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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领导人阐述的“和谐世界”主张,包含着政治上平等协商的思想。目前,对该思想的分析大多缺乏相关的学理性论述。德国国际关系学者以哈贝马斯的沟通交往理论为基础,解析国际政治中行为体的行为选择、相互交往以及国际关系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解读政治上平等协商思想的新视角新思路。
【关键词】和谐世界 平等协商 交往行为理论
从2005年开始,中国领导人在世界舞台上多次阐述“和谐世界”的主张,其中包含着关于政治上平等协商的思想。但是,关于此思想的分析大多是经验的,道义的,乃至是口号式的,缺乏相关的学理性论述,这无疑削弱了此思想的可操作性和吸引力。20世纪末,德国的国际关系学者以哈贝马斯的沟通交往理论为基础,解析了国际政治中行为体的行为选择、相互交往以及国际关系的发展,这给我们重新审视中国政府坚持的各国在政治上应平等协商的思想提供了观察新视角。
交往行为理论的内涵
德国学者关于国际关系中的交往行为理论的思想可以概括为:对话是由国际社会共同体的成员进行的争论,旨在建立或重建一种关于共同的行为规范以及关于在具体的情境中对规范的解释和恰当应用的共识,为了产生和维持行为体相互交往期待的共识,国际关系中的交往行为是最高需要。
在《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第一章中,哈贝马斯把社会行为细分为四种类型,并从各种行为相关联的世界关系的本体论前提和有效性要求的角度具体阐释了诸社会行为的差别。这四种类型的社会行为是:目的论行为,这是行方者通过选择一定的有效手段,并以适当的方式运用这种手段,而实现某种目的的行为,行为的有效性要求是真实性。规范调节的行为,这是一种社会集团的成员以遵循共同的价值规范为取向的行为,行为的有效性要求是正当性。戏剧行为,这是一种行为者通过或多或少地表现自己的主观性,而在公众中形成一定的关于他本人的观点和印象的行为,行为的有效性要求是真诚性。交往行为,它指的是“至少是两个以上的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之间通过符号协调的互动所达成的相互理解和一致的行为,行为的有效性要求是真实性,正当性与真诚性。①
托马斯·里斯在哈贝马斯对社会行为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在批判和继承马奇和奥尔森关于社会行为推论的逻辑和适当性逻辑区分的论述中提出了社会行为的第三种逻辑,即论争的逻辑。推论的逻辑是将行为者的利益与偏好在交往过程中视为固定的理性选择方法的领域,理性选择关注行为者在给定的身份和利益的基础上进行战略交往并且通过战略行为实现自身的偏好,这是一种工具理性,行为者的目标是最大化或最优化自身的利益和偏好。里斯认为至少在美国,当前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的争论集中在推论的逻辑与适当性逻辑的关系,但是,行为者在集体交往过程中,试图想弄清楚它们关于世界因果的假定是否正确,理性主义学者忽视交往、语言与理性,因而在他们分析国家间合作的时候出现了逻辑的缝隙;此外,竞争性的规范越多,越多的场景逻辑被“这个场景中什么是好”而非“好人做某事”所抓住。但是行为者如何判定哪个规范应当使用,他们就要论争了。因而,论争的逻辑就是必不可少的了。论争逻辑意味着话语的参与者乐于接受较佳的论证,权力和社会等级关系退到幕后。论争行为和战略互动虽然都是目标引导的,但论争行动的目标不是获得固定的偏好,而是寻求理性的共识。行动者的偏好、利益以及对情形的感知不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要接受话语的挑战,在这个过程中,行为者可以改变自己的世界观和利益。这种逻辑产生一种交往的行为,即“至少是两个以上的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之间通过符号协调的互动所达成的相互理解和一致的行为。解释与同意成为理解交往行为的中心概念。②哈贝马斯认为,工具支配的合理性事实上要服从于交往的合理性。因为主体之间只有通过交往才能克服各自见解的主观性从而获得一致性意见,并在这种一致性意见的指导下以社会合作的方式去实现对客观世界的干预和支配。因此,交往行为相对于工具支配行为具有基础性,与此相对应,交往的合理性也是其他一切形式的合理性的前提。其他一切形式的合理性只有在交往合理性的基础上才能得到真正的理解和说明。③
“和谐世界”理念中的政治上平等协商思想
“和谐世界”的理念是中国政府“和谐社会”理念在国际社会层面的一个展示,中国领导人在世界舞台上多次论及这一主张,而其中关于政治上的平等协商的思想在“和谐世界”中的重要性的论述是一以贯之的。2005年4月22日,胡锦涛在雅加达亚非峰会的讲话中提出,“亚非国家应推动不同文明友好相处、平等对话、发展繁荣,共同构建一个和谐世界”。2005年9月15日,胡锦涛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发表了题为《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重要讲话,针对如何建设一个和谐世界指出,我们应该鼓励和支持以和平方式,通过协商、谈判解决国际争端或冲突,共同反对侵犯别国主权的行径,反对强行干涉一国内政,反对任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2006年8月,胡锦涛在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指出,推动建设和谐世界,各国应加深互信、加强对话、增强合作,共同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全球性问题,促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地区安全稳定。2007年10月,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我们主张各国人民携手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在政治上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共同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至此,中国政府在“和谐世界”理念中政治上平等协商的思想正式确立。
综观中国政府提出“和谐世界”理念,其中的政治上平等协商思想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平等协商的目的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反对任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生争执或纠纷, 当事国应当通过和平的政治方法或法律方法加以解决,禁止任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是互不侵犯原则的直接引申。④首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适应了时代精神。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与灾难,当前人们越来越生活在一个相互依赖的世界,“和平化现象”在世界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不轻易将争端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已成为时代的共识。其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也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1条明确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其第1项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⑤
第二,平等协商的前提是相互尊重,加强互信。从德性的角度看,尊重德性是主体对其自身有限性的承认,对他者存在的权利的一种认同,也是对诸如自我中心和狂妄自大之类的自然的或不道德的倾向的克服。《联合国宪章》明确指出:“要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英国学者米尔恩在谈到“作为最低限度普遍道德权利的人权以及共同体的道德原则”时也强调指出:共同体能够动用这个权力做什么,是有道德限制的,其成员所享有的公平对待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哈贝马斯认为在沟通型对话中,应该遵守三个原则:每一个有言语行为能力的主体都应被允许参与对话;每一个参与对话的主体都应被允许在对话中提出疑问和任何主张,并允许其表明态度和要求;允许以任何内在或外在的强迫方式阻止言说者的上述两条所规定的权利。
第三,平等协商的手段是加强对话,注重谈判。首先,对话意味着双方彼此陈述自己的观点,表达自己的见解,这意味着信息的沟通与透明,使行为体不至于处于“不确定之幕”之后。其次,沟通使对方了解自己的意愿,通过交流与沟通,在自愿的基础上相互妥协,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再次,通过对话,思想的闸门打开之后,彼此相互启发,相互碰撞,许多新的观点就会跳跃出来。在哈贝马斯道德乌托邦的构想中,他用交往的理性构建了一个主体间从对话沟通到达成共识的理论体系,并且把以言行事的话语行为规范化作为主体间交流与对话的前提条件。
结 论
德国的国际关系学者以哈贝马斯的沟通交往理论为基础,解析国际政治中行为體的行为选择、相互交往以及国际关系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观察国际政治问题的新视角。结合该理论对“和谐世界”理念中的政治上的平等协商的思想进行分析,将进一步加深我们对“和谐世界”理念中政治上的平等协商的思想的理解。(作者为江苏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讲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3页。
②郑召利:《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2页。
③王艳华:“论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观”,《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④曹建明,周洪均,王虎华:《国际公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56页。
⑤王虎华:“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关键词】和谐世界 平等协商 交往行为理论
从2005年开始,中国领导人在世界舞台上多次阐述“和谐世界”的主张,其中包含着关于政治上平等协商的思想。但是,关于此思想的分析大多是经验的,道义的,乃至是口号式的,缺乏相关的学理性论述,这无疑削弱了此思想的可操作性和吸引力。20世纪末,德国的国际关系学者以哈贝马斯的沟通交往理论为基础,解析了国际政治中行为体的行为选择、相互交往以及国际关系的发展,这给我们重新审视中国政府坚持的各国在政治上应平等协商的思想提供了观察新视角。
交往行为理论的内涵
德国学者关于国际关系中的交往行为理论的思想可以概括为:对话是由国际社会共同体的成员进行的争论,旨在建立或重建一种关于共同的行为规范以及关于在具体的情境中对规范的解释和恰当应用的共识,为了产生和维持行为体相互交往期待的共识,国际关系中的交往行为是最高需要。
在《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第一章中,哈贝马斯把社会行为细分为四种类型,并从各种行为相关联的世界关系的本体论前提和有效性要求的角度具体阐释了诸社会行为的差别。这四种类型的社会行为是:目的论行为,这是行方者通过选择一定的有效手段,并以适当的方式运用这种手段,而实现某种目的的行为,行为的有效性要求是真实性。规范调节的行为,这是一种社会集团的成员以遵循共同的价值规范为取向的行为,行为的有效性要求是正当性。戏剧行为,这是一种行为者通过或多或少地表现自己的主观性,而在公众中形成一定的关于他本人的观点和印象的行为,行为的有效性要求是真诚性。交往行为,它指的是“至少是两个以上的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之间通过符号协调的互动所达成的相互理解和一致的行为,行为的有效性要求是真实性,正当性与真诚性。①
托马斯·里斯在哈贝马斯对社会行为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在批判和继承马奇和奥尔森关于社会行为推论的逻辑和适当性逻辑区分的论述中提出了社会行为的第三种逻辑,即论争的逻辑。推论的逻辑是将行为者的利益与偏好在交往过程中视为固定的理性选择方法的领域,理性选择关注行为者在给定的身份和利益的基础上进行战略交往并且通过战略行为实现自身的偏好,这是一种工具理性,行为者的目标是最大化或最优化自身的利益和偏好。里斯认为至少在美国,当前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的争论集中在推论的逻辑与适当性逻辑的关系,但是,行为者在集体交往过程中,试图想弄清楚它们关于世界因果的假定是否正确,理性主义学者忽视交往、语言与理性,因而在他们分析国家间合作的时候出现了逻辑的缝隙;此外,竞争性的规范越多,越多的场景逻辑被“这个场景中什么是好”而非“好人做某事”所抓住。但是行为者如何判定哪个规范应当使用,他们就要论争了。因而,论争的逻辑就是必不可少的了。论争逻辑意味着话语的参与者乐于接受较佳的论证,权力和社会等级关系退到幕后。论争行为和战略互动虽然都是目标引导的,但论争行动的目标不是获得固定的偏好,而是寻求理性的共识。行动者的偏好、利益以及对情形的感知不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要接受话语的挑战,在这个过程中,行为者可以改变自己的世界观和利益。这种逻辑产生一种交往的行为,即“至少是两个以上的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之间通过符号协调的互动所达成的相互理解和一致的行为。解释与同意成为理解交往行为的中心概念。②哈贝马斯认为,工具支配的合理性事实上要服从于交往的合理性。因为主体之间只有通过交往才能克服各自见解的主观性从而获得一致性意见,并在这种一致性意见的指导下以社会合作的方式去实现对客观世界的干预和支配。因此,交往行为相对于工具支配行为具有基础性,与此相对应,交往的合理性也是其他一切形式的合理性的前提。其他一切形式的合理性只有在交往合理性的基础上才能得到真正的理解和说明。③
“和谐世界”理念中的政治上平等协商思想
“和谐世界”的理念是中国政府“和谐社会”理念在国际社会层面的一个展示,中国领导人在世界舞台上多次论及这一主张,而其中关于政治上的平等协商的思想在“和谐世界”中的重要性的论述是一以贯之的。2005年4月22日,胡锦涛在雅加达亚非峰会的讲话中提出,“亚非国家应推动不同文明友好相处、平等对话、发展繁荣,共同构建一个和谐世界”。2005年9月15日,胡锦涛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发表了题为《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重要讲话,针对如何建设一个和谐世界指出,我们应该鼓励和支持以和平方式,通过协商、谈判解决国际争端或冲突,共同反对侵犯别国主权的行径,反对强行干涉一国内政,反对任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2006年8月,胡锦涛在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指出,推动建设和谐世界,各国应加深互信、加强对话、增强合作,共同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全球性问题,促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地区安全稳定。2007年10月,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我们主张各国人民携手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在政治上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共同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至此,中国政府在“和谐世界”理念中政治上平等协商的思想正式确立。
综观中国政府提出“和谐世界”理念,其中的政治上平等协商思想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平等协商的目的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反对任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生争执或纠纷, 当事国应当通过和平的政治方法或法律方法加以解决,禁止任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是互不侵犯原则的直接引申。④首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适应了时代精神。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与灾难,当前人们越来越生活在一个相互依赖的世界,“和平化现象”在世界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不轻易将争端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已成为时代的共识。其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也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1条明确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其第1项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⑤
第二,平等协商的前提是相互尊重,加强互信。从德性的角度看,尊重德性是主体对其自身有限性的承认,对他者存在的权利的一种认同,也是对诸如自我中心和狂妄自大之类的自然的或不道德的倾向的克服。《联合国宪章》明确指出:“要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英国学者米尔恩在谈到“作为最低限度普遍道德权利的人权以及共同体的道德原则”时也强调指出:共同体能够动用这个权力做什么,是有道德限制的,其成员所享有的公平对待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哈贝马斯认为在沟通型对话中,应该遵守三个原则:每一个有言语行为能力的主体都应被允许参与对话;每一个参与对话的主体都应被允许在对话中提出疑问和任何主张,并允许其表明态度和要求;允许以任何内在或外在的强迫方式阻止言说者的上述两条所规定的权利。
第三,平等协商的手段是加强对话,注重谈判。首先,对话意味着双方彼此陈述自己的观点,表达自己的见解,这意味着信息的沟通与透明,使行为体不至于处于“不确定之幕”之后。其次,沟通使对方了解自己的意愿,通过交流与沟通,在自愿的基础上相互妥协,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再次,通过对话,思想的闸门打开之后,彼此相互启发,相互碰撞,许多新的观点就会跳跃出来。在哈贝马斯道德乌托邦的构想中,他用交往的理性构建了一个主体间从对话沟通到达成共识的理论体系,并且把以言行事的话语行为规范化作为主体间交流与对话的前提条件。
结 论
德国的国际关系学者以哈贝马斯的沟通交往理论为基础,解析国际政治中行为體的行为选择、相互交往以及国际关系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观察国际政治问题的新视角。结合该理论对“和谐世界”理念中的政治上的平等协商的思想进行分析,将进一步加深我们对“和谐世界”理念中政治上的平等协商的思想的理解。(作者为江苏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讲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3页。
②郑召利:《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2页。
③王艳华:“论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观”,《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④曹建明,周洪均,王虎华:《国际公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56页。
⑤王虎华:“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