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在法律基础教育中的实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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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模拟法庭在法律基础教育的引入能够提升法律基础教育的直观性、针对性、实用性,也能够提升学生的积极性。当前在法律基础教育中引入模拟法庭实践,具备充分的可行性,如具备良好的师资力量、现成的庭审影像和充沛的案例资源。法律基础教育中开展模拟法庭实践,还需要从案例的选取、庭审的对抗、思维的开放、礼仪的注重等多个角度出发进行具体设计。
  关键词 模拟法庭 法律基础 实践作用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251
  法律基础教育对于培育学生法治意识,提升学生法治观念,具有重要意义。高校法律基础教育是培养、知法、懂法、守法新公民的重要途径。模拟法庭则能够在法律基础教育中成为一个良好的平台,学生可以在模拟法庭的实践中感受到法庭的庄严,学习到相关法律知识,加深对法治的信仰,从而达到法律基础教育的目的。法律基础教育中引入模拟法庭教学法,充分体现了法律基础教育的实践性。本文就如何发挥模拟法庭在法律基础教育中的实践作用展开一些探讨,希望能够对改革法律基础教育起到一些积极意义。
  一、法律基础教育中引入模拟法庭实践的必要性
  (一)提升法律基础教育的直观性
  法律基础教育难免会涉及到一些晦涩艰深的法学术语,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词语,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可能一时难以理解,从而导致学生对法律基础教育可能产生畏难情绪。也有的教师为了降低课程难度,转而采用平实的语言来讲授法律基础课程,也不失为一种积极尝试,但是极易降低法律的实践性和严肃性。如果能够在法律基础教育中引入模拟法庭实践,则能够有效地提升法律基础教育的直观性,使学生更容易在亲身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模拟法庭实践的直观性体现在,它和真实的诉讼一样,呈现出对抗性,学生可以积极参与其中,通过扮演一定的法庭角色,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这会比空洞的宣讲更有利于增强法律基础教育的直观性。
  (二)提升法律基础教育的针对性
  法律基础教育虽然只是一门基础课程,但是该课程中包含了众多知识点,内容涉及法学原理、部门法知识、司法制度、法律心理和法律观念等。法律基础教育的目的应定位于提高学生的法治观念,使学生对国家法律制度有初步了解,同时使学生能够具备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观念。传统上的宣讲可能无法有针对性地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甚至流于形式,导致学生一知半解,或参与度不足,使学生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模拟法庭实践在法律基础教育中的引入,则能够有效地提升法律基础教育的针对性。教师可以精选法律案例,有针对性地将学生关心的法律问题、法律案例,制作成模拟法庭教案,引导学生在“法庭”上解决问题。
  (三)提升法律基础教育的实用性
  法律基础教育不应仅仅在意识层面强化学生的法制观念,更应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保护合法权益的实践能力。法律基础教育有什么用?这个问题应这样回答:法律基础教育就是为了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学生走出校门,走上社会,不管是生活、工作,还是投资、经商,都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类纠纷。每一个学生都应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基本司法程序,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模拟法庭可以给学生提供一个学习法律、实践法律的新平台。法律基础教育中引入模拟法庭,是提升法律基础教育实用价值的必由之路。
  (四)提升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
  法律基础教学中引入模拟法庭实践,能够有效地提升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是实现法律基础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双向互动、学生之间多元互动的有效途径。法庭和诉讼,对于学生来说显得相当遥远,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也难有机会旁听真实的庭审。同时,学生又对模拟法庭充满了新鲜感和好奇心,非常想在模拟法庭中扮演一定的角色,使自己有机会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以模拟法庭为平台开展法律基础教育,可以说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情景教学”,能够将“法庭对抗”这一生动的情景搬到课堂,有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
  二、法律基础教育中引入模拟法庭实践的可行性
  (一)良好的师资力量
  模拟法庭实践的开展需要教师的介入,教师应在案例精选、程序引导等方方面面起到积极作用。离开了教师的引导,法律基础教育中的模拟法庭实践将无法开展。此外,教师还应对实体法和程序法有相当的了解,必须熟悉部门法规定,对典型案例、热点案例也能够信手拈来。当前从事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师资队伍建设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不断上升,如不少教师是法学专业的硕士甚至博士,也有不少的教师同时还兼有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身份,他们能够对模拟法庭实践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当然,学校在开展模拟法庭实践的过程中,也完全可以在学校内外聘请一些人士介入,如聘请法学院校的专家教授、知名律师等帮助学生更好地完成模拟法庭实践,从而对师资力量起到补充作用。可见,从当前的师资力量配置来说,法律基础教育中引入模拟法庭实践是完全可行的。
  (二)现成的庭审影像
  模拟法庭是对现实庭审的模拟。运用于教学活动中,模拟法庭实践能够增强教学效果,本质上属于一种情景教学。法律基础教育中引入模拟法庭实践,需要参考一些真实的庭审影响资料,供学生模仿、参照。当前很多人民法院已经将庭审录像公布在网络上,这一公布行为的初衷是加强公众监督,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以提高司法公信力。庭审影响资料能够为模拟法庭实践的开展提供物质基础。教师可以在模拟法庭实践开展之前,预先下载一些优质的庭审影像资料,并播放给学生观摩、学习。此类影像资料目前在网络上很容易获取,从而为模拟法庭实践的开展提供资料支持。
  (三)丰沛的案例资源
  法律基础教育中开展模拟法庭实践的基本前提是必须寻找到合适的案例,这些案例必须贴近生活,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同时还必须符合法律基础教育的实际需求。教师在开展模拟法庭实践之前可以通过案例库寻找到很多案例资源,再对案例资源进行精选,挑选出适合模拟法庭实践的真实案例。当前案例文库主要有北大法宝的案例文库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文书网,这两个网站提供的案例几乎是海量的。丰沛的案例资源也能够为模拟法庭实践的开展提供资源上的保障。   三、法律基础教育中开展模拟法律实践的细节探讨
  (一)案例的选取
  教师可以通过报纸、网络、判决书文库等媒介中寻找合适的案例。鉴于学生的特点,建议选取如下几类案例:1.贴合社会生活。教师应选取贴合社会生活的案例,避免选取那种罕见的案例或偶发的案例;2.注重实用性。教师应选取具有一定实用性的案例,即学生很有可能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会遇到的案例,典型的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婚姻继承案例、交通事故案例等;3.必须具备争议性。教师选取的案例必须具有一定的争议性,这样才能增强模拟法庭的对抗性,满足学生的好奇心,提高学生的积极性。毫无争议的案例则不宜选取。此外,鉴于模拟法庭的特殊性,所谓的“争议性”主要是指法律适用层面的争议性,而不是案件事实认定层面的争议性。具体来说,教师可以给学生提供参考性案例,以供选择,也可以由学生选取案例,交由教师审核。
  (二)庭审的对抗
  法律基础教育中的模拟法庭实践应体现出对抗性,而不能仅仅体现司法程序和法庭礼仪。实际上,即使在法学院的法学专业教学中,模拟法庭实践也往往缺乏对抗性,参与模拟法庭的各方均按照预先排演的“剧本”,按部就班地推进模拟法庭,对抗性并无充分体现。缺乏对抗性的模拟法庭局限于单纯的模拟,不足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其效果也就难以令人满意。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模拟法庭应跳出单纯模拟的局限,适当地强调对抗性。这就要求教师在备课中做到如下几点:1.选取对抗性案例。教师在选取案例的时候就应该选取有对抗性的案例,或者说,选取那类能够引发双方对抗的案例;2.列出争议焦点。由于学生不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他们对庭审流程和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问题不是很清楚,这就需要教师在备课中事先列出争议焦点,并引导双方在模拟法庭中就这些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和对抗;3.适当释明和引导。教师可以事前准备好大纲,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学生做好准备工作,避免模拟法庭实践陷入冷场和停滞。
  (三)思维的开放
  笔者发现,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中模拟法庭实践的开展往往缺乏开放的思维,如选取的案例没有争议性,缺乏对抗性,案件的审理结果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导致模拟法庭仅仅是一种走过场的形式化过程。显然,这并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模拟法庭实践。法律基础教育中的模拟法庭实践必须具备开放的思维,教师应做到如下几点:1.不预设任何结论。教师不应对案件审理的结果做出任何预设,而是要求学生在模拟法庭上,通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通过模拟的司法程序,独立地做出判决结果。任何结果预设都会影响学生的积极性,妨碍学生的参与热情;2.不对“庭审”结果作结论性评价。模拟法庭结束后,教师可以对参与各方的表现进行评价,但是案件“审理”的结果究竟如何;究竟哪一方赢得了“诉讼”,则教师不宜作结论性评价,但是可以作出倾向性评价。如此可以更好地引导学生继续思考,继续学习,使学生继续保持好奇心。
  (四)礼仪的注重
  司法诉讼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庭礼仪。由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生缺乏对司法程序的了解,他们可能会把模拟法庭当成一场“辩论赛”。事实上,模拟法庭包含真实庭审的主要环节,辩论只是法庭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模拟法庭中的辩论与辩论赛中的辩论也存在诸多差异,两者不能混同。因此,开展模拟法庭之前教师应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模拟法庭,避免学生将模拟法庭误认为“辩论赛”。这就要求学生适当学习一下法庭礼仪,包括注重仪表和发言的方式、准确用语(最好能够适当地体现出法言法语的法庭用语特点)、尊重“法官”和“诉讼参与人”、不得诡辩和强词夺理等等。
  (五)其他细节性问题
  法律基础教育中模拟法庭实践的开展还需要注重其他一些细节性问题,包括场地选取、人员着装、学生参与广度等等。笔者提出如下建议:1.场地选取。如果具备条件的,可以借用法学院校的模拟法庭,如果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自行布置简易的法庭;2.人员着装。人员着装方面可以适当随意,要求端庄、正式即可,不必仿真。如参与各方均可着西装;但如果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借用法袍、检察官制服、律师袍等;3.学生参与广度。为了使每一个学生都有参与机会,可以在一个学期内安排4-6场模拟法庭。从节约时间的角度考虑,也可以各场模拟法庭在不同的教室(或其他场所)同时开展。
  总之,法律基础教育中引入模拟法庭实践,既是情境教学法的具体实践,也是法律基础教育的一种改革和创新。我们可以在法律基础教育中不断尝试模拟法庭实践,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模拟法庭实践的质量。
  参考文献:
  [1]宋刚.高校法学院模拟法庭课程学生评价体系初探.中国高教研究.2014(4).
  [2]刘春梅、李建宁.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问题与对策.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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