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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06年铜版纸双反案作为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的开端,到现今美国将双反作为贸易保护手段的新趋势,中美之间的贸易争端形式开始由反倾销争端为主转为反倾销反补贴并行。基于“美对华双反案”有关中国四种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WTO磋商案涉及的法律问题的评析,提出双反措施存在双重救济问题,并分析双重救济的违法性。
关键词:
双反措施;双重救济;反补贴;双反案
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2005302
1案情简介
2007年7月开始,原产于中国的薄壁矩形钢管(LWR)、圆形焊接碳素标准钢管(CWP)、复合编织袋(LWS)、非公路用轮胎(OTR)四种产品先后遭到了美国商务部发起的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在以上调查中,在确定正常价值以及计算倾销幅度时,中国被美国商务部视为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分别在2008年6月和7月对来自中国的这四种进口产品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及反补贴税。
2008年12月9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收到了中国提出的磋商请求。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中国只能申请DSB设立相关专家组。WTO总干事于2009年3月4日确定组成专家组。在2010年10月22日给出的专家组报告中,美商务部的原有判决被大部分得到了支持,然而,虽然专家组承认了“双重救济”在非市场经济计算方式下是有可能存在的,但认为在中国提出的申辩理由中所依据的SCM条款并不能强有力的支撑推翻美国的判决。
2010年12月1日,上诉机构收到了来自中国的上诉,上诉内容为关于“公共机构”(public body)、“专向性”(specificity)、“利益基准”(benefit benchmarks)以及“双重救济”(double remedies)这些词语在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含义。2011年3月11日,中国收到了上诉机构做出的上诉机构报告(WT/DS379/AB/R)。专家组在专家组报告中关于“公共机构”的解释在裁决中被否决,因此上诉机构否定了专家组由此做出的裁定,转而认为中方的主张的正确性。专家组在报告中关于“双重救济”的判定也被上诉机构推翻了。上诉机构认为美商务部对中国产品在基于“非市场经济方法”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同时运用反补贴措施,存在“双重救济”的情形,进而导致对来自中国的产品不当征收反补贴税,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
2案例评析
在2006年美对华铜版纸案开始之前,美国已经连续23年没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反补贴的惩罚措施了,美对华铜版纸案是一个转折点,更甚者是美国对中国开启了反倾销和反补贴并行模式,给中国的对外贸易带来了更多的危机和挑战。
2.1“双反措施”概念
一般认为,补贴是属于政府及其相关机构的做法,要么要求企业补贴某些消费者,要么将补贴直接发放,而倾销则是由公司做出来的,双反措施指的是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合并适用双反措施的意思就是同一个国家的同一产品不仅被实施了反倾销调查,而且还实施了反补贴调查,最终导致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合并适用。而双反合并调查并不完全指的是双反合并适用,它只是合并适用的其中一个环节。“而双反合并适用真正的涵义指的是包括发起双反合并调查和双反合并调查的过程及所引起的最终结果。在具体的案件中的最终结果为反倾销反补贴税的合并征收。”
2.2“双重救济”概念
双重救济是在双反措施中所特有的概念。在进口国对进口商品进行双反调查的过程中,认为在同进口产品上同时存在倾销和补贴,决定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导致了对同一损害结果两次征税,对国内产业进行了两次救济,就是双重救济。双重救济实质上就是重复计算税率,指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同时征收双反税的情形下,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对同一损害补偿了两次。在美对华双反案中,上诉机构认为,“重复计算”即等同于“双重救济”,即对同一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时,如果对于同一项补贴产生的利益进行两次抵消,一次是以反倾销税抵消,一次是以反补贴税抵消,就是“双重救济”。
2.3“双反措施”产生“双重救济”的可能性
首先本文将补贴分为出口补贴和国内补贴来分析双反措施中存在双重救济的问题。假设存在出口补贴时,只会降低出口产品价格,并不影响国内价格。若市场经济国家同时存在倾销和出口补贴,在征收反倾销税时,其实已经包含了补贴的数额,此时若再征收反补贴税,就会导致双重救济。同样对于同时存在倾销和出口补贴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在计算反倾销税时,大部分情况会用到替代国的市场价格作为国内价格,而替代国的市场价格必然是不受补贴影响的,如此,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已经包含了补贴对价格所造成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再次釆用替代国方法计算补贴数额,对产品中的补贴数额征收反补贴税,必定会出现双重救济。
当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国内补贴时,则认为商品国内价格和出口价格都会降低,则在计算反倾销税时,并没有包含补贴额,而此时双反措施就不会导致双重救济。同样的情况如果出现在非市场经济国家,计算反倾销税时适用的是替代国的不含补贴额的正常价格,那么此时再征收反补贴税必然会造成重复救济。
所以在存在国内补贴和倾销时,基于国内补贴会同时造成国内价格和出口价格同时下降的假设上,对于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双反措施的实施并不会造成重复救济。而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如果在计算反倾销税时采用的是替代国国内价格的话,则双反措施必然会造成重复救济。但是“对国内补贴采取双反措施不会造成重复救济”的观点是基于国内补贴会同时造成国内价格和出口价格同时下降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但是没有明确的理论可以证明,国内补贴的确会同时造成国内价格和出口价格降低,而且,由于的各国补贴政策不同,对政策的执行情况不同,政策的影响也不甚相同,所以,对国内补贴是否会造成国内价格和出口价格同时下降这一问题,还应通过具体案件具体断定。如果国内补贴并没有造成国内价格和出口价格同时下跌,那么也有可能出现双重救济。 3双重救济的合法性
在“美对华双反案”中关于双重救济是否违法的问题,中国和美国存在较大分歧。美国认为,商务部的作法确实有可能导致双重救济,美国对此并不否认,但是美国认为此种双重救济并为违反WTO相关法律规定。中国认为,美国采取替代国制度征收两税,造成了双重救济,违反了GATT1994第6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0条、第19.3条、第19.4条及第32.1条。
关于GATT1994第6条第5款的理解:
GATT 1994第六条第五款是WTO规则关于“双反”的规定:“进口至任何其他成员方领土的任何成员方领土的产品,不得被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抵消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的同一后果”。但是,这一条款虽然涉及到双重救济,但是却只对倾销和出口补贴同时存在的情况下的双重救济的违法性进行了规定,对倾销和国内补贴同时存在时出现的双重救济是否违法却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该条文是否禁止国内补贴和倾销并存下的双重救济这一问题,上诉机构并未拘泥于对“出口补贴”的解释,而是将重点放到了“相同情况”这一词的解释上,认为对“相同情况”一词进行解释才判定这一问题的核心。GATT第6条第5款中的“相同情况”是指当出口补贴和倾销同时存在的情况下,由于出口补贴造成了出口价格降低而未对国内价格造成影响,此时计算出来的倾销幅度中包括了出口补贴造成的价格优势,如果对由于出口补贴造成的价格优势再次征收反补贴税,这就是就“相同情况”,造成了双重救济,是GATT1994不允许的情形。
4案例启示
上诉机构在美对华铜版纸案的结论是:对一个国家的同一件商品同时运用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如果是采用非市场经济体方法计算,这就有双重救济的可能性,但是并非一定会造成双重救济。双重救济的判断标准依据的是产品的出口价格的降低是否是国内补贴引起的、降低的程度怎么样,还包括了调查机关是否采取了必要的调整。保证其征收恰当的反补贴税是调查机关的责任。具体到本文中的案例来看,美国商务部对调查“双重救济”问题采取拒绝态度,正是这样的行为让上诉机构认为是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9.3条中美国的义务,也对第10条和第32.1条下的义务造成了违反。
就当前的情况,对非市场经济体适用“双反”,至少在WTO现行框架下并不违法。但中国企业在接受其他国家政府的“双反”调查时,务必从以下几点出发考虑争取:(1)包含哪种被认定的补贴,这种认定的补贴是否一定是属于是来自“政府或公共机构的,”“专向”的;(2)遭到反倾销时,应该力求“单独税率”或“市场导向产业”等待遇;(3)如果有国内补贴包含在认定的补贴中,务必在在“双反”中予以扣除,以避免双重救济。
同时面对美国将来会继续大量运用反补贴措施的趋势,我国政府应该采取措施减少可诉性补贴项目。可诉性补贴的认定标准之一是该补贴是否具有专项性。单从我国的一些补贴措施的名称看来,就存在专项性的嫌疑。如设立的基金中包含“专项资金”的描述,政府提供的贷款专门针对国内某一行业等。而这些带有专项性意思的描述,都是可以通过适当的措辞修改就能够避免的。
中国将来在应对外国的反补贴审查时,就应该避免这些带有专项性的描述。同时我国的补贴和税收优惠法律和政策应尽快修改、完善,使他符合WTO规则。并且我国需要一些专门规制各政府对公司补贴行为的法律;中央政府要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培训和指导,并且务必要求已有的或将要制定的政府规章和具体政策措施与《SCM协定》保持一致。
参考文献
[1]万璐.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与双重救济问题研究——基于WTO对中国诉美双反措施案的裁决报告[J].经济合作,2011,(10).
[2]李本.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内国经济法的约束与影响[J].当代法学,2003,(06).
[3]苏仲民.美国对中国产品双反措施合并适用的合法性一兼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对“中美双反案”的裁定[D].长春:吉林大学,2011.
[4]王金慧.双反措施中的双重救济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3.
[5]龚柏华.中美“双反措施”WTO争端案上诉机构有关双重救济裁决述评[J].国际商务研究,2011,(3).
[6]王中美,美国对非市场经济体反补贴措施分析:历史转变、双重救济与合法性[J].财贸研究,2013,(3).
[7]贺小勇,祁小璇.析WT/DS379案中对华反补贴的法律问题[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1,(18).
[8]毛宁.中美铜版纸反补贴案对我们的启示[J].现代商贸工业,2008,(10).
[9]苟大凯.美国对华实施“双反”之违法性分析[J].法学,2010,(3).
从2006年铜版纸双反案作为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的开端,到现今美国将双反作为贸易保护手段的新趋势,中美之间的贸易争端形式开始由反倾销争端为主转为反倾销反补贴并行。基于“美对华双反案”有关中国四种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WTO磋商案涉及的法律问题的评析,提出双反措施存在双重救济问题,并分析双重救济的违法性。
关键词:
双反措施;双重救济;反补贴;双反案
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2005302
1案情简介
2007年7月开始,原产于中国的薄壁矩形钢管(LWR)、圆形焊接碳素标准钢管(CWP)、复合编织袋(LWS)、非公路用轮胎(OTR)四种产品先后遭到了美国商务部发起的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在以上调查中,在确定正常价值以及计算倾销幅度时,中国被美国商务部视为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分别在2008年6月和7月对来自中国的这四种进口产品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及反补贴税。
2008年12月9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收到了中国提出的磋商请求。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中国只能申请DSB设立相关专家组。WTO总干事于2009年3月4日确定组成专家组。在2010年10月22日给出的专家组报告中,美商务部的原有判决被大部分得到了支持,然而,虽然专家组承认了“双重救济”在非市场经济计算方式下是有可能存在的,但认为在中国提出的申辩理由中所依据的SCM条款并不能强有力的支撑推翻美国的判决。
2010年12月1日,上诉机构收到了来自中国的上诉,上诉内容为关于“公共机构”(public body)、“专向性”(specificity)、“利益基准”(benefit benchmarks)以及“双重救济”(double remedies)这些词语在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含义。2011年3月11日,中国收到了上诉机构做出的上诉机构报告(WT/DS379/AB/R)。专家组在专家组报告中关于“公共机构”的解释在裁决中被否决,因此上诉机构否定了专家组由此做出的裁定,转而认为中方的主张的正确性。专家组在报告中关于“双重救济”的判定也被上诉机构推翻了。上诉机构认为美商务部对中国产品在基于“非市场经济方法”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同时运用反补贴措施,存在“双重救济”的情形,进而导致对来自中国的产品不当征收反补贴税,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
2案例评析
在2006年美对华铜版纸案开始之前,美国已经连续23年没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反补贴的惩罚措施了,美对华铜版纸案是一个转折点,更甚者是美国对中国开启了反倾销和反补贴并行模式,给中国的对外贸易带来了更多的危机和挑战。
2.1“双反措施”概念
一般认为,补贴是属于政府及其相关机构的做法,要么要求企业补贴某些消费者,要么将补贴直接发放,而倾销则是由公司做出来的,双反措施指的是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合并适用双反措施的意思就是同一个国家的同一产品不仅被实施了反倾销调查,而且还实施了反补贴调查,最终导致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合并适用。而双反合并调查并不完全指的是双反合并适用,它只是合并适用的其中一个环节。“而双反合并适用真正的涵义指的是包括发起双反合并调查和双反合并调查的过程及所引起的最终结果。在具体的案件中的最终结果为反倾销反补贴税的合并征收。”
2.2“双重救济”概念
双重救济是在双反措施中所特有的概念。在进口国对进口商品进行双反调查的过程中,认为在同进口产品上同时存在倾销和补贴,决定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导致了对同一损害结果两次征税,对国内产业进行了两次救济,就是双重救济。双重救济实质上就是重复计算税率,指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同时征收双反税的情形下,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对同一损害补偿了两次。在美对华双反案中,上诉机构认为,“重复计算”即等同于“双重救济”,即对同一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时,如果对于同一项补贴产生的利益进行两次抵消,一次是以反倾销税抵消,一次是以反补贴税抵消,就是“双重救济”。
2.3“双反措施”产生“双重救济”的可能性
首先本文将补贴分为出口补贴和国内补贴来分析双反措施中存在双重救济的问题。假设存在出口补贴时,只会降低出口产品价格,并不影响国内价格。若市场经济国家同时存在倾销和出口补贴,在征收反倾销税时,其实已经包含了补贴的数额,此时若再征收反补贴税,就会导致双重救济。同样对于同时存在倾销和出口补贴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在计算反倾销税时,大部分情况会用到替代国的市场价格作为国内价格,而替代国的市场价格必然是不受补贴影响的,如此,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已经包含了补贴对价格所造成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再次釆用替代国方法计算补贴数额,对产品中的补贴数额征收反补贴税,必定会出现双重救济。
当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国内补贴时,则认为商品国内价格和出口价格都会降低,则在计算反倾销税时,并没有包含补贴额,而此时双反措施就不会导致双重救济。同样的情况如果出现在非市场经济国家,计算反倾销税时适用的是替代国的不含补贴额的正常价格,那么此时再征收反补贴税必然会造成重复救济。
所以在存在国内补贴和倾销时,基于国内补贴会同时造成国内价格和出口价格同时下降的假设上,对于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双反措施的实施并不会造成重复救济。而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如果在计算反倾销税时采用的是替代国国内价格的话,则双反措施必然会造成重复救济。但是“对国内补贴采取双反措施不会造成重复救济”的观点是基于国内补贴会同时造成国内价格和出口价格同时下降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但是没有明确的理论可以证明,国内补贴的确会同时造成国内价格和出口价格降低,而且,由于的各国补贴政策不同,对政策的执行情况不同,政策的影响也不甚相同,所以,对国内补贴是否会造成国内价格和出口价格同时下降这一问题,还应通过具体案件具体断定。如果国内补贴并没有造成国内价格和出口价格同时下跌,那么也有可能出现双重救济。 3双重救济的合法性
在“美对华双反案”中关于双重救济是否违法的问题,中国和美国存在较大分歧。美国认为,商务部的作法确实有可能导致双重救济,美国对此并不否认,但是美国认为此种双重救济并为违反WTO相关法律规定。中国认为,美国采取替代国制度征收两税,造成了双重救济,违反了GATT1994第6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0条、第19.3条、第19.4条及第32.1条。
关于GATT1994第6条第5款的理解:
GATT 1994第六条第五款是WTO规则关于“双反”的规定:“进口至任何其他成员方领土的任何成员方领土的产品,不得被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抵消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的同一后果”。但是,这一条款虽然涉及到双重救济,但是却只对倾销和出口补贴同时存在的情况下的双重救济的违法性进行了规定,对倾销和国内补贴同时存在时出现的双重救济是否违法却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该条文是否禁止国内补贴和倾销并存下的双重救济这一问题,上诉机构并未拘泥于对“出口补贴”的解释,而是将重点放到了“相同情况”这一词的解释上,认为对“相同情况”一词进行解释才判定这一问题的核心。GATT第6条第5款中的“相同情况”是指当出口补贴和倾销同时存在的情况下,由于出口补贴造成了出口价格降低而未对国内价格造成影响,此时计算出来的倾销幅度中包括了出口补贴造成的价格优势,如果对由于出口补贴造成的价格优势再次征收反补贴税,这就是就“相同情况”,造成了双重救济,是GATT1994不允许的情形。
4案例启示
上诉机构在美对华铜版纸案的结论是:对一个国家的同一件商品同时运用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如果是采用非市场经济体方法计算,这就有双重救济的可能性,但是并非一定会造成双重救济。双重救济的判断标准依据的是产品的出口价格的降低是否是国内补贴引起的、降低的程度怎么样,还包括了调查机关是否采取了必要的调整。保证其征收恰当的反补贴税是调查机关的责任。具体到本文中的案例来看,美国商务部对调查“双重救济”问题采取拒绝态度,正是这样的行为让上诉机构认为是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9.3条中美国的义务,也对第10条和第32.1条下的义务造成了违反。
就当前的情况,对非市场经济体适用“双反”,至少在WTO现行框架下并不违法。但中国企业在接受其他国家政府的“双反”调查时,务必从以下几点出发考虑争取:(1)包含哪种被认定的补贴,这种认定的补贴是否一定是属于是来自“政府或公共机构的,”“专向”的;(2)遭到反倾销时,应该力求“单独税率”或“市场导向产业”等待遇;(3)如果有国内补贴包含在认定的补贴中,务必在在“双反”中予以扣除,以避免双重救济。
同时面对美国将来会继续大量运用反补贴措施的趋势,我国政府应该采取措施减少可诉性补贴项目。可诉性补贴的认定标准之一是该补贴是否具有专项性。单从我国的一些补贴措施的名称看来,就存在专项性的嫌疑。如设立的基金中包含“专项资金”的描述,政府提供的贷款专门针对国内某一行业等。而这些带有专项性意思的描述,都是可以通过适当的措辞修改就能够避免的。
中国将来在应对外国的反补贴审查时,就应该避免这些带有专项性的描述。同时我国的补贴和税收优惠法律和政策应尽快修改、完善,使他符合WTO规则。并且我国需要一些专门规制各政府对公司补贴行为的法律;中央政府要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培训和指导,并且务必要求已有的或将要制定的政府规章和具体政策措施与《SCM协定》保持一致。
参考文献
[1]万璐.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与双重救济问题研究——基于WTO对中国诉美双反措施案的裁决报告[J].经济合作,2011,(10).
[2]李本.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内国经济法的约束与影响[J].当代法学,2003,(06).
[3]苏仲民.美国对中国产品双反措施合并适用的合法性一兼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对“中美双反案”的裁定[D].长春:吉林大学,2011.
[4]王金慧.双反措施中的双重救济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3.
[5]龚柏华.中美“双反措施”WTO争端案上诉机构有关双重救济裁决述评[J].国际商务研究,2011,(3).
[6]王中美,美国对非市场经济体反补贴措施分析:历史转变、双重救济与合法性[J].财贸研究,2013,(3).
[7]贺小勇,祁小璇.析WT/DS379案中对华反补贴的法律问题[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1,(18).
[8]毛宁.中美铜版纸反补贴案对我们的启示[J].现代商贸工业,2008,(10).
[9]苟大凯.美国对华实施“双反”之违法性分析[J].法学,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