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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传统孝道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代执政者都非常重视传统孝道在维护家庭与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转型时期,农村孝道实现遇到了挑战,出现了一些现代伦理悲剧。本文通过分析农村孝道实现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在当前,农村孝道实现问题需要多方面入手才能解决。
关键词 传统孝道 农村 留守老人
作者简介:江璐,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2级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09-02
中国几千年来一直都是农业社会,人口中绝大多数都是农民。虽然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农民仍占人口的大部分。在传统没有完全退去,新制度建立不够完善的转型时期,农村中一些优秀的符合人性情感的孝道伦理正在被人们忽视与淡化,农村传统孝道缺失严重,出现了许多伦理悲剧。如媒体报道,某农村一位年迈的老人,由于子女常年外出打工,不仅要从事繁重的农活,而且还要照顾家中年幼的孙辈,但子女对他并不孝顺,因不堪重负自杀身亡。农村留守老人的不堪现状,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当前农村孝道问题进行反思。本文从法律角度对农村孝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更好地解决农村孝道实现问题。
一、传统孝道的内涵
传统孝道是我国最重要的文化传统之一,古代社会都很重视孝道的重要作用。从孝道的发展过程来看,虽然不同时期孝道的侧重点不同,但历代的统治阶级都非常注重宣扬和利用孝道,将孝道作为治理天下的方式。他们认识到国家是由千百万个家庭组成。若要实现国家的秩序与稳定,首先就是确保每个家庭的和谐稳定。每个家庭成员遵守最基本的孝道是实现家庭稳定的有效方式,因此,古代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体现孝道的主要思想和精神。同样,传统孝道也由单个家庭的道德规范逐渐发展上升成为调整社会的法律规范,最终成为统治者治理天下的方式。
对于孝道的内涵,《伦理学大辞典》的解释是:一是必须孝敬自己的祖先,按时恭敬地祭祀祖先,继承祖先的事业,按照祖先的规定办事;二是绝对服从父母的意志,恭谨地侍奉父母;三是立身行道,效忠君主,立业扬名,以显父母。 从中可看出,孝道往往是从孝敬父母开始,发展到效忠国家、效忠君主,即由尽孝上升到尽忠,成为古代社会维护国家秩序和稳定的基石。在传统社会,父权地位之高至无上,只要对父权的不尊重,无论是对父辈的言语不敬,还是到对父辈行为的冒犯,一旦出现有违孝道的情况,法律都会对其进行处罚,孝道由抽象观念发展成日常行为规范,由原始孝观念演变成封建伦理,并与法律融合在一起,最终形成了以维护传统孝道为核心的完备的法律制度。古代封建父权制度是传统孝道实现的制度支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传统孝道建立的经济基础,传统孝道多由共同生活的子女来实现,尊老爱幼,孝敬祖先,侍奉父母,就成为人们活动的基本法则,也成为我国传统家庭观的重要内容。虽然这种孝道现在看来存在不少糟粕,但孝的观念已深入人心,经过几千年的传承,逐渐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信念和共同认识,成为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进而也成为中华法系区别与其他法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当前农村孝道实现的现状
(一)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农村孝道问题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
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能幸福安定晚年,是传统孝道最重要的内容。它不仅关系老年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当前,老年人养老问题仍是摆在普通百姓和政府面洽相当棘手的难题,特别是我国进入老龄化阶段后,更需要我们高度重视。
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口基数日益庞大。根据《2013中国人类发展报告》的预测显示:“到203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将提高到18.2%左右”。庞大的老年人口给我国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压力。我国相对发达富裕城市,日益增加的老年人给政府的养老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公立养老院建设严重不足,远远满足不了群众养老的需要,昂贵的设施完善的私人养老院,普通家庭根本负担不起;家庭养老问题也不少,城市家庭居住条件紧张,存在老年人不知住哪里养老的现象。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广大落后的农村地区养老情况更是不容乐观。许多农村地区面临低收入阶段进入老龄化的问题。农村老年人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从现状来看,农村养老还得依靠家庭养老为主。《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强调“以家庭养老为主”作为养老的基本原则。当家庭养老成为国家法定的主要养老方式的情况下,传统孝道中推崇的“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等家庭伦理和谐传统价值观在当代农村大力提倡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现行法律对传统孝道重视和保护力度不够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存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强,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倡导性、原则性等的规定较多,实际操作性不强,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力度不大,落实不到位。如该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虽然该法规定了经常看望问候的义务,却没有规定罚则。法律对那些不孝敬老人的行为惩处缺乏力度。
“亲亲相隐制”是一项在我国已延续千年的法律制度,孔子早在《论语·子路》里就提出,“吾党之直着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环顾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西方现代法律体系时我们不难发现,许多法制程度很高的现代西方国家在他们的法律中还均保留有隐匿亲属的一般犯罪不罚或减罚之规定。” 这项制度已经为中外法律理论界所认可,但在我国司法实务界,依然未被采纳。 (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传统孝道实现的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传统孝道建立的经济基础被彻底瓦解。孝道实现的两个主要主体即子女和父母被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隔开了,传统孝道的实现环境发生了巨变。当前,中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但各地区经济发展非常不平衡,为了生计,大量农民工常年外出打工,不仅照顾不上年迈的父母,还将家里农活和小孩的抚养教育交给家中的父母,传统尽孝的经济环境已被彻底改变。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3年,外出农民工达16610万人,增加274万人,增长1.7%;在外出农民工中,7739万人跨省流动,8871万人省内流动,分别占外出农民工的46.6%和53.4%。当留守老年面临成年子女需外出打工时,他们通常不是阻拦,而是默默承受,并主动承担着家中繁重的农活,担负着抚养、教育孙辈的重任,他们宁愿牺牲孩子对自己的尽孝,也不耽误子女的发展,即使他们内心是非常需要精神上来自孩子关爱和慰藉。儿女长期不在身边,父母得不到关爱和照顾,这个现实问题不加以解决,将不利于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
三、农村孝道问题的完善建议
(一)更新理念,加强立法,建立尽孝的社会氛围
现代法治社会,除了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以外,对所制定的法律本身是否符合伦理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价值,法律权威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并被人们所信仰。
针对现行法律对传统孝道重视不够的情况,立法者要更新立法理论,将孝敬父母、尊老爱幼等传统伦理价值观确定为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加大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立法力度。法律不仅规定子女应当关爱自己父母的义务,而且规定政府、社会义务和责任,体现现代孝的内涵和精神,形成全民参与的重孝氛围,切实保护老人和孩子弱势群体等合法权益。亲子关系作为家庭中间最重要的关系,现行法律对家庭中亲子关系规范与保护不够,需要加强立法,进一步弥补和完善保护家庭亲子关系的法律法规。同时,以强制力量保障法律的执行,拯救亲情、保障权利、弘扬孝义必然成为现代法律的应有之义。真正保护和发扬符合伦理道德的善,严厉打击那些违背现代社会伦理道德的不孝行为,建立合情合理的现代孝道规范。
(二)新型城镇化为农村孝道的实现创造好的环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今年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传承文化的新型城镇化道路,遵循发展规律,积极稳妥推进,着力提升质量。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的支持。提高产业发展和集聚人口能力,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近从业。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为促进广大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解决亿万农民工外出打工不能照顾家庭孝敬父母的问题提供了机遇。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中提到要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国家在制定与落实有关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法规法律和政策要充分发掘传统孝道中的重要作用,为形成全民尽孝的良好环境做好顶层设计,推动社会主义和谐农村建设。
注释:
朱贻庭.伦理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版.
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37页.
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差异与暗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关键词 传统孝道 农村 留守老人
作者简介:江璐,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2级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09-02
中国几千年来一直都是农业社会,人口中绝大多数都是农民。虽然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农民仍占人口的大部分。在传统没有完全退去,新制度建立不够完善的转型时期,农村中一些优秀的符合人性情感的孝道伦理正在被人们忽视与淡化,农村传统孝道缺失严重,出现了许多伦理悲剧。如媒体报道,某农村一位年迈的老人,由于子女常年外出打工,不仅要从事繁重的农活,而且还要照顾家中年幼的孙辈,但子女对他并不孝顺,因不堪重负自杀身亡。农村留守老人的不堪现状,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当前农村孝道问题进行反思。本文从法律角度对农村孝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更好地解决农村孝道实现问题。
一、传统孝道的内涵
传统孝道是我国最重要的文化传统之一,古代社会都很重视孝道的重要作用。从孝道的发展过程来看,虽然不同时期孝道的侧重点不同,但历代的统治阶级都非常注重宣扬和利用孝道,将孝道作为治理天下的方式。他们认识到国家是由千百万个家庭组成。若要实现国家的秩序与稳定,首先就是确保每个家庭的和谐稳定。每个家庭成员遵守最基本的孝道是实现家庭稳定的有效方式,因此,古代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体现孝道的主要思想和精神。同样,传统孝道也由单个家庭的道德规范逐渐发展上升成为调整社会的法律规范,最终成为统治者治理天下的方式。
对于孝道的内涵,《伦理学大辞典》的解释是:一是必须孝敬自己的祖先,按时恭敬地祭祀祖先,继承祖先的事业,按照祖先的规定办事;二是绝对服从父母的意志,恭谨地侍奉父母;三是立身行道,效忠君主,立业扬名,以显父母。 从中可看出,孝道往往是从孝敬父母开始,发展到效忠国家、效忠君主,即由尽孝上升到尽忠,成为古代社会维护国家秩序和稳定的基石。在传统社会,父权地位之高至无上,只要对父权的不尊重,无论是对父辈的言语不敬,还是到对父辈行为的冒犯,一旦出现有违孝道的情况,法律都会对其进行处罚,孝道由抽象观念发展成日常行为规范,由原始孝观念演变成封建伦理,并与法律融合在一起,最终形成了以维护传统孝道为核心的完备的法律制度。古代封建父权制度是传统孝道实现的制度支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传统孝道建立的经济基础,传统孝道多由共同生活的子女来实现,尊老爱幼,孝敬祖先,侍奉父母,就成为人们活动的基本法则,也成为我国传统家庭观的重要内容。虽然这种孝道现在看来存在不少糟粕,但孝的观念已深入人心,经过几千年的传承,逐渐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信念和共同认识,成为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进而也成为中华法系区别与其他法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当前农村孝道实现的现状
(一)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农村孝道问题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
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能幸福安定晚年,是传统孝道最重要的内容。它不仅关系老年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当前,老年人养老问题仍是摆在普通百姓和政府面洽相当棘手的难题,特别是我国进入老龄化阶段后,更需要我们高度重视。
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口基数日益庞大。根据《2013中国人类发展报告》的预测显示:“到203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将提高到18.2%左右”。庞大的老年人口给我国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压力。我国相对发达富裕城市,日益增加的老年人给政府的养老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公立养老院建设严重不足,远远满足不了群众养老的需要,昂贵的设施完善的私人养老院,普通家庭根本负担不起;家庭养老问题也不少,城市家庭居住条件紧张,存在老年人不知住哪里养老的现象。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广大落后的农村地区养老情况更是不容乐观。许多农村地区面临低收入阶段进入老龄化的问题。农村老年人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从现状来看,农村养老还得依靠家庭养老为主。《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强调“以家庭养老为主”作为养老的基本原则。当家庭养老成为国家法定的主要养老方式的情况下,传统孝道中推崇的“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等家庭伦理和谐传统价值观在当代农村大力提倡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现行法律对传统孝道重视和保护力度不够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存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强,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倡导性、原则性等的规定较多,实际操作性不强,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力度不大,落实不到位。如该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虽然该法规定了经常看望问候的义务,却没有规定罚则。法律对那些不孝敬老人的行为惩处缺乏力度。
“亲亲相隐制”是一项在我国已延续千年的法律制度,孔子早在《论语·子路》里就提出,“吾党之直着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环顾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西方现代法律体系时我们不难发现,许多法制程度很高的现代西方国家在他们的法律中还均保留有隐匿亲属的一般犯罪不罚或减罚之规定。” 这项制度已经为中外法律理论界所认可,但在我国司法实务界,依然未被采纳。 (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传统孝道实现的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传统孝道建立的经济基础被彻底瓦解。孝道实现的两个主要主体即子女和父母被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隔开了,传统孝道的实现环境发生了巨变。当前,中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但各地区经济发展非常不平衡,为了生计,大量农民工常年外出打工,不仅照顾不上年迈的父母,还将家里农活和小孩的抚养教育交给家中的父母,传统尽孝的经济环境已被彻底改变。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3年,外出农民工达16610万人,增加274万人,增长1.7%;在外出农民工中,7739万人跨省流动,8871万人省内流动,分别占外出农民工的46.6%和53.4%。当留守老年面临成年子女需外出打工时,他们通常不是阻拦,而是默默承受,并主动承担着家中繁重的农活,担负着抚养、教育孙辈的重任,他们宁愿牺牲孩子对自己的尽孝,也不耽误子女的发展,即使他们内心是非常需要精神上来自孩子关爱和慰藉。儿女长期不在身边,父母得不到关爱和照顾,这个现实问题不加以解决,将不利于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
三、农村孝道问题的完善建议
(一)更新理念,加强立法,建立尽孝的社会氛围
现代法治社会,除了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以外,对所制定的法律本身是否符合伦理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价值,法律权威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并被人们所信仰。
针对现行法律对传统孝道重视不够的情况,立法者要更新立法理论,将孝敬父母、尊老爱幼等传统伦理价值观确定为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加大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立法力度。法律不仅规定子女应当关爱自己父母的义务,而且规定政府、社会义务和责任,体现现代孝的内涵和精神,形成全民参与的重孝氛围,切实保护老人和孩子弱势群体等合法权益。亲子关系作为家庭中间最重要的关系,现行法律对家庭中亲子关系规范与保护不够,需要加强立法,进一步弥补和完善保护家庭亲子关系的法律法规。同时,以强制力量保障法律的执行,拯救亲情、保障权利、弘扬孝义必然成为现代法律的应有之义。真正保护和发扬符合伦理道德的善,严厉打击那些违背现代社会伦理道德的不孝行为,建立合情合理的现代孝道规范。
(二)新型城镇化为农村孝道的实现创造好的环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今年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传承文化的新型城镇化道路,遵循发展规律,积极稳妥推进,着力提升质量。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的支持。提高产业发展和集聚人口能力,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近从业。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为促进广大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解决亿万农民工外出打工不能照顾家庭孝敬父母的问题提供了机遇。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中提到要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国家在制定与落实有关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法规法律和政策要充分发掘传统孝道中的重要作用,为形成全民尽孝的良好环境做好顶层设计,推动社会主义和谐农村建设。
注释:
朱贻庭.伦理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版.
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37页.
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差异与暗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