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劝退学生的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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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3月5日《齐鲁晚报》报道,新学期伊始,山东大学对368名学生提出成绩警告,另外对97名学生做出了退学处理,理由是“警告甚至多次警告,成绩依然很差。”随即山东大学劝退97名成绩太差学生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提出,学生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应予退学。据此,许多高校制定了本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对学生学习考核作出明确规定。2012年3月16日,教育部颁布《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高校采取有力举措,努力提高教育质量。高校要保证教育质量、学术声誉与社会声望,必然会对一些经过“多次警告成绩依然很差”的学生采取退学处理。学校认为,这不仅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学生本人负责。而学生及其家长却质疑,学校是否真正尽到了教育责任?笔者认为,高校劝退成绩太差学生的做法,看似符合教育部的要求,但从学生是受教育者的视角来看,又有许多值得探讨与改进的地方。
  学生混文凭的复杂教育成因
  时下,在高校出现了“60分万岁”、“选修课必逃,必修课选逃”、“不挂科的大学不完整”等所谓混文凭现象,即便清华、北大等名牌高校也存在此现象。有人认为,扩招导致生源质量下降,为了保证毕业生基本质量,高校不得不大规模劝退“多次警告成绩依然很差”的学生。其实,大学时期是学生观察力、理解力和创新能力养成的关键阶段,也是学生成为高级专门人才的黄金学习岁月,没有哪个经过“十年苦读”考进高校的学生会不珍惜。所以说,高校大规模劝退学生的做法,有“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之嫌,尽管眼下可以快速扭转不良学风,但由于治标不治本而难有长效。所谓的混文凭现象有复杂成因,正如一些学生抱怨的那样,连“混混主义”都能毕业,谁还愿意下工夫钻研学问呢?虽然高校实行“严进严出”的教育机制,学生按照高考成绩录取入学,“严进”基本做到了,“严出”却因教育管理和学分管理过于软化而演变为“宽出”。更值得反思的是,学生在校学习的过程中,高校虽然采取了严厉的手段督促学生好好学习,而学生所学的专业、所进课堂的教学等等能否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高校似乎考虑并不多……
  学生淘汰率的教育失职隐患
  2008年,我国拥有博士授权的高校已经超过美国,而原创能力和科研水平距离国际尖端仍有很大距离。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大而质量不高,无论对于学生和社会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对于如何提高教育质量,一般人会急功近利地借鉴国内外经验得出——高质量教育需要严格的淘汰制度来保证的结论。比如,我国过去的西南联大对学生有严格的考试制度,以成绩决定升降级,淘汰率比较高。同样,美国加州理工学院每年招收的800名左右本科生中,要淘汰200名左右的后位学生。德国与法国的高校淘汰率分别高达约30%与50%。鉴于此,近年来我国高校也不断地大规模淘汰学生。2005年9月,云南农大向132人发出退学令。2005年9月,北京石化学院清退45名学生。2005年11月,沈阳航院劝退78名学生。2006年10月,西安邮电学院向336名学生发出退学令……我国高校大规模淘汰学生,是否就提高了教育质量呢?如果说入学时合格的学生,被高校教育成不合格的学生而大量淘汰,高校理应承担一定教育责任。就是说,如果高校缺少全面的教育质量保障措施,淘汰学生不仅不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好办法,而且有把教育责任抛向社会的教育失职隐患。
  劝退学生的公平正义悖论
  从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发,高校设计合理的教学管理制度,是保证教育公平正义的前提条件。有人认为,高校以“旨在警示学生加强学业”,强制劝退学生显然有失公平正义。高校动辄“挟清退以令学生”,对“十年苦读”考进高校的学生劝退离校,这不仅是教育的失职,更是赤裸的教育暴力。毕竟高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考试和处罚都只是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大规模的劝退学生,是高校失去耐性以及急功近利的表现,是对公平正义的背离与亵渎。有学者认为,如果被劝退的学生还想继续上学,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只能重新参加高考。而在美国,如果学生被一所学校淘汰或者不喜欢不适应这个学校,他完全可以转到另一所学校。在我国尚未建立自由转学制度的情况下,对于学生不能“一退了之”。著名教育专家顾明远曾经说,“作为学校来说,要爱护每一个孩子,不仅仅是听话的、学习好的孩子,对于成绩差的孩子要同样爱护,这才是教育公平的理念所在。”高校劝退学生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要考虑学生退学后怎么办?这些都是需要高校应该考虑的关乎公平正义的大事情。
  被劝退学生的教育权利保障
  虽然我国2005年9月1日起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学生应予以退学”,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高校标准不一,一些高校的做法遭到了学生和家长的质疑甚至被诉讼。有人认为,高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具有教育价值,但怎样保障被劝退学生的教育权利依然是个大问题。高校自治权的行使不能排除学生的参与,在事关学生劝退权利的问题上,相关政策的制定应该有学生的声音。学生作为利益相关方无以进行利益诉求的表达,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处理是不合情理的。合乎程序正义的做法应该是,在制定劝退规定时,举行公开的听证会,就学分制等充分听取并吸纳学生的意见,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条款。有学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学生不仅是高校的被管理者,也是教育的消费者。他们进入高校是为了获取知识、提高素质,从而有利于求职就业。随着时间的推移,观念的改变,学生完全有可能以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为由,对自己被剥夺“受教育权”或对高校提供的“劣质教育”提出控告。
  学业警示的教育价值诉求
  我国高校为了提高教育质量,一方面改革人才培养体系,创造较好的育人环境;另一方面完善教学管理制度,督促学生认真学习。其中,建立学业警示制度是国内高校普遍采用的诸多举措之一。比如,2006年,西北民族大学出台《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制度的暂行办法》,由校教务处负责对该学年所修读总课程(或学分)二分之一的同学提出警示,警示分为期初预警、期中预警和期末预警三个阶段。2009年,南开大学修订《本科学生学则》,新增的“学业警示制度”明确规定,学生同一学期有14学分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或入学后前两年所修课程低于50学分的,其本人和家长将在下学期初收到一份学业警示通知单。连续两次收到警示通知单,学生将面临退学的危险。为了照顾学生的隐私,高校警示通告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及其家长,一般不会公开张贴。高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的教育价值诉求,主要是为了督促后进学生按期完成学业,同时警醒其他学生认真做好自己的学业规划。学业警示制度是具有教育价值的教学管理制度,体现了高校以育人为本,对学生、家长和教育负责的态度。
  学业警示的兼容并包情怀
  尽管我国学业警示制度具有教育价值,但高校的强势地位可能伤及学生自尊心与自信心。笔者认为,对于考进高校的学生经过了负担过重的“十年苦读”,到了高校不少学生“松口气”也在情理之中,高校要想真正达到教育效果,还需对症下药再次启动学生的学习自觉性与自控力。发达国家不少高校在学业警示方面已形成富有人文关怀的制度,对学生已完成多少学分、还差多少学分等进行“温馨提示”,以便学生进行自觉调整与合理安排。就是说,如何警示学业后进的学生,比单纯发出学业警示更加重要。我国高校在如何警示学生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比如,山东大学采取研究生“一对一”帮扶、辅导员约谈等多项措施,帮助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早日走出学习困境。学生也不无感慨地说,现在的高校已不再是挤过高考独木桥后的“保险箱”,要完成学业就得自觉努力学习。另外,我国高校还可以借鉴国外一些高校的做法,在学生退学后仍保留学籍,以便将来能够回母校继续完成学业,或者通过转学等方式再次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和高校,彰显高校兼容并包的情怀。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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