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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早已被公证死去的人,7年后竟然复活,而且还凭空给“公证”出了一个妻子。成都市律政公证处这个“一个生者的公证死亡”事件暴露出的整个行业的信任危机和公信力的下降,已经到了让我们难以置信的地步。
作为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与法治天然不可分割,只有纳入法治轨道的公证行业,才能获得持久发展的动力和保障。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公证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种种丑闻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当时公证立法的缺失,在没有相应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一些公证行为容易失范,甚至在市场化运作机制的背景下演变为权力谋私的道具。2006年3月,我国正式出台了第一部《公证法》,对公证人员、公证机构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作出了规范,对公证的权限、程序、责任等进行了约束,从而为公证行业的法治化发展提供了强劲的立法支撑。
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中,谁能够保证《公证法》的实施就能避免公证丑闻的再现?谁又能保证一部法律能够在实践中真正挽回公证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在后立法时代,谁能保证不会再发生诸如“活死人”之类的公证奇闻呢?
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由此,良法的制定与实施,成为公证领域法治的两个关键要素。诚然,在出台《公证法》之后,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操作细则和各种配套规则,事实上国家司法部也一直在努力,相继出台了遗嘱、证据保全、奖票等方面的一系列细则,收养、招投标等公证细则也将陆续出台。问题是,当我们有了这些“良法”之后,我们能不能很好地将其付诸实施。
良法尚需善施。无数事实证明,中国在迈向法治的征程中,主要的问题已经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法律的漠视与规避,乃至成为一些执法者深谙的“经验法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于公证制度公信力的重铸,最核心的问题已经不再是立法的不健全,而是执法机制的塑造、执法环境的改善、执法素质的提高。
在畅行法治、重铸公信的转型时期,公证制度正是以其行为透明、程序安全、成本低廉、交易便捷的诸多优势,在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中发挥着吸收不满、遏止纠纷等重要功能,从执法人员的选拔培训到执法责任机制的贯彻落实,从执法程序的公开透明到执法过程的实地查验,从公证收费的严格规范到法律文书的制作送达,无论哪一个环节的脱落,都将影响公证的公信力,造成公证制度的局部萎缩。因此,严格而优良的执法,已经成为我们重铸公证公信力的第一要务。
作为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与法治天然不可分割,只有纳入法治轨道的公证行业,才能获得持久发展的动力和保障。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公证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种种丑闻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当时公证立法的缺失,在没有相应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一些公证行为容易失范,甚至在市场化运作机制的背景下演变为权力谋私的道具。2006年3月,我国正式出台了第一部《公证法》,对公证人员、公证机构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作出了规范,对公证的权限、程序、责任等进行了约束,从而为公证行业的法治化发展提供了强劲的立法支撑。
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中,谁能够保证《公证法》的实施就能避免公证丑闻的再现?谁又能保证一部法律能够在实践中真正挽回公证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在后立法时代,谁能保证不会再发生诸如“活死人”之类的公证奇闻呢?
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由此,良法的制定与实施,成为公证领域法治的两个关键要素。诚然,在出台《公证法》之后,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操作细则和各种配套规则,事实上国家司法部也一直在努力,相继出台了遗嘱、证据保全、奖票等方面的一系列细则,收养、招投标等公证细则也将陆续出台。问题是,当我们有了这些“良法”之后,我们能不能很好地将其付诸实施。
良法尚需善施。无数事实证明,中国在迈向法治的征程中,主要的问题已经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法律的漠视与规避,乃至成为一些执法者深谙的“经验法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于公证制度公信力的重铸,最核心的问题已经不再是立法的不健全,而是执法机制的塑造、执法环境的改善、执法素质的提高。
在畅行法治、重铸公信的转型时期,公证制度正是以其行为透明、程序安全、成本低廉、交易便捷的诸多优势,在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中发挥着吸收不满、遏止纠纷等重要功能,从执法人员的选拔培训到执法责任机制的贯彻落实,从执法程序的公开透明到执法过程的实地查验,从公证收费的严格规范到法律文书的制作送达,无论哪一个环节的脱落,都将影响公证的公信力,造成公证制度的局部萎缩。因此,严格而优良的执法,已经成为我们重铸公证公信力的第一要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