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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历史原因,京山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长期滞后,登记发证率很低,在京山市新市城区近郊居住的村民,因为看到城市经济发展的辐射作用,对土地登记发证才有了一定的认识,登记发证工作还算顺利。在京山远离城镇的村庄,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很难开展,即使是来申请登记的村民也是因为邻里出现纠纷后或是有其它用处了才来申请登记。
关键词:集体土地 问题及建议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对宗地权属、面积、位置等进行勘察,了解土地的利用情况,全面的掌握土地利用信息,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通过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能够明确国有地和集体土地,确认农民的土地权利,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在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的情况下更好的化解矛盾,并能够完善农村地籍档案建设工作,促进基层土地的科学管理。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权益、能够推动产权明晰,形成分配合理、产权明确、流转顺利的土地产权制度,从而为土地的征迁等工作奠定理想的基础,是建设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基础前提,更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城鄉土地统一配置管理,最终实现统筹城乡的必要条件。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是关系到广大农村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户家庭的重要任务,很多土地权属是历史性的遗留问题,部分可能已定已结,不同的地区形势各有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不配合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对于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支持该项工作的热情较低:第二则是土地权属的纠地权属界址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对于工作进度的影响也较大。土地权属之间的争议,主要表现在村庄与村庄之间的“插花地”的争议,有的“插花地”地处偏远长期无人耕作,发生争议的情况非常之多,导致权属纠纷无法解决。解决会导致确权登记程序无法进行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和谐与稳定,导致隐藏的问题被忽视, 影响工作质量。
三、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对策及建议
1.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权属状况
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确权工作,查清每一宗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使每一宗集体土地都地有其主。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各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土地资源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有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通过基层国土所积极与乡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协调沟通,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和界址认定等工作,稳妥调处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发挥基层国土所、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干部的作用,充分尊重农民集体暨农民的意愿,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协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3.广集资料,全力破解集体土地确权难题
要广泛使用一切可以作为确定农村土地权利依据的文件资料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对确实无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但当事人长期使用,且符合规划,可根据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证明材料,公告后无异议的,直接确权和登记发证。
4.区别对待,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
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三类主体并存的现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5.尊重历史,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应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可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证书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收回。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6.注重现实。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要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参照不同时期的政策界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批准文件确权。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乡(镇)、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7.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土地登记相关政策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登记发证: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等。
9.简化手续,提高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效率
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图件和权属资料,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要简化土地确权和登记手续,必要时可参照土地总登记程序,加快工作进程。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土地登记的效率和质量,并积极推进农村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总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只有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才能强化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基层国土管理人员不但自己要认识宣传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意义,还要提高群众对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认识。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对更好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集体土地 问题及建议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对宗地权属、面积、位置等进行勘察,了解土地的利用情况,全面的掌握土地利用信息,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通过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能够明确国有地和集体土地,确认农民的土地权利,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在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的情况下更好的化解矛盾,并能够完善农村地籍档案建设工作,促进基层土地的科学管理。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权益、能够推动产权明晰,形成分配合理、产权明确、流转顺利的土地产权制度,从而为土地的征迁等工作奠定理想的基础,是建设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基础前提,更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城鄉土地统一配置管理,最终实现统筹城乡的必要条件。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是关系到广大农村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户家庭的重要任务,很多土地权属是历史性的遗留问题,部分可能已定已结,不同的地区形势各有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不配合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对于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支持该项工作的热情较低:第二则是土地权属的纠地权属界址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对于工作进度的影响也较大。土地权属之间的争议,主要表现在村庄与村庄之间的“插花地”的争议,有的“插花地”地处偏远长期无人耕作,发生争议的情况非常之多,导致权属纠纷无法解决。解决会导致确权登记程序无法进行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和谐与稳定,导致隐藏的问题被忽视, 影响工作质量。
三、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对策及建议
1.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权属状况
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确权工作,查清每一宗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使每一宗集体土地都地有其主。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各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土地资源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有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通过基层国土所积极与乡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协调沟通,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和界址认定等工作,稳妥调处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发挥基层国土所、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干部的作用,充分尊重农民集体暨农民的意愿,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协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3.广集资料,全力破解集体土地确权难题
要广泛使用一切可以作为确定农村土地权利依据的文件资料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对确实无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但当事人长期使用,且符合规划,可根据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证明材料,公告后无异议的,直接确权和登记发证。
4.区别对待,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
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三类主体并存的现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5.尊重历史,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应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可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证书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收回。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6.注重现实。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要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参照不同时期的政策界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批准文件确权。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乡(镇)、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7.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土地登记相关政策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登记发证: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等。
9.简化手续,提高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效率
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图件和权属资料,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要简化土地确权和登记手续,必要时可参照土地总登记程序,加快工作进程。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土地登记的效率和质量,并积极推进农村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总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只有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才能强化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基层国土管理人员不但自己要认识宣传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意义,还要提高群众对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认识。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对更好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