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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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夫妻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均更加独立,且各自与外界的经济往来也与日剧增,进而导致夫妻在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债仅债务关系也愈来愈多,这也导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案件数量也呈现逐年上升之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也愈加受到学界的重视,且具有较多的争议。本文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进行浅显阐述,期为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责任划分提供更多的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举证责任;共妻共同债务;婚姻存续期间;立法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及西方文化对国人的影响,导致婚姻生活理念也出现了较大改变,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变得愈加复杂。同时,愈来愈多家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因夫妻关系、财产关系也日趋复杂,且涉及到第三方利益关系的情形、案件也随之增多,进而也增加了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难度,进而也对举证责任分配产生诸多影响。本文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进行浅显阐述。
  一、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行为日益增多,但就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也愈加突显。目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法规尚缺乏体系性、系统性,既不利于指导司法实践,也不利于司法权威、公正的维护。同时,因各级法院法官的专业素养存在较大差异,其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也存在差异,进而导致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最终导致相似案例的审判结果出现不同[1]。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任务认定,既要添加相关法律法规,也要通过完善整个法律体系以提高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过程中法律条文的统一性、衔接性。本文经对前人的研究结果与实践就当前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分析。
  首先,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目前,我国关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两个主要标准:“用途标准”与“推定标准”;上述两个“标准”分别体现在《婚姻法》第41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其中,“用途标准”是以夫妻共同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债务一旦认定,则必须共同偿还。“推动标准”则是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时间来进行共同债务的推定——即债务是否产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内;该标准更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是,排除两种情形:一是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情该约定;二是举债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其为个人债务。但由于上述认定标准也客观存在着一些问题,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问题,或是夫妻中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非举债方配偶权益问题等[2]。进而导致上述两个“标准”无法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夫妻利益或是过度(或盲目)保护债权人问题。
  其次,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认定的新探索——“采用实体正义原则,兼顾三方利益平衡”。目前,学界就夫妻婚姻存在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直接存在较大争议,且现行法律过于强调对第三人债权、交易安全的保护,进而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予以了“无限扩张”,这无异是对夫妻个体人格独立、财产独立的一种否定,甚至造成对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的损害。因此,法律只有尽可能地通过平衡债务问题中各方利益诉求。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中,过于侧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认定时,则不能机械在适用“第24条”,而是当实体正义令人捉摸不定时,应适时、适当地放弃和实体正义直接对话的种种徒劳,而是转向由公正的程序中流露出来的实体正义结果。这样一来,既可以解决现行“认定”“推定”之间的各种“冲突,且又可以充分发挥彼此的制约作用,最大程度地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完美统一。
  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中规定:由非举债一方承担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此举虽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但无疑加重了非举债方的负担,且举证责任也易出现失衡问题。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尤显突出。
  首先,债权人应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即对夫妻一方发生举债行为的真实性(如签字确认的借条、合同、欠條等)进行证明;若债权形成时间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债权人可要求将对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
  其次,若债权人与举债人均无法证明债务用于日常家庭生活的,则不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债权人作为主张权利方,在要求非举债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时,其有义务证明债务用于了对方家庭日常生活之中。若债权人只证明债务发生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从合同、借条等时间或转账的时间可证明),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则会出现严重失衡问题,即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还易造成冤假错案。
  三、结语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都是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其在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也缺乏完善性与系统,进而导致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问题一直在理论上、实践上存在诸多争议。因此,本文认为: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采用实体正义原则,进而才能达到兼顾三方利益平衡的目的;而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则应以债权人举证为主。同时,还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从立法层面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明显的概念性规定,并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来进行认定,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利益。
  参考文献:
  [1]李民.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困境及立法完善[D].吉林大学,2017.
  [2]伍蓉玲,阮芳.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缺陷及实践问题[J].经济师,2013(3).
  [3]张素凤.论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举证规则——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不足与完善[J].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14(6).
  作者简介:
  孙宪盛(1987.11~ ),男,汉族,江苏淮安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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