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治与自治:中国近代的县乡行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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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以(州)县官署为基层政权,(州)县以下不设治,而(州)县正式官员的设置也极简。以现代理性化行政为标准衡量,这种体制存在两大弊病:其一,(州)县及其以下没有科层化行政机构,行政职能由胥吏、差役及里甲、乡地、保甲人员办理。这些人员均非正式的国家行政人员,全都不被正式纳入国家行政人员的管理系统,因此不仅受不到近代意义上的民主监督,且受不到来自国家制度的行政监督,容易造成吏治腐败。其二,教育、教化、治安、民事调解、公共设施建设、社会救济和保障等各种社会职能不是由公共机构承担,而是由士绅、宗族等私人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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