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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历来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古今中外的刑法都有对这类犯罪的规定。罪名虽有不同,但是总的来说,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对国家的一种法律保护,既然是保护国家,那么“国家”这一被保护对象的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危害国家安全罪;国家;刑法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历来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古今中外的刑法都有对这类犯罪的规定。如中国历史上将谋反、谋叛等犯罪,列为“十恶”之首。国外刑法对于这类犯罪的罪名的规定可能不尽相同,但具体内容是相似的。如有的称为内乱外患罪、妨害国交罪;有的称为国事罪;有的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基本相同,称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罪名虽有不同,但是总的来说,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对国家的一种法律保护,既然是保护国家,那么“国家”这一被保护对象的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什么是“国家”
自从产生了国家,就有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生长的土壤,即使是崇尚人治的古代中国,也依旧要依靠刑法来维护国家统治。由秦始皇“分封建国”开始,到清末变法,危害国家安全罪始终是一个不变的主题,鉴于封建国家的特殊性质,其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内容,也有着特殊之处,大致而言,可以分为危害领土和政权安全的犯罪、危害帝王个人安全的犯罪,以及侵犯帝王尊严的犯罪三类。从中国古代刑法对危害国家犯罪的规制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中国古代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制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对国家领土安全的保护始终是刑法的重要任务。一个国家的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领土的国家是无法得到他国的承认和认可的,也是无法长期存在的,就领土这一点而言,任何时期任何性质的国家都必须对其加以保护,这不仅是维护皇权的需要,也是巩固国家安定、社会进步的需要。(2)极力维护帝王个人权威和统治。中国古代刑法十分注重对国家权力的控制者——帝王的保护,对任何敢于反抗帝王的行为均加以禁止,并配以重型处罚,将针对帝王个人权益的侵犯,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强调帝王无上的权威和不可侵犯的地位,这是为封建法律所共通的。由上可以看出,在古代中国,国家这一概念,是和领土、帝王紧密相连的,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而帝王是国家的权利基础,这两者共同构成了“国家”这一概念的内涵。
二、我国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前世今生”
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历史沿革。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二编分则的第一章中规定了反革命罪,其内容从第九十条到第一百零四条,共计十五条法规、十三个罪名。1997年3月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改,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分则第一章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替代了原刑法反革命罪的有关规定,增加了相关条款,使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
紧接着,1999年3月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从而将反革命罪在宪法中正式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2.“国家”含义在新旧刑法之间的变迁。97刑法对79刑法反革命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修改了类罪名。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删除了大量以“反革命目的”为构成要件的其他类犯罪,并对保留的条文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改。对比97刑法与79刑法,可以看出,在79刑法的反革命罪开篇,法律就明确规定,“第九十条,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由第九十条的规定我们不难解读,79刑法在处理国家这一问题上,是将政权纳入到国家这一刑法保护客体之中的。
政权和国家的关系,在政治学上并没有一致的答案。有的人认为政权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因素,有的人则认为政权是独立于国家而存在。不管观点如何,可以肯定的是,政权是一个政治学上的概念,他本身并不能由刑法来加以界定,在刑法中规定反革命罪来保护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体制,是无法确定“反革命的目的”这一模糊的概念的。分析79年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79年刑法对于国家含义进行界定的一些基本特定:
(1)将对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保护放在刑法保护的最重要地位。从79刑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为目的犯罪的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可以看出,79刑法对于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和特殊的保护,是基于我国当时强调阶级斗争、意识形态斗争的大环境作出的真实反应,以至于对于普通犯罪,也在通过追究目的性的方式,纳入到刑罚极重的国家安全犯罪中来处理。(2)将对于国家机器(如政府、监狱等)的保护纳入到广义国家的范畴。79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别提出了对阴谋颠覆政府、和组织劫狱、越狱这两种行为的处罚,这种保护,是扩大了国家的范围,而把执行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等同于国家来对待,是当时的中央政府积极保护自身所采取的一种措施。(3)强调“反革命的目的”的多种目的犯,使得反革命罪的处罚对象无限度扩宽,许多基本的犯罪,都可能由于某种目的而被认定为反革命罪,处以更重的刑罚处罚。这导致反革命罪成为一个“口袋罪”,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
3.新旧刑法分则保护客体变迁的反思。由刑法及宪法的修改可以看出,在1979年那个特殊的年代,我国的第一部刑法并没有涉及“国家安全”这一词语,而是用“反革命罪”这一政治色彩浓郁的罪名来代替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是有着深刻的时代寓意。在建国初期,为了巩固国家政权、应对内外威胁,更由于意识形态之间尖锐地对立,“反革命罪”这一特定罪名被提到了一个很高的地位,人们用强烈地阶级情绪为引导,来激发对这一类罪名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不可否认,79刑法对于反革命罪的规定,在当时的特定历史环境下,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捍卫社会主义制度,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是具有其必要性的。但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和需要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反革命罪这一说法的正确性的认识,也逐渐提出了质疑。因此,我们不得不回头来看一看反革命罪的真是内涵。 其实追根溯源,反革命罪这一刑法上最严重的一类犯罪,通常是指以推翻现政权为目的的行为,他虽然于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但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中,一般不用反革命罪这罪名,而是用内乱罪、外患罪等代替之。“反革命罪”这一术语,最早产生于“十月革命”后的苏俄刑事立法。而中国反革命罪之概念及各种罪名,则产生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运动中的革命法规,以及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革命政权的刑事条例。后来在各个历史时期根据同反革命犯罪作斗争的经验与实际需要而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我国于1979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反革命罪规定在分则第一章,其第九十条将反革命罪表述为“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
由此可以看出,反革命罪最重要的保护客体,其实是政权。一个阶级或者一个阶层(政党)掌握了国家政权,必然会用各种力量来巩固自己的统治,这种统治,实际上是利用国家机器这一外壳进行的有权阶级对无权阶级的镇压,是利用国家进行的阶级统治。可以看出,在建国初期的这一特殊阶段,“国家”这一词和“政权”是相重叠的,对国家的维护就是对政权的维护,所以,79刑法提出“反革命罪”这一说法,从政治意图上来看目的很明显,从法条的具体规定来分析,反革命罪的涵括范围要远远大于97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也就是说,反革命罪因为类罪名本身囊括性较大的原因(因为反革命罪本身政治寓意大于法律意义,所以他的涵和外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历史变异性,服务于政治斗争的的概念,不具有法律概念所要求具备的稳定性),把所有可能威胁到政治统治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之中,不恰当地扩大了刑法的规制范围,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而修改后地97刑法,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制的是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法处罚的各种行为的集合。这一类罪名的修改,将分则第一章的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安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根据刑法第102条至第112条的规定,可以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分为以下三类: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叛变、叛逃的犯罪和间谍、资敌的犯罪。”可以看出,这个“国家”的范围,已经超越了政治制度的狭隘范围,而更加注重国际政治领域的“国家”这一术语的内涵,将国家的领土、主权的完整放到了首要的地位。
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在现行97刑法中,虽然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重要性被极大地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国家和政府部分、国家和政党不分的概念性问题。在国家这一概念中,过多地混入了政治性的因素。在我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着我国的政体、政府建设,对于国家的保护,不可避免地牵涉到政党问题,在现代法治国家,国家和政党是两个决然不同的概念,政党只是阶级团体的一种组织形式,而在我国,中国共产党过多地与国家相联系,在理论上产生了不必要的混乱,同时在实践中,也可能产生滥用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问题。就这点而言,我国“危害国家安全罪”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参 考 文 献
[1]齐文远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穆伯祥.中国古代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律规制与现代启示.史志鉴研究
[3]梁勇辉.《浅谈从反革命罪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变化》.法制与社会.2011(1)
[4]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关键词】危害国家安全罪;国家;刑法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历来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古今中外的刑法都有对这类犯罪的规定。如中国历史上将谋反、谋叛等犯罪,列为“十恶”之首。国外刑法对于这类犯罪的罪名的规定可能不尽相同,但具体内容是相似的。如有的称为内乱外患罪、妨害国交罪;有的称为国事罪;有的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基本相同,称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罪名虽有不同,但是总的来说,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对国家的一种法律保护,既然是保护国家,那么“国家”这一被保护对象的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什么是“国家”
自从产生了国家,就有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生长的土壤,即使是崇尚人治的古代中国,也依旧要依靠刑法来维护国家统治。由秦始皇“分封建国”开始,到清末变法,危害国家安全罪始终是一个不变的主题,鉴于封建国家的特殊性质,其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内容,也有着特殊之处,大致而言,可以分为危害领土和政权安全的犯罪、危害帝王个人安全的犯罪,以及侵犯帝王尊严的犯罪三类。从中国古代刑法对危害国家犯罪的规制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中国古代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制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对国家领土安全的保护始终是刑法的重要任务。一个国家的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领土的国家是无法得到他国的承认和认可的,也是无法长期存在的,就领土这一点而言,任何时期任何性质的国家都必须对其加以保护,这不仅是维护皇权的需要,也是巩固国家安定、社会进步的需要。(2)极力维护帝王个人权威和统治。中国古代刑法十分注重对国家权力的控制者——帝王的保护,对任何敢于反抗帝王的行为均加以禁止,并配以重型处罚,将针对帝王个人权益的侵犯,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强调帝王无上的权威和不可侵犯的地位,这是为封建法律所共通的。由上可以看出,在古代中国,国家这一概念,是和领土、帝王紧密相连的,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而帝王是国家的权利基础,这两者共同构成了“国家”这一概念的内涵。
二、我国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前世今生”
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历史沿革。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二编分则的第一章中规定了反革命罪,其内容从第九十条到第一百零四条,共计十五条法规、十三个罪名。1997年3月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改,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分则第一章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替代了原刑法反革命罪的有关规定,增加了相关条款,使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
紧接着,1999年3月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从而将反革命罪在宪法中正式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2.“国家”含义在新旧刑法之间的变迁。97刑法对79刑法反革命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修改了类罪名。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删除了大量以“反革命目的”为构成要件的其他类犯罪,并对保留的条文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改。对比97刑法与79刑法,可以看出,在79刑法的反革命罪开篇,法律就明确规定,“第九十条,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由第九十条的规定我们不难解读,79刑法在处理国家这一问题上,是将政权纳入到国家这一刑法保护客体之中的。
政权和国家的关系,在政治学上并没有一致的答案。有的人认为政权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因素,有的人则认为政权是独立于国家而存在。不管观点如何,可以肯定的是,政权是一个政治学上的概念,他本身并不能由刑法来加以界定,在刑法中规定反革命罪来保护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体制,是无法确定“反革命的目的”这一模糊的概念的。分析79年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79年刑法对于国家含义进行界定的一些基本特定:
(1)将对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保护放在刑法保护的最重要地位。从79刑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为目的犯罪的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可以看出,79刑法对于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和特殊的保护,是基于我国当时强调阶级斗争、意识形态斗争的大环境作出的真实反应,以至于对于普通犯罪,也在通过追究目的性的方式,纳入到刑罚极重的国家安全犯罪中来处理。(2)将对于国家机器(如政府、监狱等)的保护纳入到广义国家的范畴。79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别提出了对阴谋颠覆政府、和组织劫狱、越狱这两种行为的处罚,这种保护,是扩大了国家的范围,而把执行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等同于国家来对待,是当时的中央政府积极保护自身所采取的一种措施。(3)强调“反革命的目的”的多种目的犯,使得反革命罪的处罚对象无限度扩宽,许多基本的犯罪,都可能由于某种目的而被认定为反革命罪,处以更重的刑罚处罚。这导致反革命罪成为一个“口袋罪”,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
3.新旧刑法分则保护客体变迁的反思。由刑法及宪法的修改可以看出,在1979年那个特殊的年代,我国的第一部刑法并没有涉及“国家安全”这一词语,而是用“反革命罪”这一政治色彩浓郁的罪名来代替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是有着深刻的时代寓意。在建国初期,为了巩固国家政权、应对内外威胁,更由于意识形态之间尖锐地对立,“反革命罪”这一特定罪名被提到了一个很高的地位,人们用强烈地阶级情绪为引导,来激发对这一类罪名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不可否认,79刑法对于反革命罪的规定,在当时的特定历史环境下,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捍卫社会主义制度,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是具有其必要性的。但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和需要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反革命罪这一说法的正确性的认识,也逐渐提出了质疑。因此,我们不得不回头来看一看反革命罪的真是内涵。 其实追根溯源,反革命罪这一刑法上最严重的一类犯罪,通常是指以推翻现政权为目的的行为,他虽然于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但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中,一般不用反革命罪这罪名,而是用内乱罪、外患罪等代替之。“反革命罪”这一术语,最早产生于“十月革命”后的苏俄刑事立法。而中国反革命罪之概念及各种罪名,则产生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运动中的革命法规,以及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革命政权的刑事条例。后来在各个历史时期根据同反革命犯罪作斗争的经验与实际需要而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我国于1979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反革命罪规定在分则第一章,其第九十条将反革命罪表述为“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
由此可以看出,反革命罪最重要的保护客体,其实是政权。一个阶级或者一个阶层(政党)掌握了国家政权,必然会用各种力量来巩固自己的统治,这种统治,实际上是利用国家机器这一外壳进行的有权阶级对无权阶级的镇压,是利用国家进行的阶级统治。可以看出,在建国初期的这一特殊阶段,“国家”这一词和“政权”是相重叠的,对国家的维护就是对政权的维护,所以,79刑法提出“反革命罪”这一说法,从政治意图上来看目的很明显,从法条的具体规定来分析,反革命罪的涵括范围要远远大于97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也就是说,反革命罪因为类罪名本身囊括性较大的原因(因为反革命罪本身政治寓意大于法律意义,所以他的涵和外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历史变异性,服务于政治斗争的的概念,不具有法律概念所要求具备的稳定性),把所有可能威胁到政治统治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之中,不恰当地扩大了刑法的规制范围,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而修改后地97刑法,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制的是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法处罚的各种行为的集合。这一类罪名的修改,将分则第一章的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安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根据刑法第102条至第112条的规定,可以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分为以下三类: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叛变、叛逃的犯罪和间谍、资敌的犯罪。”可以看出,这个“国家”的范围,已经超越了政治制度的狭隘范围,而更加注重国际政治领域的“国家”这一术语的内涵,将国家的领土、主权的完整放到了首要的地位。
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在现行97刑法中,虽然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重要性被极大地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国家和政府部分、国家和政党不分的概念性问题。在国家这一概念中,过多地混入了政治性的因素。在我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着我国的政体、政府建设,对于国家的保护,不可避免地牵涉到政党问题,在现代法治国家,国家和政党是两个决然不同的概念,政党只是阶级团体的一种组织形式,而在我国,中国共产党过多地与国家相联系,在理论上产生了不必要的混乱,同时在实践中,也可能产生滥用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问题。就这点而言,我国“危害国家安全罪”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参 考 文 献
[1]齐文远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穆伯祥.中国古代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律规制与现代启示.史志鉴研究
[3]梁勇辉.《浅谈从反革命罪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变化》.法制与社会.2011(1)
[4]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