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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加入WTO近十年,涉及WTO争端案件日益增多,对中国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认真分析中国在中美肉禽案中的表现,能很好地总结中国在WTO应诉的经验和教训,为以后更好地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很好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SPS协定;法律解释;举证责任
2002年以前中国的WTO争端多发生在反倾销方面,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基因产品的渗透,中国的WTO争端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新的变化,都对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中美禽肉案是中国首次挑战美国国会立法成功的案例。从该案例入手,认真地分析中国在应诉过程中的各种表现,可以总结出以下两点经验教训,对中国更好地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很好的参考依据。
一、对条款做出于己有利的法律解释
在条约法公约中,无论是关于编纂解释规则还是在实践中运用解释规则,这都不是一个确定的命题。就公约的编纂而言,虽然国际法委员会力图将解释规则的编纂建立在文本的基础上,但是,这一目的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仍然是个未知的问题。其所形成的最终案文也由于弹性过大,使我们在争端中难以操作并且在选择解释规则时具有较大选择性。
争端解决实践表明了条约解释的极端重要性。已受理的争端案件中,凡经专家组及上诉机构解决者,几乎都涉及有关协定的条约解释。争端解决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职责不同。在初审阶段,专家组负责调查案件事实以做出客观评估,并通常对有关协定条款进行司法解释,以澄清当事方根据协定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上诉机构负责复审,仅限于上诉方要求对专家组报告所涉法律问题及其解释的审查,因此无一例外都涉及条约解释。可见条约解释在争端解决中具有的重要性及普遍意义。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上诉机构倾向于按照用语含义的客观解释方法对条款规定做单一含义的解释,而专家组则给予条款用语的含义更多的空间。针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方法,一种观点认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应严格采取单一用语含义的客观解释方法,否则,裁定将被政治上的考虑而非法律上的考虑所左右。另一种观点则从WTO协定的性质出发,认为贸易义务在贯彻实施上存在不止一种可能的方式,因此,专家组的解释应该给各成员政府实施协定义务留有空间,而上诉机构在坚持单一用语含义解释方法的同时,应允许专家组在解释上有一定的灵活性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对专家组的解释进行干预,因为解释本身涉及选择的问题,在WTO这样一个发展的法律体系中的上诉机构,其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允许一定灵活性的存在,问题的关键只是多少而已。
在中美禽肉案中,中国没有充分利用条文解释这一方法。在解释727条款是否是SPS措施时,中国只是生硬强调其权利,甚至都没有初步证据,而专家组在裁定中却充分利用了条文解释方法。在以后参与WTO争端解决的时候,应该要对条款作出有理、有利的合理解释,不能生搬硬套。
二、正确分析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在WTO争端机构中也不例外。
中美禽肉案中,专家组认为“727条款是否属于SPS措施”的举证责任在中国。而中国除了进行法理分析外,几乎提不出初步证据,以至于美国抗辩称,中国未能提出初步证据而请求专家组驳回其所有诉求。因此,在贸易争端案件中,必须做到打有准备的仗,不光要在诉前准备充分,而且对于诉讼中发现的案件情况也要能为己所用。本案的突破点,一方面专家组的创新分析和公正裁断,另一方面也源自于中国在应诉中更成熟。在认定727条款的性质时,善于从美国自身的报告和言论中寻找依据。虽然这些都是最基本的应诉技巧,但却反应了中国在国际贸易争端中自我保护意识更强烈了,也更有话语权了。
在初步事实确立后举证责任会发生转移。这个时候应该抓住关键争议点,在聆听对方的证据的时候,进行有利的驳斥,争取得到专家组最大限度的信任和支持。
在禽肉案中,在认定727条款是否基于风险评估时,在中国提出初步证据证明727条款缺乏科学证据,未进行风险评估时,美国提交中国在2009年3月卫生部发布的“中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严峻,具有很高的风险”作为证据,其次美国试图让专家组注意到中国其它一些(食品安全)事件也使美国可能遭受很高的风险,这有可能导致美国消费者感染禽流感病毒。然而很明显,美国提出的这些证据都不足以证明风险的存在,专家组认为,虽然风险评估不一定要展开实际调查,但是美国没能证明727条款是基于这些书面调查产生的。也就是因为美国没能提交证据证明风险评估的存在,才导致美国在禽肉案中节节败退。在今后的案件中,我们也应该吸取经验教训,对于这种极具挑战性的诉讼中,任何细节都不能放过,每一份证据都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参考文献:
[1]钟筱红,张志勋,徐芳.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33-276.
[2]陈向前.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37-96.
[3]朱榄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13-387.
[4]沈四宝.世界贸易组织法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266-320.
【关键词】SPS协定;法律解释;举证责任
2002年以前中国的WTO争端多发生在反倾销方面,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基因产品的渗透,中国的WTO争端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新的变化,都对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中美禽肉案是中国首次挑战美国国会立法成功的案例。从该案例入手,认真地分析中国在应诉过程中的各种表现,可以总结出以下两点经验教训,对中国更好地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很好的参考依据。
一、对条款做出于己有利的法律解释
在条约法公约中,无论是关于编纂解释规则还是在实践中运用解释规则,这都不是一个确定的命题。就公约的编纂而言,虽然国际法委员会力图将解释规则的编纂建立在文本的基础上,但是,这一目的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仍然是个未知的问题。其所形成的最终案文也由于弹性过大,使我们在争端中难以操作并且在选择解释规则时具有较大选择性。
争端解决实践表明了条约解释的极端重要性。已受理的争端案件中,凡经专家组及上诉机构解决者,几乎都涉及有关协定的条约解释。争端解决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职责不同。在初审阶段,专家组负责调查案件事实以做出客观评估,并通常对有关协定条款进行司法解释,以澄清当事方根据协定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上诉机构负责复审,仅限于上诉方要求对专家组报告所涉法律问题及其解释的审查,因此无一例外都涉及条约解释。可见条约解释在争端解决中具有的重要性及普遍意义。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上诉机构倾向于按照用语含义的客观解释方法对条款规定做单一含义的解释,而专家组则给予条款用语的含义更多的空间。针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方法,一种观点认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应严格采取单一用语含义的客观解释方法,否则,裁定将被政治上的考虑而非法律上的考虑所左右。另一种观点则从WTO协定的性质出发,认为贸易义务在贯彻实施上存在不止一种可能的方式,因此,专家组的解释应该给各成员政府实施协定义务留有空间,而上诉机构在坚持单一用语含义解释方法的同时,应允许专家组在解释上有一定的灵活性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对专家组的解释进行干预,因为解释本身涉及选择的问题,在WTO这样一个发展的法律体系中的上诉机构,其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允许一定灵活性的存在,问题的关键只是多少而已。
在中美禽肉案中,中国没有充分利用条文解释这一方法。在解释727条款是否是SPS措施时,中国只是生硬强调其权利,甚至都没有初步证据,而专家组在裁定中却充分利用了条文解释方法。在以后参与WTO争端解决的时候,应该要对条款作出有理、有利的合理解释,不能生搬硬套。
二、正确分析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在WTO争端机构中也不例外。
中美禽肉案中,专家组认为“727条款是否属于SPS措施”的举证责任在中国。而中国除了进行法理分析外,几乎提不出初步证据,以至于美国抗辩称,中国未能提出初步证据而请求专家组驳回其所有诉求。因此,在贸易争端案件中,必须做到打有准备的仗,不光要在诉前准备充分,而且对于诉讼中发现的案件情况也要能为己所用。本案的突破点,一方面专家组的创新分析和公正裁断,另一方面也源自于中国在应诉中更成熟。在认定727条款的性质时,善于从美国自身的报告和言论中寻找依据。虽然这些都是最基本的应诉技巧,但却反应了中国在国际贸易争端中自我保护意识更强烈了,也更有话语权了。
在初步事实确立后举证责任会发生转移。这个时候应该抓住关键争议点,在聆听对方的证据的时候,进行有利的驳斥,争取得到专家组最大限度的信任和支持。
在禽肉案中,在认定727条款是否基于风险评估时,在中国提出初步证据证明727条款缺乏科学证据,未进行风险评估时,美国提交中国在2009年3月卫生部发布的“中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严峻,具有很高的风险”作为证据,其次美国试图让专家组注意到中国其它一些(食品安全)事件也使美国可能遭受很高的风险,这有可能导致美国消费者感染禽流感病毒。然而很明显,美国提出的这些证据都不足以证明风险的存在,专家组认为,虽然风险评估不一定要展开实际调查,但是美国没能证明727条款是基于这些书面调查产生的。也就是因为美国没能提交证据证明风险评估的存在,才导致美国在禽肉案中节节败退。在今后的案件中,我们也应该吸取经验教训,对于这种极具挑战性的诉讼中,任何细节都不能放过,每一份证据都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参考文献:
[1]钟筱红,张志勋,徐芳.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33-276.
[2]陈向前.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37-96.
[3]朱榄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13-387.
[4]沈四宝.世界贸易组织法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266-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