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律效力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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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830.1 文献标识码:A
  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电子支付系统和自动化交易系统的广泛应用,在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的商事交易中,信息的载体已经变得无纸化,传统的签名已经不能满足要求,因此,电子签名己经在电子商务中被广泛地使用。作为电子商务中的核心制度,电子签名法自然成为了电子商务立法中的重中之重。为了保障电子交易安全,扫除电子交易的法律障碍。本文从电子签名的概念、功能入题,落脚点放在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最后对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律效力制度进行了反思,以期对我国电子签名的制度进行有益分析。
  关键词: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
  一、 电子签名概述
  (一) 电子签名的概念
  传统签名与电子签名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他们二者之间也没有形式上的联系,但是电子签名能够满足传统签名的基本功能。电子签名并不是亲笔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即它不是对亲笔签名扫描后,经过复制、粘贴在电子合同中的。它与亲笔签名没有形式上的联系,只不过使用的目的或功能相同而己。标识签名人和表示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以及数据的完整性。从外在形式来看,电子签名适用于数据电文而且本身表现为电子形式的数据。
  (二) 电子签名的特点
  a、 技术性。电子签名依赖于电子技术,电子网路而存在,没有技术支持,电子签名就失去了载体和物质基础,网路的发展推动电子签名形式的多样电子签名在储存、处理应用的过程中必须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这就是与传统的纸质签名最大的区别。
  b、 排他性。某一个特定的电子签名的使用人是唯一的,加密技术上,密匙是唯一的,一把密匙对应一个使用人。每一个电子签名经过认证,可以确认只有唯一的一个信息发布者或签字人。所以电子签名与签名人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这一点是保证电子签名能具有与手书签名(盖章)相同效力的基本条件。
  二、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探讨
  电子签名的效力范围,即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解决的是电子签名在哪些领域内得到法律的承认从而产生效力的问题。由于立法模式选择的不同,对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范围会存在不同,笔者主要从三个类型的立法模式来分析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一) 电子签名适用于所有交易。电子签名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公共交易和私人交易,当事人既可以在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易中使用电子签名来代替手书签名,也可以在私人交易(包括自然人和公司)中使用。沿用这种立法模式的法律承认数字签名可以代替手书签名。采用这种模式的最主要的好处在于将公法或私法行为皆纳入规范,以避免未来产生争议或漏洞。
  (二)电子签名仅仅适用于私法交易行为。这种立法模式着眼于电子商务的商机,因此只针对私法行为加以规范。其原因在于为了避免公法行为与纯粹的商业行为混淆在一起而增加立法难度,因此规定电子签名只能适用于私法交易行为。这种立法模式将电子签名规定只适用于商业行为,而不适用于签名用户与公共机构之间的行为,其缺陷在于使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如果在电子化政府服务当中不能使用电子签名,政务消息互联网化将大打折扣,发展严重滞后。
  (三) 电子签名的排除使用。虽然不同的立法类型规定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都不相同,但大部分都有一个相似的地方,就是都规定了不能适用电子签名的交易类型,也就是对电子签名的法定排除适用。一些电子签名立法特别规定了某些法律文件,比如遗嘱、信托和安乐死志愿书等不能由电子形式签署或执行。
  三、反思我国电子签名效力制度
  (一) 我国电子签名立法现状。1999 年新《合同法》已经考虑到了电子商务的需要而将“电子合同”归入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示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中共有五个与数据电文有关的条款,可以说是中国在法律上对电子商务的基础性规则。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一些关键性的法律问题,为实现我国电子签名合法化、电子交易规范化和电子商务的法制化并为我国今后的电子商务立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我国电子签名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二)对数据电文作了相关规定;(三)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四)规定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其总体思路是:通过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电子签名规则,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
  (二)《电子签名法》法中电子签名法律效力。法案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由此看来,按照最终出台的《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主要适用于商务活动,但又不限于商务活动,可以相应地使用在电子政务中,国务院如果认为哪些政务活动不适用电子签名,可以另行制定行政规章。
  《合同法》第 32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 37 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从这两个条文来看,在法律要求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签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另外,我们应该从法理角度分析《票据法》与《电子签名法》两个法律之间效力的关系。 法律效力冲突中,一个基本的原则是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票据法》于 1995 年通过,《电子签名法》于 2004 年通过。关于签名的规定,由于两个法律均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但《票据法》相对于签名问题是一般法,其对签名的规定也是一般规定,而《电子签名法》是签名问题上的特别法,其作出的是特别规定,依照《立法法》应该适用这一特别规定。
  四、结语
  电子签名己经在电子商务中被广泛地使用。作为电子商务中的核心制度,电子签名法自然成为了电子商务立法中的重中之重,电子商务立法中首先要解决的便是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问题。为了保障电子交易安全,扫除电子交易的法律障碍:电子签名法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传统的手书签名同等的法律地位,《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利于改善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环境,促进安全可信的电子交易环境的建立,从而大力推动我国电子商务乃至电子政务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该法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更重要的是,一部篇幅有限的电子签名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因此《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将会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一个有利的开始,建立完善的电子签名制度,电子商务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黄建初,《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释义与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2]张平,《网络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孙哗,张楚,《美国电子商务法》,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魏振流,《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作者简介:
  陆然,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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