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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它的发展为经济增长作出重要贡献。但近年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在自身法律权益维护方面表现出许多问题,这就需要国家政府要积极的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民营企业;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行政执法保护
众所周知,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中最为活跃的经济增长点。但是,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因为传统的,体制的原因,出现不同程度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欠缺依法保护自我权益的手段和能力,为此,探索一条涉及民营企业生产发展各方面的法律保证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既是有力扶持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更是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一、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衡水市民营经济是全市经济发展中比重最高、活力最强、贡献最大的经济增长群体,已广泛渗透到各个领域。目前从全市整体情况看,现存民营经济19.6万个,从业人员达到104.3万人。民营经济的发展已为近年衡水全市经济增长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然而与兄弟市如唐山、邯郸、廊坊等地区相比潜力还没有完全显现,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此,衡水市在2011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在优化发展环境、争取财政扶持,减少土地制约、破解资金难题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20条对民营经济有力的推进措施和政府扶持政策,并且包含突破性的扶持政策。但近年从衡水橡胶产业、医疗器械、玻璃钢化工以及皮毛等相关产业看,衡水市的民营企业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1.民营企业的立法保护不足
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性。但由于我国国情等现实情况,我国在立法对公、私财产的法律规定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现行法律对民营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对称,导致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不足。这种情况不仅制约了民营企业自身的进一步发展,更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受义务本位思想的指导,目前我国在相关民营企业的法律规定方面,对民营企业应尽的义务规定很多,行政性法规占了多数,而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原则的民营企业的权利规定的法规反倒较少。这种权利与义务不对称的状况造成立法滞后,相对欠公平。
(1)受立法层次不高限制,在实际管理中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力度不够。虽然我国宪法已经对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给予了明确,但何为民营企业?宪法并未明确提到民营企业,只对非公有制经济做出了相关规定。我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可见,在当代中国民营经济即非公有制经济,法律中并未出现对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进行监督和管理,只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监督和管理;相应地,在现实社会中,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总体定位也就存在着监督管理多于扶持保障的问题,法律保护不力成为必然。
(2)立法体系不完善,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保障不足。第一,民营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没有明确的界限。第二,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列举的个人财产仅仅限于不动产、储蓄、生活用品等个人生活资料财产。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财产范围逐渐扩大,法律对个人生产资料的保护也需要与时俱进,及时更新;第三,现代社会不少“红顶商人”的庇护下,为数不少的“戴红帽”企业,明明属于私人所有,但是为了迎合市场需要,偏偏注册成集体所有。更为严重的是,集体企业的产权主体、地位及获取转让的程序和法律保护的手段都没有明确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说,民营企业是在作为一项政策规定在运行,而不是一项法规在操作。
(3)衡水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但是《意见》仅仅20条,贯彻落实不到位。而且其可操作性不强。比如,第十七条第三款“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是该意见的一个亮点,但是据调查发现,衡水市民营企业没听说过法律援助的占绝大部分。所以这个很好的条款基本上虚置了。
2.民营企业的行政执法监督保护不力
民营企业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可以说无时无刻不和政府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政府执法部门还没有完全形成尊重和保护民营经济的意识,使得现有的保护制度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产生误差。比如,衡水市的医疗器材企业,基本上集中在滨湖新区,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而且是中小型民营企业。一些民营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材质量过硬,但是这些医疗器材想要进药房进医院,需要很多证件和手续。就是一类医疗器材也是需要繁琐的手续,多数民营企业的客户如医院、药房等,等待这些证件,长期办理不下来,直接影响民营企业的运作和发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个别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有待于提高。因此,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核心是要制约公权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的服务意识。
3.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不力
民营企业需要有力的司法保护。由于宪法对民营经济规范的局限性,司法权力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并未能上升到应有的高度,必然造成司法权力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弱化。
(1)不能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一些司法人员没有考虑司法效益最大化的问题,就案论案,处理不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造成“两个效果”脱节,造成负面影响。
(2)不能正确适用法律。个别司法人员不能正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片面机械地理解立法本意,最终导致案件处理上的偏颇。
(3)缺乏平等保护观念。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各类市场主体以社会平等为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却不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4)固守陈旧的司法服务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认为司法服务局限于“服务上门”、“送法下乡”等服务行为方面,而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忽略了服务理念,造成涉诉的民营企业不能感受到实质意义上的司法服务。 二、法治环境的改善,是民营企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1.加强民营企业的立法保护
我大部分民营企业属于中小型企业。根据“中小”这一特点,我国可吸收、借鉴经济发达国家关于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的方法。如在民营企业立法保护完整性比较突出的意大利和日本。意大利将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职能和任务,交由地方机关行使。国家和中央只负责制定大政方针,起引导方向的作用,这样地方在熟悉当地民营企业情况下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保护措施。再如日本,采取的是专门立法的方式,凡是涉及民营企业的问题,均在本立法体系内解决,促进民营企业现代化和法律升级。注重法律的阶段性,灵活性和诱导性,侧重于法律政策的不断调整,不但使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的积极作用得到调整,而且始终与国家的产业政策保持同步。
(1)提高立法层次,为民营企业提供宪法的最高法律保障
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各国宪法也都把财产权利当作本国宪政的重要基石。在宪法上确立民营企业的私有财产权利是为民营企业提供宪法保障的当务之急。在宪法中明确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也包括民营企业的财产不受侵犯。同时增加保护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等组织财产权的相关条款。在宪法上确认制度性、原则性的规范,为民营企业发展的最高法律保障撑起一把大伞。
(2)健全法律体系,完善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严格来说,民营企业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但我们必须对民营企业实施有效的法律保护。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二是规范市场基本关系的法律,如合同法、信托法等;三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等。放宽民营企业的国内市场准入领域,在融资方面提供便利,在土地使用方面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都完全可以公平竞争。
2.强化监督,加强民营企业的行政执法保护
目前社会普遍存在“重人治轻法治,重政策轻法律”的不合理现象,因此,就要求“管理者必须要受到管理”。当前,我们很有必要出台监督法律法规,硬性规定好行政执法监督,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消除立法空白和行政执法的死角。
(1)政府要树立法治观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政府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官员的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运用首先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看到民营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树立《宪法》至上理念,利用《物权法》等法律对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利进行有力的保护。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非禁即入,非禁即准的原则,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让民企与国企享受同等待遇、同等权利。
(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水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办法。按照《实施意见》第十条,建设和完善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技术支撑体系和服务体系,促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十七条,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全面推行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大幅减少各种检查,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实现平等准入和公平待遇。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减轻民营企业不必要的负担。“衡水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民营经济推进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充分发挥衡水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民营企业依法经营,管理部门也要依法管理。
3.加强司法保护
(1)将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的“监管本位主义”转换为“保护本位主义”。司法机关要转变理念,对民营企业所采取的扣押、冻结、罚金、没收财产等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措施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
(2)必须完善司法程序。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而不是在原则性的规定中,切实全面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给民营企业以权利救济的司法保护屏。《实施意见》十七条第四款“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民营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司法机关要围绕地方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以司法的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司法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没有完全到位,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
(3)法律援助工作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衡水市桃城区2013年推出的委托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建立“桃城区民营经济维权服务中心”,解答民营企业的法律咨询,代办民营企业的法律纠纷,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一做法值得在全市推广。建议在衡水市所有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机构展开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援助工作。
参考文献:
[1]刘蒙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民营书业研究[D].西北大学.
[2]田雅志.中国民营企业公司化治理机制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
[3]高梧梧.农村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
作者简介:李静(1980- ) ,女,河北枣强人,2004年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学专业,学士学位,2005年就职于衡水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任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社会学;刘淑满(1974- ),女,河北冀县人,199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行政法专业,学士学位,现就职于衡水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关键词:民营企业;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行政执法保护
众所周知,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中最为活跃的经济增长点。但是,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因为传统的,体制的原因,出现不同程度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欠缺依法保护自我权益的手段和能力,为此,探索一条涉及民营企业生产发展各方面的法律保证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既是有力扶持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更是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一、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衡水市民营经济是全市经济发展中比重最高、活力最强、贡献最大的经济增长群体,已广泛渗透到各个领域。目前从全市整体情况看,现存民营经济19.6万个,从业人员达到104.3万人。民营经济的发展已为近年衡水全市经济增长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然而与兄弟市如唐山、邯郸、廊坊等地区相比潜力还没有完全显现,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此,衡水市在2011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在优化发展环境、争取财政扶持,减少土地制约、破解资金难题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20条对民营经济有力的推进措施和政府扶持政策,并且包含突破性的扶持政策。但近年从衡水橡胶产业、医疗器械、玻璃钢化工以及皮毛等相关产业看,衡水市的民营企业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1.民营企业的立法保护不足
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性。但由于我国国情等现实情况,我国在立法对公、私财产的法律规定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现行法律对民营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对称,导致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不足。这种情况不仅制约了民营企业自身的进一步发展,更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受义务本位思想的指导,目前我国在相关民营企业的法律规定方面,对民营企业应尽的义务规定很多,行政性法规占了多数,而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原则的民营企业的权利规定的法规反倒较少。这种权利与义务不对称的状况造成立法滞后,相对欠公平。
(1)受立法层次不高限制,在实际管理中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力度不够。虽然我国宪法已经对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给予了明确,但何为民营企业?宪法并未明确提到民营企业,只对非公有制经济做出了相关规定。我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可见,在当代中国民营经济即非公有制经济,法律中并未出现对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进行监督和管理,只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监督和管理;相应地,在现实社会中,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总体定位也就存在着监督管理多于扶持保障的问题,法律保护不力成为必然。
(2)立法体系不完善,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保障不足。第一,民营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没有明确的界限。第二,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列举的个人财产仅仅限于不动产、储蓄、生活用品等个人生活资料财产。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财产范围逐渐扩大,法律对个人生产资料的保护也需要与时俱进,及时更新;第三,现代社会不少“红顶商人”的庇护下,为数不少的“戴红帽”企业,明明属于私人所有,但是为了迎合市场需要,偏偏注册成集体所有。更为严重的是,集体企业的产权主体、地位及获取转让的程序和法律保护的手段都没有明确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说,民营企业是在作为一项政策规定在运行,而不是一项法规在操作。
(3)衡水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但是《意见》仅仅20条,贯彻落实不到位。而且其可操作性不强。比如,第十七条第三款“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是该意见的一个亮点,但是据调查发现,衡水市民营企业没听说过法律援助的占绝大部分。所以这个很好的条款基本上虚置了。
2.民营企业的行政执法监督保护不力
民营企业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可以说无时无刻不和政府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政府执法部门还没有完全形成尊重和保护民营经济的意识,使得现有的保护制度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产生误差。比如,衡水市的医疗器材企业,基本上集中在滨湖新区,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而且是中小型民营企业。一些民营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材质量过硬,但是这些医疗器材想要进药房进医院,需要很多证件和手续。就是一类医疗器材也是需要繁琐的手续,多数民营企业的客户如医院、药房等,等待这些证件,长期办理不下来,直接影响民营企业的运作和发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个别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有待于提高。因此,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核心是要制约公权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的服务意识。
3.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不力
民营企业需要有力的司法保护。由于宪法对民营经济规范的局限性,司法权力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并未能上升到应有的高度,必然造成司法权力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弱化。
(1)不能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一些司法人员没有考虑司法效益最大化的问题,就案论案,处理不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造成“两个效果”脱节,造成负面影响。
(2)不能正确适用法律。个别司法人员不能正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片面机械地理解立法本意,最终导致案件处理上的偏颇。
(3)缺乏平等保护观念。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各类市场主体以社会平等为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却不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4)固守陈旧的司法服务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认为司法服务局限于“服务上门”、“送法下乡”等服务行为方面,而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忽略了服务理念,造成涉诉的民营企业不能感受到实质意义上的司法服务。 二、法治环境的改善,是民营企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1.加强民营企业的立法保护
我大部分民营企业属于中小型企业。根据“中小”这一特点,我国可吸收、借鉴经济发达国家关于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的方法。如在民营企业立法保护完整性比较突出的意大利和日本。意大利将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职能和任务,交由地方机关行使。国家和中央只负责制定大政方针,起引导方向的作用,这样地方在熟悉当地民营企业情况下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保护措施。再如日本,采取的是专门立法的方式,凡是涉及民营企业的问题,均在本立法体系内解决,促进民营企业现代化和法律升级。注重法律的阶段性,灵活性和诱导性,侧重于法律政策的不断调整,不但使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的积极作用得到调整,而且始终与国家的产业政策保持同步。
(1)提高立法层次,为民营企业提供宪法的最高法律保障
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各国宪法也都把财产权利当作本国宪政的重要基石。在宪法上确立民营企业的私有财产权利是为民营企业提供宪法保障的当务之急。在宪法中明确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也包括民营企业的财产不受侵犯。同时增加保护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等组织财产权的相关条款。在宪法上确认制度性、原则性的规范,为民营企业发展的最高法律保障撑起一把大伞。
(2)健全法律体系,完善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严格来说,民营企业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但我们必须对民营企业实施有效的法律保护。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二是规范市场基本关系的法律,如合同法、信托法等;三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等。放宽民营企业的国内市场准入领域,在融资方面提供便利,在土地使用方面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都完全可以公平竞争。
2.强化监督,加强民营企业的行政执法保护
目前社会普遍存在“重人治轻法治,重政策轻法律”的不合理现象,因此,就要求“管理者必须要受到管理”。当前,我们很有必要出台监督法律法规,硬性规定好行政执法监督,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消除立法空白和行政执法的死角。
(1)政府要树立法治观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政府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官员的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运用首先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看到民营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树立《宪法》至上理念,利用《物权法》等法律对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利进行有力的保护。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非禁即入,非禁即准的原则,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让民企与国企享受同等待遇、同等权利。
(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水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办法。按照《实施意见》第十条,建设和完善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技术支撑体系和服务体系,促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十七条,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全面推行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大幅减少各种检查,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实现平等准入和公平待遇。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减轻民营企业不必要的负担。“衡水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民营经济推进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充分发挥衡水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民营企业依法经营,管理部门也要依法管理。
3.加强司法保护
(1)将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的“监管本位主义”转换为“保护本位主义”。司法机关要转变理念,对民营企业所采取的扣押、冻结、罚金、没收财产等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措施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
(2)必须完善司法程序。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而不是在原则性的规定中,切实全面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给民营企业以权利救济的司法保护屏。《实施意见》十七条第四款“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民营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司法机关要围绕地方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以司法的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司法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没有完全到位,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
(3)法律援助工作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衡水市桃城区2013年推出的委托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建立“桃城区民营经济维权服务中心”,解答民营企业的法律咨询,代办民营企业的法律纠纷,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一做法值得在全市推广。建议在衡水市所有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机构展开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援助工作。
参考文献:
[1]刘蒙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民营书业研究[D].西北大学.
[2]田雅志.中国民营企业公司化治理机制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
[3]高梧梧.农村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
作者简介:李静(1980- ) ,女,河北枣强人,2004年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学专业,学士学位,2005年就职于衡水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任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社会学;刘淑满(1974- ),女,河北冀县人,199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行政法专业,学士学位,现就职于衡水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