照的标准。目前,判断采光权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第五章中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立”,“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查确认被告的围墙建造的方位及尺寸对并未对原告房屋的采光造成严重影响,该房屋冬至日日照不会低于2小时,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对日照的标准。从相邻关系角度考虑,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必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被告染色厂的车间围墙与原告房屋之间距离4.1米,其间还有一个小道,虽然其墙面超出原告的房屋2.33米,但对原告的采光妨碍、通风妨碍并未超出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因此尚不构成妨碍,不能认定其侵犯了原告的采光权。
(三)解说
通过本案的审理发现,居民通常认为只要新建建筑遮挡了居室的采光就够成侵权,并据此提起诉讼,但审理的结果往往是并未构成侵权,这与我国现行法律对采光权的规定较少,居民没有有效的渠道了解何谓采光权不无关系。法院受理侵犯采光权纠纷后,在认定侵权事实、确定赔偿范围时,也缺少相关法律依据。因此,为了适应城市化发展速度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因采光权引起的纠纷也日渐增多的新情况,应尽快完善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更好的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提高大众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