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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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一环。美国在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方面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文章通过分析中美两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历史与现状,发现两国在治理源泉、治理理念、治理动力、制度保障、途径方式及内容范围方面存在差异。借鉴美国经验,能给我国大学治理中的“学生参与”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美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中美比较
  作为现代社会的核心机构,大学治理离不开“学生参与”[1]。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引领的“学生中心主义”潮流下,我国于2016年12月16日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愈加重视学生的利益,主张完善学生申诉制度。美国拥有悠久的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传统。1966年,由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y Professors,AAUP)发表的《美国治理宣言》确立了“共同治理”(shared governance)的理念。美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兴起与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至有、由弱到强的渐进过程,其中学术水平提升是内生催动因素,政治民主化是外部推动力量[2]。这与我国缺乏学生参与治理传统、力促学术提升的“双一流”建设以及政治民主化发展的国情相符,并且我国大学在成长历程中多效法美国,带有明显的“后发外生型”印记。因此,通过借鉴美国大学经验,依托我国国情,探索我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路径,具有一定价值。
  一、美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历史与现状
  (一)历史
  美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大致可划分为以下五个时期。
  1.静默阶段:殖民地时期至建国
  1636年哈佛学院的创立开启了美国的高等教育历程,早期的美国大学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如耶鲁学院1745年的校规规定:“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学生不允许公开或私下参与各种宗教集会,否则将受到处罚”[3]。随着董事会与校长等大学治理机构及专门人员的设立,宗教影响逐渐减退,学生虽然获得信仰自由,但在学校治理层面仍然“失语”和“缺位”。这种状况激起了学生对参与大学治理的向往,并最终于1768年在哈佛学院爆发了学生抵抗运动,但并未取得实质效果。
  这一阶段,美国高校未赋予学生任何参与大学治理的权利,学生对大学治理的影响基本为零。但学生在这一时期所获得的“信仰自由”和所进行的“抗争运动”为学生作为学术共同体的一员参与到大学治理中打下一定基础。
  2.萌芽阶段:建国至南北战争时期
  美国建国后,大学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局面,学生对自身的治理缺位处境产生了不满,经常发出“为何学生就应该受到管控,而学校却可以随意制定规则?”的质问[4],并采取极端方式来表达自身不满,如普林斯顿大学和耶鲁大学在19世纪早期都爆发了比较激烈的学生运动[5]。1810年,威廉·洪堡在柏林大学确立的学术自由原则在全世界产生了深远影响,美国也引进了德国学术自由的观念,并着重强调了学生的学习自由。在此背景下,弗吉尼亚大学率先尝试了选修制改革,并建立学生自我管理制度,进行学生社团的试点。到了19世纪中期,出于对学术知识的追求和对参与大学治理的要求,许多学生主动组织了辩论社和文学社等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的出现意义重大,为美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这一阶段,学生获得少数参与大学治理的机会,虽未成气候,但该阶段中学生的抗争、对学术的追求及学生的自我管理对后来美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3.形成阶段:南北战争至20世纪60年代初期
  南北战争后,美国高等学校进行了全面改革,学生的话语权也进一步彰显。在学生的学习自由方面,哈佛大学时任校长艾略特推动实行“自由选课”制度,并推動学分制的改革,使得学生的主体性和学习自由得到发展。20世纪初期,学生评价教学出现在美国的大学校园里,为此后学生评教的制度化奠定了深厚的根基。在学生参与高校事务方面,出现了学生会、校友会等一系列现代意义的学生自治团体[6]。同时学生在参与学校治理上也有较大发展,如本宁顿学院、安提克大学广泛允许学生代表进入美国高校行政管理委员会,参与学校治理。
  这一阶段,美国高校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意识不断增长,并逐渐脱离了治理缺位的处境,拥有了自己的自治组织,在学校事务上有了初步的参与权。
  4.爆发阶段:20世纪60年代初期至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
  20世纪60年代,随着越南战争的爆发及民权运动的浪潮,学生积极谋求参与到大学治理之中。在这一高等教育学史上所谓的“学生时代”,美国学生协会(United States National Student Association,USNSA)以“高校决策中学生更多的参与”为宗旨[7],通过激进的学生运动追求学生在大学治理中的参与权。在这一阶段,美国大学的各种委员会乃至董事会都允许学生参与,且在学校政策、课程设计、学习自由、学生评教方面,学生的意见得到了更多重视。在这一阶段,大学和学生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大学由“专制”走向了“放任”。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这场浩浩荡荡的学生运动才逐渐平息。
  整体来看,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激进的学生运动使学生真正拥有了参与大学治理的权利,但也要关注到这种极端性和破坏性给大学治理带来许多负面影响,这引发了美国教育界对学生参与大学治理尺度的思考。
  5.调整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今
  历经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激进的学生运动,美国高等教育界逐渐承认了学生在大学治理当中所拥有的权利,同时学生也开始理性的看待自身的参与权。在这一时期,选修课与学生评教作为一种制度被正式确立下来;学生能够通过学生组织和学生代表,即以学生“议政”机制和意见征询机制参与大学治理。
  这一阶段,美国高校积极调整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机制,并将其纳入制度框架,以有效实现学生的诉求。美国高校将学生看作学术共同体的一员并赋予其学习自由、教学评价及参与管理的权利,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二)现状
  当前,美国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机制。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形式、内容、范围及制度保障趋于成熟。
  1.美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制度建设
  1998年,美国高校董事会协会(Association of Governing Boards of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AGB)发布《治理宣言》,在全国层面明确了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地位。各校也随之发布相关的章程以保障学生的参与权,甚至学生也能参与到大学规章制度的制定中。1999年,柯蒂斯与维维安两位教授对美国159所公私立高校的调查研究发现,近80%的高校允许学生参与大学规章的制定[8],这使得学生能够明确自己在大学治理当中参与的内容、范围与程度。同时,学生申诉制度在美国也得到一定发展,如普林斯顿大学规定学生可以针对学术事务和非学术事务采取申诉,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9]
  2.美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组织形式
  美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学生组织模式。作为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最有效的一种模式,学生组织主要包括全国性或地方性的大学生联合会、全校性的学生自治会和群众性学生社团——全国性或地方性的大学生联合会主要鼓励学生的参与意识,保障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权利,并为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提供服务[10];全校性学生组织,如肯尼索州立大学,由学生治理联合会牵头,代表全体学生配合学校治理机构共同治理大学[11];群众性学生社团,如黑人大学生协会、青年自由会都是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一种组织形式。第二,学生代表参与大学治理。目前,在美国高校董事会、评议会等各种委员会中,学生代表普遍存在。以学生参与董事会为例,北卡罗莱纳州立大学的13名董事会中有2名学生董事[12]。而在与学生关系紧密的委员会中,如学术事务委员会、学生事务委员会,学生也拥有一定的参与权。第三,通过学生媒体或以学生个人名义参与教学、后勤管理也是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重要途径。
  3.美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内容范围
  美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学校管理、教学管理、后勤管理三个方面。学校管理方面,学生通过学生组织和学生代表两种方式对学校相关事宜发表意见、影响决策。例如,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规定:修订学生规章时,校长必须重视和参考学生代表的建议。教学管理方面,学生被赋予学习上的自由及教学评价的权利,主要通过选修课和评教两种方式影响学校学术事务。学生评教的顺利进行,不仅是学生参与学校教学管理的体现,还间接影响到了学校的人事管理,这一制度受到学生、教学人员、行政人员的广泛认可[13]。后勤管理方面,主要面对勤工俭学的学生,由学生进行餐厅评估和宿舍管理工作。
  总体来看,美国十分注重学生在大学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但由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中激进的学生运动的冲击,“学生的参与范围”、“是否应当具有决策权”等问题仍颇受争议,这说明尽管美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虽已相对成熟并发挥重要作用,但其仍待探索与完善。[14]
  (三)特点
  在历史与现实的演进中,美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发展日臻完善,并呈现如下三大特点。
  1.以学术自由为源泉
  大学是一个传播知识、追求真理的学术机构,而学术自身复杂精深的特质要求学术共同体成员在参与大学治理时都是自由和平等的。19世纪初,美国掀起了“留德潮”,归国学生积极将德国“学术自由”观念引入美国,并成为学术自由的倡导者和捍卫者。随后,美国高校以保障师生的学术自由为首要任务,增强学术人员的凝聚力,打造学术共同体。在追求学术自由的价值文化的感召下,学生作为学术共同体成员的地位被美国学界广泛关注,如安·奥斯丁等人通过研究发现,学生在学术和课外活动当中愈自由,愈能促进学术的发展和学生学术能力的提升[15]。由此,以学术自由为源泉,美国大学生肩负起作为学术共同体一员的责任,积极投入大学治理。
  2.以共同治理理念为支撑
  1966年,AAUP、AGB和美國教育委员会(The American Council on Education,ACE)发布《学院与大学治理的联合声明》,这表明美国高校最终确立了共同治理的理念。该理念蕴含权责分明的规章机制、多元主体的民主参与机制、公开透明的参与治理过程、开诚布公的协商精神及追求学术真理的治理目标[16],它将学生作为大学治理的重要主体,对学生在大学治理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做出了责任承诺,从而有利于提升大学治理的学术生产力和治理绩效。值得一提的是,当前美国高等教育界在共同治理的决策效率降低、学术事务选择无能等方面虽有质疑和责难,但仍有90%以上的美国高校践行共同治理理念,这表明共同治理仍是治理理念当中较具学术魅力的一种[17]。这种共同治理的理念为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提供了理念支撑,保障了学生的有效参与。
  3.以学生斗争为驱动
  回溯美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历史脉络,从殖民地时期学生争取信仰自由的反抗运动再到20世纪60年代激进的学生运动,学生斗争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大学治理结构的改革,促进了学生参与大学治理范围的扩大。以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激进的学生运动为例,学生受民主化热潮的影响,将对政治运动的热情转移到大学治理事务当中,通过游行示威等方式,要求在大学治理范围内获得更广泛而深入的自主权。1970年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88%的美国高校委员会允许学生代表列席参加。[18]
  二、我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在历史进程中虽历经波折,但在改革开放之后,从国家层面到高校层面都采取措施对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机制进行了完善与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我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制度建设
  在国家层面,我国在改革开放后颁布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权利进行了规定。比如2005年颁布并于2016年再次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组织自治团体给予一定承认,并确保学生拥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及申诉权。教育部于2011年颁发《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此后,各高校通过章程对学生的基本权利和参与治理的机制做出规定,112 所“211工程”大学章程已经全部完成核准发布工作。此外,还有些高校创建了特色的学生参议制度和学生代表常任制度等。[22]   (二)我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组织形式
  相对于美国,我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组织建设发展较晚。但近年来,高校管理者越来越重视学生参与大学治理,并授权学生组建学生组织参与到大学治理当中来,其中最重要的是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我国大学的学生会是在党团组织领导下建立起来的一种自治组织,在学生正式参与大学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学生社团主要以群众性学生团体为组织形式,围绕学校、学术、体育艺术、公益实践等方面开展活动,间接影响学校治理。此外,我国还存在一些用以满足学生参与需求、维护大学管理秩序的学生团体,如学生自律委员会、图书馆管理委员会、卫生监督委员会等学生自治组织。
  (三)我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内容范围
  我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学校事务治理,学生主要在其中发挥建言献策和听证申诉的作用,主要体现为知情参与;二是教学事务治理,主要经由学生评教来改善教学科研情况,切实保障学生的受教育质量,主要体现为评议参与;三是后勤事务治理,主要是在食堂与宿舍方面加大学生的监督力度,进而满足学生的利益与诉求,体现为监督参与;四是学生事务管理,学生主要通过学生组织加大对自身事务的自治与管理,主要体现为决策参与。
  总体来看,我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有了一定发展,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内容形式都有了较大的改善。但相较于美国,我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内容范围较为狭窄,效果也不够理想,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三、中美两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比较
  中美兩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之路经历了长时期的嬗变,在缺乏传统经验、历史进程曲折、民主化学术化催动发展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由于中美两国国情及历史发展进程的显著差异,也导致两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制度保障、途径方式、内容范围存在较大区别。
  (一)制度保障比较
  美国属于移民国家,其大学自始建时起就较多地的受到欧洲大学的影响,体现出较为鲜明的学术自由与教育独立特点。首先,美国法律中规定了“教育分权”和“学生言论自由”,联邦教育部和地方政府更多的是将大学治理权委托给大学董事会和校长,政府主要是经由间接调控手段影响大学治理中的学生参与。实际掌握教育权的各州也在州法律中承认学生拥有的各项权利,如1969年反越战学生在与学校的斗争中使州政府承认“就如学生遵守州法律一般,学生也有权利自由发表观点”[24]。其次,社会机构对学生参与大学治理做出了宣言式的声明,如1990年由AAUP发表的《大学治理宣言》明确指明学生在大学治理中和管理者、教师一样重要,并阐明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相关权利。最后,美国大学根据规章对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治理机构、治理内容、治理方式等各方面做出规定,规范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行为。
  随着近些年社会民主化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推进,我国学生在大学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日益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首先,《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对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制度说明,而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当中更是对学生的组建组织权和申诉权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是笼统规定,对学生参与什么、怎样参与、如何保障等方面缺乏详细说明。其次,中国对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关注和呼吁大多存在于某些学者和社会名流的只言片语之中。最后,近两年来,我国大学规章的制定工作在国家《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方法》的指导下已基本完成,但是行政化、同质化、形式化问题仍然存在。
  (二)途径方式比较
  美国学生能够通过学校组织、学生组织参与大学治理,也能以个人方式进行建议和申诉。在组织参与中,学生可以通过学校董事会、学术委员会、学生自治组织等直接与学校管理者对话或参与决策过程。在个人参与中,学生能通过校长接待日、校长信箱、民主评议会等方式参与大学治理。美国通过系统协调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组织参与与个人参与,建立了较为系统完善的参与途径与方式。
  当前,我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途径与方式以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为主,而这些学生组织大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成立,独立性较差。在个人参与大学治理方面,虽然途径方式多样,如可通过校长信箱、书记信箱、校园网、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参与,但有些仅停留于形式,难以发挥实效。
  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当前,我国高校管理者和学界对学生参与给予了一定的关注。我国不能照搬美国经验,而应将国际化与本土化有机结合,摸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且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学生参与大学治理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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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吕伊雯 校对 徐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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