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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2条明确指出,我国民法的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两两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尽管,法人与作为公民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差别较大,但立法确认了法人的主体资格,也就承认了其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与利益的正当性。因此,在法律愈发注重对个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今天,着眼于完善对法人的保护也就理所应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