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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第73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作为一项新出现的刑事强制措施,无疑需要确定监督主体,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保障这一强制措施的顺利实施。目前我国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主体还存在缺陷,需要将被害人的监督和媒体的监督纳入到监督体系中,建立七位一体的监督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