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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后,常规程序中公诉审查阶段的法官角色仍待完善。1996年修改目的为回归法官应然角色,但当时改革的折衷导致实践效果异化。2012年修改为公诉案件全案卷证移送及法官主持庭前预备程序。其会使法官审前获悉全部有罪信息,偏离角色初衷,且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律师阅卷问题。建议在公诉案件普通程序中设立与庭审法官分离的庭前审查法官制。其定位为以过滤性的公诉审查、实质性的证据排除为主;并实现庭前准备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