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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4日,北京某媒体以《武汉司机看走眼,限速牌当成110》,报道了武汉一司机将高速路上的限速标志“110KM/H”误认为是110报警提示。超速行驶达“163KM/H”被交警罚款一事。该报道中的计量单位全部书写错误,“KM/H”应改为小写:“km/h”。这种错误不知是在编辑过程中造成的还是武汉的高速路标志确是如此书写的。因为此种现象不仅在武汉,笔者在北京街头也能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